日前华为宣布包括公司总裁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 此后媒体评论称,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也就是说,只要这类员工没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企业就不能解雇他们,那么只要这家企业不倒闭,员工从此就捧上了“铁饭碗”。 对此华为方面则认为,这一做法不是逃避国家《劳动合同法》,而是在“认真学习、理解、坚决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使华为的用人制度合法、规范,并富有竞争力” IT时代周刊总编曹健(腾讯科技配图) IT时代周刊总编曹健认为,华为此举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效保护自己规避自身风险的表现,属于正常行为。 曹健说,华为此举没有太多可指责的地方。企业的任何一个举措都会遇到赞同和反对意见。关键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企业如果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做出保护自身的举动便无可厚非。 曹健同时表示,和一些国有企业不同,作为民营企业的华为更需要按照法律保护自己。他并认为,华为的举动对其他民营企业,可能更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