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这样,每每出台新的东西,都要征求意见,但是每次也都没有这么热闹,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的与广大劳动者息息相关,估计也就只有真正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人才真正没有烦恼吧。这次法规的调整还是非常大的了。且看: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986年7月国务院《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4年7月《劳动法》第16条。
劳动保障部起草《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2月24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进行了第1次审议。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但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
2、劳动关系的定义与解释原则。
三、《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显著变化
1、 约定“试用期”的限制。
2、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3、 劳动力派遣的连带责任。
4、用人单位的缔约责任和后合同义务。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1、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文本义务。
2、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3、 内容理解差异的解释原则。
4、 必备条款的新增内容,用人单位的免责和排除条款。
5、 培训费与服务期。
6、 保密约定与竞业禁止。
7、撤销请求权的期限与后果。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 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与承继。
2、 劳动合同的不能履行与中止。
3、 解除劳动合同的新增条件。
4、 解除合同时的禁业竞止条款。
5、不当解除或终止的救济与选择。
各地沸沸扬扬的操作,北京的专家不停奔赴上海,广州,长沙……解释法规出台的思路,企业的应对……各地企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每次都有上百家的公司现场与专家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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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也想知道
好久没有人支持了啊,我再顶下,今天刚刚从广东办课回来,100多人听了我们办的班,呵呵,不过我们也受益匪浅,关于竞业禁止企业提成了按照年头递减的说法,感觉很有道理,打算在第二次草案讨论的时候,我们把这个意见转达下:)
另外,关于终止给予补偿,基本可以说是定了,就是给多少,怎么给的问题了。
感觉就是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增大了。
这是立法初衷,保护劳动者啊,草案在人大网提意见的,几乎都是企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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