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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某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400万元,广告收入80万元。
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
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合并征收增值税。本期应纳增值
税为(400+80)/1.13×13%-(150+100)/1.17×17%=18.9万元。如果广告业
务与期刊发行业务分别核算,则发行业务应纳增值税为400/1.13×13%-(150十100)
/1.17×17%×80%=16.9万元;广告业务应纳有关税费为80×[3%(文化事业建
设费)+3%(营业税)]=4.8万元。两项合计应纳税21.7万元。可见,不分别核算对
纳税人有利。
有一点疑问:广告业收入应开具广告业经营发票,按广告业征收营业税、文化教育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而不应按出版收入和广告业收入合并征收增值税。本人曾在某著名财经报刊从事过财务工作,目前从事税务咨询,个人认为此例好象不符合有关规定。出版收入和广告收入的对方客户不是同一人,刊登广告的客户一定会向期刊社索取广告业专用发票,而出版批发和零售或开具商业发票,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项收入不能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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