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位员工,2004年1月份入职,转正后申请不缴纳社保。2004年9月份我去参加了一次社保局开的会,要求所有员工必须缴纳,这种情况也要强迫缴纳。故,2004年10月份我为其缴纳了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其中10月份缴纳的医保是11月份的。
我公司财务非常事儿妈(公司小,规章不完善、不正规,往往是财务说了算),一定要求当月的帐当月结,所以该员工的医保我只能在其11月份的薪资里扣除。
不幸的是,该员工(技术工程师)11月10号,突然申请被批准,转到苏州分公司去了。这里必须要提一下,我公司是合资公司,外方负责技术的老总经常不在中国,而中方的老总根本就不管这些事情(后来该老总因能力不足被降职)。该员工走的时候,当时苏州和北京商讨的结果就是,11月份前10天的工资由北京来支付,后20天由苏州支付,所以我就在转移单上工资和社保一栏签了自己的名字。。。。。。
结果,等11月底实际发工资时,财务又说,这样两头都发非常不方便,要求全部由苏州工厂发。这样的话,那笔医保费用就不能从该技术工程师北京的帐户上扣除了。经与财务多次沟通,她说,财务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由我个人替他先垫付这笔钱,然后由该员工再邮寄给我。我想想也就答应了。
现在是2005年1月份了,已经过去2个多月了,其间我跟这位技术工程师多次联系,他开始要求给我信件邮寄过来(我提醒过他这样不安全。他说通过银行邮寄不方便,因为要坐车,而且要周末才能寄。并答应,如果丢了,就算他的)。一个半月以后,他说他已经寄出一个星期了。我说我没收到(我公司所有的信件前台都会给每个人送过去的)。这个技术工程师在给我通电话的过程中,让我马上放下电话,去前台和大楼一层问问有没有我的信件。。。。。。[em06]结果自然是没有。。。。。。。。
然后,这个技术工程师就不愿意给我再汇钱了,我给他写了好几封信,把我的帐户告诉他,他都不回复,打电话也不愿意接。
刚刚,我给我们的财务打电话商量,问她能否通过公司转帐的方式,把这笔钱要回来,财务不同意。她说,北京给苏州打备用金从来都是整数,不可能为了这笔钱让流程变复杂、还弄出小数来。我说本来这件事就是公事,那也不能损害到我的利益吧?早知道这样,我当初就不应该答应你,这笔钱由我个人垫付。财务说,你又不是小孩子,那我让你跳楼你也跳?[em06]
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各位同行给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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