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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年终发奖金 节税有讲究 [打印本页]

作者: limm0913    时间: 2005-1-3 15:46
标题: 年终发奖金 节税有讲究

又到年终时节,按惯例企业开始考虑给员工发年终奖了。但年终奖金如何发放,大有讲究。如果熟知个人年得税的有关政策,则可以节税很多。   假设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对其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根据这个规定,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800)×20%375]×12=1758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5375=38625元;共计17580+38625=56205元。   现进行筹划,给出筹划方案一:将年终奖金分三次发放,作为后三个月的月奖金,每月发放奖金40000元,那么当月发放奖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税款。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800)×20%375]×9+[10000+40000800)×30%3375]×3=47340元,节税5620547340=8865元。   再进行筹划,给出筹划方案二: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800)×20%375]×12=41580元,节税5620541580=14625元。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最基本的思路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但事情并不是绝对的,有时情况还恰恰相反。假设该员工月薪1万元不变,年终奖金只有1.2万元。则全年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不变:[10000800)×20%375]×12=1758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20%375=2025元;共计17580+2025=19605元。   按上例方案一的思路筹划:年终奖金分解后三个月的月奖金,每月4000元,那么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800)×20%375]×9+[10000+4000800)×20%375]×3=19980元,反而要多纳税1998019605=375元;再按上例方案二的思路筹划,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奖金0.1万元,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1000800)×20%375]×12=19980元,同样要多纳税375元。   为何同样的筹划思路,在奖金数额不同时,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是因为,12万元奖金适用45%的高税率,与1万元月薪适用20%的税率相差悬殊,拉平收入差距有利于节税。而1.2万元奖金也适用20%的税率,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税,可多计一次速算扣除数,将奖金收入平均到12个月之中,反而少了一次速算扣除数,自然就会多缴税了。


作者: ppgg    时间: 2005-1-3 16:15

那还不如将年终奖金除以12,然后计税,然后再乘回12。


作者: taijiyang    时间: 2005-1-14 19:40
标题: [原创]中英文域名用哪个好?一个都不能少
老兄,做企业是需要通过一定方式留住人才的,上述方式虽然很好,如果企业主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每一月发放到个人的话,个人是会多拿点工资,但是,如果此人说走就走的话,很容易就走了,基本上没有什么负担,更不用耿耿于怀自己工作了多月而没有拿到自己该得的部分。而企业主就不同了,无论如何操作,自己支付的钱是一定的,具体在个人与税务局之间如何划分,应该不是非常重要的,至少,你为了拿到年终奖,还得再干上一两个月的活,呵呵。
作者: ppgg    时间: 2005-1-17 08:42

楼上的,我的意思是说计税的方法,不是说发钱的办法。

平均分到12个月在实际操作中用的很多,虽然不是很规范。


作者: taijiyang    时间: 2005-1-17 13:26

对,我理解错了,呵呵。与税务的关系处理好之后,这种操作方法似乎也可取,呵呵。


作者: 眼昏头花    时间: 2005-5-11 13:35

哈哈,税务局关系好的话,那不用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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