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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地点”调整,可否作违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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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氵石
时间:
2012-10-22 10:57
标题:
不服“地点”调整,可否作违纪解除?
不服“地点”调整,可否作违纪解除?
http://www.01hr.org/thread-1256-1-1.html
【案例介绍】
张某于2010年1月进入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徐汇区,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2010年7月,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又开设了一个分部,并决定从公司徐汇总部调派人员去嘉定分部工作。公司觉得张某半年来工作积极,勤奋踏实,决定派张某到嘉定分部工作。不料张某认为嘉定离家太远不方便,不同意公司的调派。公司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张某表示,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了公司有权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必须服从。随即公司向张某发出了正式的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要求其从2010年8月起,正式到嘉定分部上班。张某不满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决定,于是没有根据公司的要求到嘉定分部报到,也没有上班。一周之后,公司认为张某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且连续无故缺勤五天,根据《员工手册》,已经构成严重违纪,书面通知张某解除
劳动关系
。
张某收到此通知后不服,认为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不愿调整工作地点,单位可否按违纪来解除?
公司认为: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故公司有权调派张某到嘉定分部工作,张某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而现在张某不但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而且连续无故缺勤,构成旷工,已达五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连续旷工3日及以上的;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的”,该员工手册张某亦有签收。故现在公司系因张某无故旷工,严重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张某认为:
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现公司未与自己进行协商就单方调派自己到嘉定工作,属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其不满公司单方面的安排,故没有到嘉定分部报到,但是该行为不属于旷工,因为公司已经将其在徐汇总部的职位取消,不能上班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张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作者:
njfygz
时间:
2012-10-22 18:28
这个不至于吧?这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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