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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以技术入股的有限公司破产时,技术入股方要承担现金责任吗? [打印本页]

作者: brsky    时间: 2004-9-15 09:31
标题: [求助]以技术入股的有限公司破产时,技术入股方要承担现金责任吗?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为非专利技术入股,占20%,因公司经营不善面临清算,请问这位股东要用现金来补他的技术入股占的出资额度吗???


作者: ex9817    时间: 2004-9-15 10:44

按理说要吧


作者: brsky    时间: 2004-9-16 11:14
破产了,破产方是以其所有资产对负债承担责任,其中也包扩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权,这同样也属于一种资产,可以以折价或帐面净值让渡给债权人(具体要看清算协议),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那就由他了.有限责任公司故名思意,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技术人员出让的是无形资产,故而只有用无形资产抵债啊破产了,破产方是以其所有资产对负债承担责任,其中也包扩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权,这同样也属于一种资产,可以以折价或帐面净值让渡给债权人(具体要看清算协议),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那就由他了.有限责任公司故名思意,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技术人员出让的是无形资产,故而只有用无形资产抵债啊
作者: 欢乐笨笨    时间: 2004-9-19 18:35
哦,是用无形抵无形啊,好的
作者: 小羊    时间: 2004-9-26 23:02

brsky的说法值得商榷。

假定A、B两人共同出资,创立有限公司C;如果C破产,A、B作为企业所有者,不需要对C的债主付经济责任。

又假定,A的出资中有一部分是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这样,在企业创立之后,该技术就是企业C的资产,而非原专利持有人A的资产。如果C破产,该技术将作为破产资产的一部分,任由破产清算机构处置。除非得到清算机构的许可,A不可以收回该专利技术。同时,A也不需要额外承担经济责任。

但是,如果A的出资中有一部分是“非专利技术”。这样的情况就有一点复杂了。

例如,A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化学工程师”,在印染方面有非常独到的“技巧”。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技巧”并没有申请成为专利。不过,由于A和B的关系不错,B对A的能力非常认可,所以双方出资注册公司的时候,大家一致同意让A用该“技巧”作价入股。

这就意味着,这种“技巧”,也已经成为C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其所有者已经不是A本人。不过,依照我们的常识,离开A本人,任何人都没有施展这种“技巧”的可能。而且该“技巧”也不是“专利”技术,没有在公开市场上转让或者受让的可能。

C公司破产的时候,清算小组可以“拍卖”C公司的资产,包括“非专利技术资产”。同时,极端的情况下,至少在逻辑上,获得该“非专利技术资产”的人(天知道这人是谁!这不是A可以控制的!我们权且称这个人为D吧。),有权要求A为其实施这种“技术”。至此,至少从逻辑上讲,A已经成了D的奴隶。

作为自然人,A不是D的雇员;D不可以限制A的人身自由;D拥有“技术资产”;A的技术能力是这项“技术资产”的一部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D“拥有”A;不过,作为自然人,A不是D的雇员;D不可以限制A的人身自由;D拥有“技术资产”;A的技术能力是这项“技术资产”的一部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D“拥有”A;不过,作为自然人,A不是D的雇员;D不可以限制A的人身自由;D拥有“技术资产”;A的技术能力是这项“技术资产”的一部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D“拥有”A;不过,... ...


作者: davi0007    时间: 2004-9-29 09:20
小羊的说法也有道理,但在实践中,出资注册公司时,A的“技巧”如何评估、验资?我觉得很难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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