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的最大风险,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道德风险(Jenson-Meckling)。而信托制度的目的便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由于信托本身并非法律上的义务(best effort, best prudency,due diligence),代理人也愿意进行信托行为。具体而言,英美(尤其是英国)更强调的是自律行为,职业人员的法律守则在某些程度上尚不及职业标准(professional guidance)来得详细。所以在英美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独立审计等成为了日常管理最常见的手段。再具体而言,英美会计体系是同税务报表体系分离的,其目的完全是为了真实披露企业财务状况,以供投资者参考(英国的 true and fair view, 美国的fair representation)。现在风头正盛的国际会计报表制度(IAS/IFRS),正是基于英美会计体系,目的在于方便日益全球化经营的大环境下的会计披露。
而相反的,大陆体系下的法律或会计制度,按业内人士的说法,是 firm in principles but flexible in application。因此,为了控制道德风险,必须通过严格的立法来实现,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职业经理人的创新精神(在德国,取代独立董事的是监事会,可笑的是中国眼里看着美国,公司法里却用的是监事会,同样的,中国的会计制度也是嫁接了大陆体系的财务/税务合一和英美法本质的国际会计准则)。因此,这些国家的解决之道,是大量采用间接融资和债务融资:前者通过金融中介的介入减少恶意欺诈,后者用严格的现金还本付息控制公司现金不被经理人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