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技术部员工突然离职,当天提出申请,当天就走人,请问我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仅限于:(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
象这样突然走人的,好象也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那可不可以要求他赔偿一个月工资,或多少比例的工资?要怎样表示,或在劳动合同上明确呢?保护公司的利益也真不容易。
在合同中如果明确规定的按道理可以提出赔偿,但实际操作比较有点问题:1、找到个人比较难;2、进行司法程序比较繁琐。
再就是看他的档案是不是在本公司内代管,这样是有点儿损,就看你的立场是站在哪边啦?
如果真打官司,赔偿金是按公司所受的损失来计算的(这种损失可多可少)
我们单位有一次就有这种情况,结果单位的法律顾问把一个普通的岗位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竟然有好几万块!
损失肯定是有的,她的那个岗位就她一个人,走了,工作就停了。我现在立马招到人也要有个适应的过程啊。但这个怎么算损失呢?劳动法也真是的,就规定员工要提前30天提出离职,也没明确,如果没提前提出怎么处理,弄得我现在两头不是人。
找到法律依据啦:
你可根据1995年5月10日 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制裁!
不过如果对方又不交接,又带来很多不利影响,我想制裁一下也好,就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治一治也好。其实人是讲职业道德才好,我相信不想干了,说一声,交接清楚,好聚好散啊!
另外,她肯定有很多东西如社保、档案等都在公司的。让她交接清楚了再走。
好象大部分公司和我们签的用工合同都是为了应付劳动局检查的偶
特殊岗位不能轻易放人,核心岗位不能轻易流失人才。
普通岗位人多的是!
另外,人要走,说明企业是有点问题了。要么薪资脱节,要么管理脱节,人士关系不顺。
另外,要走的总要走,晚走不如早走,问题发现得越晚,危害越大。
谢谢大家的积极建议,现在这件事处理结果是公司按该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支付工资。原因是:
公司四月拿到执照,本人六月到该公司从事人事岗位开始办理签劳动劳务合同、及员工保险,该员工四月到职,六月提出离职,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给她交外劳力综合保险。
有时觉得做人事真难,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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