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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17,招行南京分行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详释了保理业务的概念。
所谓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给买收商而产生应收账款,保理商买进销售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保理业务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并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和西欧国家逐渐发展成型,是一种新型的贸易融资方式。近年来,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目前,全球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已经超过了5700亿美元,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该项业务发展尤为迅猛。随着保理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势头,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加入到保理业务市场的竞争中。
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发展也较慢。92年中国银行首开国际保理业务先河,开始叙做国际贸易中的保理业务。2000年起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开始针对应用于国内贸易中的国内保理业务做积极探索。招商银行于2001年与青岛海尔签署有关协议,为其叙做国内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对供应商来说保理业务的优势在于:1、提前收回应收账款,减小拖欠造成的资金压力,减轻应收帐款的管理和债务催收的压力; 2、提高产品竞争力,借助保理商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3、优化企业财务报表,使企业可以不通过银行负债而获得资金融通,同时降低应收账款余额。
对买方来说保理业务的优势在于:1、由于是信用销售,避免了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及相关保证金。
保理业务的类型包括: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凭有关发票向供 应商提供部分或全部的货款资金,到期后由买方付款给保理商; 非融资保理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资金。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资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立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隐蔽型保理指供应商不将债权转让以及 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买方仍将货款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即保理业务的整个操作过程只在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悄悄进行。
保理业务的适用对象为经工商部核准登记,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是招行的基本客户,信誉良好,产品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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