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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争议一例,大家一起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liyun2    时间: 2010-4-25 20:45
标题: [原创]争议一例,大家一起讨论。

陈某在某公司做IT技术员,工作量不大,五天八小时,下午四点半下班。为了打发空余时间,多挣点钱,遂另外又找了一家公司,每天下午五点至夜晚十点,每周工作五天。陈某在第二家公司工作10个月后,觉得工资太低,遂以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去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等补偿。

     请问,该案例怎么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25 20:45:57编辑过]

作者: cwna    时间: 2010-4-25 22:37
楼主站在哪一方考虑的?
作者: huairen    时间: 2010-4-26 16:45
陈某违法在先,投诉案不成立,仲裁不支持,可能败诉。因此原因可能导致失去第一份正常公司的职位。
作者: 贾乙丙丁    时间: 2010-4-27 15:09
这个陈某思维很诡异啊,觉得工资低就要求仲裁、赔偿?
别说这样有两份工作的了,就是只有一份工作的,觉得工资低也要找个理由起诉吗?
作者: sogotodo    时间: 2010-4-28 16:22
先不说案例成功的概率有多少,对于这个人我的评价:穷疯了。没有职业道德!即便是打赢了官司,他失去的远比得到的多!没有意义!
作者: liyun2    时间: 2010-4-29 16:40
劳动局的仲裁员是这样说的,如果公司找不出证明双方是劳务关系的证据,那就双倍赔偿吧!
作者: svs    时间: 2010-4-29 16:45
很正常,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员工只能有一个雇主。
既然和第二家公司有实际的雇用关系,那自然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件支持。第二家公司没有办法提供的话,就是违法。
作者: 流浪的耗子    时间: 2010-4-30 16:24

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员工只能有一个雇主,但规定一个员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知道陈某有没有与第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那就去告第一家公司吧)。但很显然陈某与第一家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与第二家公司就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即双方是劳务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兼职(即使没签合同,也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双方没有从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取得报酬是以劳动结果为准,而且要自行承担风险。所以陈某的做法很幼稚,不但得不到赔偿,可能还会影响到第一家公司的工作。


作者: rubbietree    时间: 2010-5-4 22:37

理论上应该按楼上的说的来,但第二家公司实际上并没有确认和陈某的任何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只是比较松散的雇佣或者说合作关系。从保护劳动的者和教育第二家公司重视劳动/劳务关系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判陈某获赔。

如果第一家公司有禁止员工兼职的规定的话,陈某可能因此而失去全部的工作。


作者: rubbietree    时间: 2010-5-6 19:39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也被认定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是企事业离退休人员被原企业、事业单位因返聘形成的雇佣关系;二是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包括依法办理了内退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应聘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三是已经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应聘成为其兼职人员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四是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列为劳动关系疑难问题的几种特殊劳动关系,如出租车司机、保险代理人、农电工等。  ”

 

8楼说的对!


作者: georiry    时间: 2010-5-11 13:56

大家的讨论让我长见识了。

我也基本同意其与第二家单位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既然不是劳动关系,就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能依照这两个法律要求赔偿,而只能依照民法进行处理。本案中第二家单位并无明显违法之处,所以陈某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 HRML    时间: 2010-5-12 09:44
看来企业还要小心这类人啊  完善管理与制度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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