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爱的家人,又有问题要请教大家了。。
公司一老员工,第一个孩子(女儿)还不到2周岁,意外又怀孕了。。因家人都喜欢男孩,她还未能决定是否留下这个宝宝。
从她的话语中,我能估计到她的想法。是想等胎龄大一点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是男孩则留下;反之,则不要。
对于公司而言,是反对非法二胎行为的。
我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在矛盾中,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辞退(能否辞退),公司需承担哪些责任?
劳动合同上有约定吗?如果没有,这就不是员工和公司的关系
能说明白点吗??不理解
苦苦等待~~
1、首先确定,目前,中国的法律界限中,违反计划生育跟劳动关系没有什么联系;
2、其次,你公司是否是国企,若是国企,事业单位,则“可能”在规章制度上,两者有一定联系;
3、若是私企,两者没有太大的关系。
4、如何处理?你问领导啊,你解决不了为何不问领导?
首先要明确的告诉楼主,国家法律规定并非只能生一个小孩的。对于生第二胎,国家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江西地区,其他地区一般也有相关规定)第九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前款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如果不符合生育第二胎的条件,生育第二胎应认定为非法生育,不享受国家关于产假的相关政策。单位可按病假或事假处理:其中按病假处理的话,可以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超过规定医疗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事假处理是比较恰当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需为职工缴纳社保,这个可以协商是否由职工本人承担),另一方面企业如果想留住该员工的话,主动权可以把握在自己手上,一般企业都有对职工事假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谢谢~~
如果是合法的二胎我也不会为难。
目前,财务部3人,2人已经育,剩下的那位正在计划中。她再二胎,就会对财务部门工作造成麻烦。因此较为为难。
另外,因为她一直比较斤斤计较,公司领导曾希望能调整人员。但因为种种原因而未能实现。现在在发生这样的事情,对她不利。
怀孕期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吧.
如果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的,到时享受不到相关的产假,请假又请不了那么久,她自动就会走人的吧.[em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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