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虽说是有税法可指导,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不好理解或经验技巧之谈,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分享出你的直接经验,也能使彼此的间接经验得已增长,减少自己摸索的过程.
比如广西某地区国税要求招待费只能对用于企业经营有关的对象发生的招待费才允许按税法规定比率扣除,但企业发生的,如招待政府部门,或上级检查领导,或公司供应商等等,他们认定不能税前扣除,理由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就是不发生这些费用,你企业也正常经营,而所谓的与企业经营有关按他们的意思是销售客户,多招待多销量,呵呵.
但凡与法有冲突的处理往往是先执行,再解决,所以需要经验来提前做好平时的工作处理,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无保留的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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