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行政处罚手段在企业的管理中也要终止。但是,目前在各单位的管理中,是否还有运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呢?来看一下这个常见的案例:
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含)者扣款50元;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者,扣发当天全部工资,当天工资不足80元者,扣发80元……
这样的规定在一般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并不罕见,但是,这里所谓的“扣款”、“扣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用人单位在保留此管理手段的前提下如何才能规避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呢?欢迎大家各抒己见,前来讨论。
可以将这些东西和相关的考核联系到一起,企业必须要有奖罚,或者使用愚民政策
随着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行政处罚手段在企业的管理中也要终止。但是,目前在各单位的管理中,是否还有运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呢?来看一下这个常见的案例:
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含)者扣款50元;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者,扣发当天全部工资,当天工资不足80元者,扣发80元……
这样的规定在一般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并不罕见,但是,这里所谓的“扣款”、“扣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用人单位在保留此管理手段的前提下如何才能规避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呢?欢迎大家各抒己见,前来讨论。
这些都是企业对员工违纪的惩罚,只是字眼上要注意点,前后要响应,不要出现多个不同的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6 号企业要运行,肯定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针对考勤规定,可以在说法上注意,应该不至于违法
如果一味将企业困死,想来也非管理的目的
1.涉及职工利益的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通过。非经此程序,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无约束力。
2.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公司无权实施。但公司可以根据职工完成工作的情况制定一些奖惩措施,涉及惩罚的措施也得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3.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当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省或者市都有一个“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4.对于非正常劳动的情况,应当由公司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这样的规定如果企业要过SA8000就一定很困难。
首先要明确一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并不就是说企业对员工没有经济处罚的权利,这个不应该算做是行政处罚手段。
再者,案例中的这种处罚方式是违反(是哪部法规我记不太清楚了)关于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20%的规定,如果折算成日工资,这个处罚比例也高于20%,因此如果有较真的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企业肯定是输方。
其实与其对考勤实行处罚,不如设立全勤奖以资鼓励,这样也许会更为有效。
9楼讲的全勤奖,其实就是换一种方式来做处罚
关键是全勤奖是否打入标准工资,如果打入标准工资,可能就不太说得过去
另一种方法
就是累计后在年终奖中体现,年终奖应该是另外的东西,但把考勤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应该无可厚非
随着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行政处罚手段在企业的管理中也要终止。但是,目前在各单位的管理中,是否还有运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呢?来看一下这个常见的案例:
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含)者扣款50元;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者,扣发当天全部工资,当天工资不足80元者,扣发80元……
这样的规定在一般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并不罕见,但是,这里所谓的“扣款”、“扣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用人单位在保留此管理手段的前提下如何才能规避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呢?欢迎大家各抒己见,前来讨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明显楼主的描述是不合适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明显楼主的描述是不合适的。
我之所以发这个帖子,是因为前几天参加了劳动部和仲裁委组织的一个培训,在培训中,专家们多次强调,企业不能再使用罚款、开除等行政处罚手段,因此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胜算的几率很小很小,几乎为零。
劳动纠纷发生以后,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最大仲裁、诉讼依据,所以,在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时候一些事情是不得不考虑的。
另外,这位朋友还可以再看一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已经被废止。
确实是个问题。
我之所以发这个帖子,是因为前几天参加了劳动部和仲裁委组织的一个培训,在培训中,专家们多次强调,企业不能再使用罚款、开除等行政处罚手段,因此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胜算的几率很小很小,几乎为零。
劳动纠纷发生以后,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最大仲裁、诉讼依据,所以,在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时候一些事情是不得不考虑的。
另外,这位朋友还可以再看一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已经被废止。
据我多个数据库查询,此规定没有被废止!
各地法规规定不一样。北京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见http://www.bjld.gov.cn/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705;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同时废止。
这是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http://www.gzlss.gov.cn/newhtdocs/view_zcfg.php?id=2045
只查找了这两地的规定,关于考勤扣款的处理办法,我公司依然是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出勤不给工资,这应该是合法的。我认为,可以扣考勤,比如迟到半小时,扣半小时工资。否则,做为HR,公司的纪律真是没法管理了。
以上想法希望和大家交流,互通有无。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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