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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公益理财将投资与爱心相结合 [打印本页]

作者: esouya    时间: 2008-7-8 09:57
标题: [转帖]公益理财将投资与爱心相结合
       引言:“公益理财”并不等于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也不意味着管理人对该种理财产品做出本金或收益的承诺,因此,“公益理财”也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分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不保收益型和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三种。

  五月十二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对四川及相关地区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灾区人民的生命和生活情况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大家纷纷捐款捐物,为救灾工作及灾区重建工作贡献力量。多家银行也纷纷推出公益理财计划,帮助投资者以部分或全部投资收益捐献灾区,既能达到理财目的,又有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一举两得。

  公益理财,顾名思义,是将公益事业与理财计划结合起来的产物,它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资于理财计划,通过管理人的专业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后,再依据双方事先或事后的约定,在约定时间将理财资金部分或全部捐献给公益事业或公益机构的理财产品。因此,公益理财,本质仍是理财产品,公益是对其本金及收益的处理,是投资者与资金管理人的约定,幷不能改变理财产品本身的性质。

  理财产品本质不变

  投资者在投资公益理财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理财产品的性质幷不因“公益”而改变。

  公益理财,本质是理财,理财关系仍然是公益理财的基础法律关系,在理财关系中,投资者和理财资金管理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乙方违反理财协议的约定,均需对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如果理财资金管理人没有按照约定用途进行理财本金或收益的捐献工作,只有投资者有权要求理财资金管理人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理财产品的类型幷不因“公益”而改变。

  投资者应当注意,“公益理财”幷不等于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也不意味着管理人对该种理财产品做出本金或收益的承诺,因此,“公益理财”也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分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不保收益型和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三种。投资者在选择“公益理财”产品时,应注意对产品类型、投资途径等一般理财产品的基本内容予以关注,首先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程度的理财产品,否则,不仅无法达到“公益”结果、也会造成资金的额外损失,从“两全其美”变成“鸡飞蛋打”。

  三、关注“公益理财”的信息披露工作,充分行使“知情权”

  投资公益理财的信息披露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管理人对理财资金进行管理的过程,它通过对双方就理财资金运用和投资途径等约定内容的实施,努力达到对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或双方约定的理财目的。这个阶段的信息披露任务应由管理人承担;第二个阶段是对理财获得的本金和收益的运用阶段,对于运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应由公益事业的管理者进行信息披露。尽管理财资金管理者与公益事业的管理者角色可能重合,但同一管理人履行义务的基础和法律地位不同,不能混淆。

  行使“知情权”

  除投资者应当注意的问题外,理财资金管理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公益理财”的形式应当更加多种多样,内容也应当丰富,投资者既可以将全部收益或本金捐献于公益事业,也可以按比例或按金额将部分资金进行捐献。

  “公益理财”更应做好信息披露,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一方面,理财资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做好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确保资金用途透明、收益准确、投资者明晰;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管理人还应做好和公益事业管理人的衔接工作,协助投资者了解捐献于公益事业部分的资金的使用和结果,维护投资者“公益”目的的顺利实现。

  综上,投资者投资“公益理财”首先要关注理财管理人的资质与能力,理财管理人不能很好的进行资金管理,就很难有资金进行公益事业,“公益理财”也就形同虚设;同时,投资者也要关注公益事业管理人的资质与能力,主要是通过行使“知情权”监督公益事业管理人合理合法的使用资金,真正达到“公益理财”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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