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里有关于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里面有个问题一直没弄明白:80%如何理解,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和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两者中选一还是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这两者中选一?
各位朋友是如何理解的?在实际操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太难了
刚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一个工程师通过你们面试以后,接下来商谈工资,你们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3000,或按你公司的薪酬标准定为4000,那么他试用期的工资就不得低于3000*80%=2400或4000*80%=3200,同时你们公司对于工程师这一职位的最低薪酬标准为3500,那么试用期你也可以给他3500*80%=2400,而不是3200.
如果是一个工人的话,他的基本工资是900,那么他试用期的工资是900*80%=720,但你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是1100,那么他的试用期应该是1100,而不是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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