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新是在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中国破产法论坛筹备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指出,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既要解决具体的实施制度安排,也要确立立法模式。这个问题跟上市公司的破产重组一样,在实践中很迫切。
尹正友律师在会上指出,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很难找到对金融机构破产统一规范的立法模式,因为银行、证券、保险三种金融机构的差异性很大,其破产时的投资人、存款人、保险人的利益保障也不尽相同。他建议应在全国人大的指导下尽快确定立法模式。
另外债权人持有金融机构股权,后者破产时对竞拍人资格应进行如何限制等问题,也需要在立法时予以周全考虑。不同金融机构处理方案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分类模式也会面临诸多现实难题。“目前金融机构至少有四大类,如果每一类都制定,就很麻烦。”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说。他表示,这个问题的解决可能要与下一步的金融改革以及大部制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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