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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住房公积的会计核算方法控讨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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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09:5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得有朋友想了解住房公积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现将个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处理方法简单介绍,并附上相关规定,不知是否有用。
一、现状
财政部《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尚有如下不尽完善之处:①反映不出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增、减、存及每位职工所占份额。②企业代管的、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会计工作交接时无法核对账、款是否相符。

二、核算方法
(一)方法一:
1.增设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辅助账,按每位职工设立明细账,这也符合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增设辅助账后,仍存在以下不足,需要继续完善:①计息、提取、转入、转出所取得的凭证不做账务处理,只登记辅助账,不利于会计档案的查阅、保管,且易散失。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户头设立于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名下,支取、转移时没有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③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总数只有通过加总辅助账内每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才能取得。
2.如在“其他应付款”和“银行存款”科目下分别设立“企业代管住房公积金”二级明细科目,并将核算方法作以下调整,以上不足之处则可得到改善:①企业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企业应交住房公积金”科目。②个人扣款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科目。③汇缴、补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企业应交住房公积金、其他应交款――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存款账户”;同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代管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代管住房公积金”科目。④计息、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代管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代管住房公积金”科目。⑤提取、转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企业代管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代管住房公积金”科目。
(当然企业应交住房公积金部分也可不通过经“其他应交款――企业应交住房公积金预提,而在缴存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存款账户)
新增职工只是导致个人账户和月缴额总量增加,个人账户封存会引起月缴额总量临时减少,相关账务处理同上。销户的核算等于全额提取。

3.注意事项
因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只是代管,其资金余额作为两项指标“账列表不填”,既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所以,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不将“银行存款——企业代管住房公积金”并入“货币资金”项目,也不将“其他应交款——企业代管住房公积金”并入“其他应交款”项目,以使报表平衡。并且根据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有关项目的内容和金额。
(二)方法二:
1. 建立公积金账目。由于归集账户属于单位账户,财务核算应该如实反映单位的全面财务情况,因此,归集账户应当进行会计核算。防止资金从结算户划出后不再过问的现象发生,但是该项资金又不像单位的其他资金一样,可以自行支配和使用,归集账户资金的核算具有其独特之处,资金的动用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因此,归集账户的会计核算可以与单位的核算合并处理。
  2. 账套的设置。从业务看,一方面既要反映单位银行存款的变动,一方面也要反映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的变动。
  当单位从结算账户划款到归集账户时,从职工个人工资代扣部分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单位记入费用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一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记入“事业支出”等),贷记“银行存款——结算账号”;当银行根据单位提供的缴款通知书将归集账户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时,单位借记“银行存款——归集账号”,贷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职工由外单位转入时,依据银行提供的结算单,单位借记“银行存款——归集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职工转出时,依据银行提供的结算单,借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归集账号”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时,依据银行出具的结算单,单位借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归集账户”。
结算利息时,依据银行提供的利息单,借记“银行存款——归集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期末“银行存款——归集账户”和“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总量余额是相等的。单位可以通过以上核算过程,全面反映单位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过程,从而实现会计反映单位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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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0:01:09 | 只看该作者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0:00:31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0]2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件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末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本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四、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租金的改革,提租幅度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对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企业对应发未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为代管资金,按当地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单独管理。
  六、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支出。
  对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企业要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其财务收支不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核算。
  七、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对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作为负债管理。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职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之前,仅拥有使用权;企业对职工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按代管资产管理。
  八、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加强监督和检查,做好企业房改中的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其他非金融企业可以参照执行,金融企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即予废止。
  
                     二OOO年九月六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0:00:19 | 只看该作者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5号
国会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伺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本通知自2001年1月7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二00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
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即“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开始执行时的余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般企业,其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末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其贷方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将“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2001年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弥补住房周转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2001年1月1日将“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借记“资本公积一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时,借记“应付胜利”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在以后年度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在转增股本时,按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可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各项目)或“盈余公积”科目,按国有股东应享有的份额减去弥补住房周转金后的数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应弥补的住房周转金,贷记“资本公积一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  
  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冲减“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   
  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按规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办理产权手续,购买该住房产权的,应按补交的款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再将原获得该项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转入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向职工出售该住房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规定提取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为净损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一住房使用权”科目。
  三、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职工住房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职工住房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取得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维修基金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一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应按照出售全部产权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一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的,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一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各种住房补贴,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按本规定一的原则处理。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应付工资”、“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户供暖费用补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六、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账簿予以登记。
  七、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取消“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项目。 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以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应详细披露处理时住房周转金的余额、冲减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金额、尚未处理的金额、用国有股东应分得的股利弥补的住房周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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