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要求,各相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城市地价监测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管理,落实配套经费,落实一家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落实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师作为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通知还要求,关于监测范围与标准宗地的设立、备案与更新,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工业用地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以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监测范围内,按照有关要求,划分地价区段,设定标准宗地。初次纳入监测范围的城市,首次设定的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须上报。已有监测城市,每年须对监测范围、地价区段及标准宗地进行重新确认。因城市规划调整、主城区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监测范围的,或因监测范围变化、宗地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宗地灭失等原因需要删除、更换、补充标准宗地的,要重新上报。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监测城市要适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凡现有基准地价已3年以上未更新的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成果上报。
据了解,监测系统已经为政府部门全面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地价动态监测的城市主要包括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长江沿线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区域的重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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