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5岁的董凤杰是北京市人。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董凤杰利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市政管理所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先后44次采用私自填写现金支票,不在单位账目记载的方式支取现金,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30.3万元用于赌博。2007年1月30日,董凤杰向单位投案。案发前,董凤杰已向单位归还人民币37万元,尚有人民币193.3万元不能退还。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凤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凤杰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且数额巨大不退还,造成了巨额公款损失,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董凤杰案发前主动向所在单位交代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还部分涉案赃款,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董凤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对于此案,记者有颇多疑问:单位财务一般是由会计和出纳共同负责,相互制约的,董凤杰为何能一个人就取出巨额存款?每年的审计为什么没发现问题?单位领导为什么没有发现董凤杰的问题而是他自已投案才东窗事发?
3月7日,一中院曾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董凤杰供述说,他们单位的财务章和领导人名章都由他保管,财务管理并不十分严格,他填写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现金用于赌博,先后在河北易县等地参与赌博活动,在赌博中,他自称是有钱的大款,出手不凡,成了众赌徒喜欢的“赌友”,就这样230余万巨款都被董凤杰输光。房山市政管理所会计张某证实:董凤杰是其单位的出纳。其单位的财务账每年都是由上级单位房山区市政管委委托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每次审计和对账都没有发现问题。案发后,经过查账才发现董凤杰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30.3万元。
当被问到单位是否对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时,董凤杰回答说,每年都有审计事务所对其单位财务进行审计,但都没发现什么问题。据曾经对董凤杰所在单位进行审计的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两位注册会计师事后证实:在对房山区房山市政管理所进行审计过程中,并未向银行发函证,而审计过程中的银行函证和银行对账单都是由房山市政管理所出纳董凤杰提供。
根据后来查实的情况,仅2006年一年董凤杰就先后28次从单位私自支取现金,最多一次,竟然提取了20万元。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市政管理所一位领导证实:其单位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董凤杰是其单位的出纳,主要负责存、取款和对外结算、开工资等工作。房山区市政管委每年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单位财务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均未发现董凤杰挪用公款赌博的事情。2007年1月底,董凤杰感觉到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再隐瞒下去,就向单位领导坦白了挪用公款的事。据一位领导证实,当时,董凤杰跪倒在领导面前,对领导说对不起领导,自己挪用了单位的公款。家人知道他的事后,愿意为他拿出所有的存款还钱,据律师说,董凤杰的父亲表示想变卖自己的房产为儿子赎罪。
一中院的法官指出:不论什么单位都应该吸取董凤杰所在单位的教训,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严格落实财务制度,保证单位经费的绝对安全,避免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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