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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打印本页]

作者: ght_xx    时间: 2008-1-10 11:27
标题: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解读:
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讨论问题:
(1)目前,你的公司是如何调整劳动派遣用工制度的?
(2)如何理解"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你的公司
     哪些岗位可能会受到影响?如何解决?

 

该贴来自群组:HR管理人


作者: solone521    时间: 2008-1-10 14:59

不是特别清楚

顺便问句有个临时工转正式工半年的说法

具体应该是怎么样的


作者: 文焱    时间: 2008-1-15 15:28
这是个很大问题,这样一来,就没有人敢用派遣的人员了!担忧!
作者: zdq    时间: 2008-2-15 10:50
早就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了,二楼还在受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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