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标题: [讨论]关注珊瑚虫事件,支持陈寿福老师 [打印本页]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1 11:44
标题: [讨论]关注珊瑚虫事件,支持陈寿福老师
第一次开庭:19号上午9点半,南山法院

  9点半开庭,9点10分,陈寿福的家人就已经在法院焦急的等待。25分左右,押送犯人的车开入,当我们大家都准备好用微笑来鼓励soff时,车门打开之后的一幕却让我们所有的人失去了微笑的力量。一排穿着囚服的犯人,整个头都被蒙着黑色的头套,只露着两只眼睛,脚上穿着一样的拖鞋,一个连一个的用手铐和脚链连在一起,只能横着跨步状一步一步的走入一楼的监室中。Soff的妹妹当场怆然泪下。因为蒙着头无法分辨哪一个才是他,只是其中有一个人抬头冲我们这边看了一眼,我猜想可能那就是soff吧。
  法庭上双方只是列举了各自的证据,并对对方列举的证据发表意见,并没有展开真正的庭辩。
  证据列举完之后当即休庭,陈寿福的律师提出希望能够传唤千里迢迢从北京赶来的几名证人,被主审法官以法院另有安排拒绝。
  审判庭只能容纳10人旁听,所有的10个人我都认识,包括陈寿福的家人、腾讯公司的人和公安局的侦办人,而很多赶来的陈寿福的朋友只能在法庭外面等候。

  开庭之前曾经有很多媒体联系要求旁听采访,但最后现场并没有一家媒体的出现,事情变得很奇怪。
  今天又看到了网上各种的精彩报道,逼得我不得不出来说几句,真话!

一、关于认罪,情形是这样的:
  开庭后,宣读双方权利义务等程序结束以后,法官就问陈寿福:你是否承认起诉书上所写事实,是否认为你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陈寿福回答:我承认起诉书上的事实。
  法官看陈寿福没有了下文,又问:你是否认为你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陈稍作沉默后回答:我承认起诉书所写事实,是否犯罪请法庭查明后裁决。
  法官显然对回答并不满意,再次发问:你是否认罪。
  看到陈寿福有些沉默,另外一个法官立刻继续发问:你是否认为你所做实事构成犯罪?
  当时气氛顿时变得异常紧张,所有的人都盯着陈寿福,能看出来他浑身都在发抖,身体不停地前后摇晃,双手紧紧捏着起诉书,沉默很久后,低声说:我认为。。。(停顿5秒),构成犯罪。
  律师和众家属均惊诧不已。。。
  法庭进入下一步的举证阶段。

  我们都很担心,事后征询律师,律师讲,当事人往往都不很懂法律,即便认罪也不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很大影响。


二、关于举证:
1、公诉人提出的主要证据包括查扣清单、证人证词、陈寿福的银行卡明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民事的判决书等等。
  证人证词和陈的银行卡明细证明其从合作伙伴处共收入117万元,陈和律师都没有提出异议。
  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通过对腾讯QQ珊瑚虫版和腾讯QQ原版进行对比,相似率达到95%以上。得出结论为腾讯QQ珊瑚虫版是由腾讯QQ原版修改而来。
  陈的律师对鉴定的结论提出异议。陈寿福开发的软件是珊瑚虫增强包,该增强包并未对腾讯QQ做任何修改,而腾讯QQ珊瑚虫版是珊瑚虫增强包和腾讯QQ原版两个软件的简单打包。该鉴定方法通过对原版QQ与打包后的腾讯QQ珊瑚虫版中的文件大小、个数进行对比,通过相似率而得出珊瑚虫版就是腾讯QQ修改而来,显然缺少科学性。

律师还举了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一瓶水和一小瓶酒精,将酒精倒入水中,然后去和水进行相似度对比,显然相似度90%以上,但可以得出结论酒精是由水修改而来么?
  第二个例子是电视机和机顶盒,机顶盒增加了电视机的功能,但是必须配合电视机一起使用。现在将连接好的机顶盒与电视机与另外一个电视机进行相似度对比,结果90%相同,同样也不能得出机顶盒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的结论。
  陈寿福本人也主动发言,提出鉴定报告中所述腾讯QQ珊瑚虫版与腾讯QQ原版中总共1200多个文件中有1100多个名称、大小完全相同,正好说明自己没有修改腾讯QQ原版中的任何文件,而只是简单的打包。

2、陈寿福律师提出的证据主要包括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几份公证书,几份证人证词以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鉴定报告。
  出具的证据主要证明了以下几个事情:
  1) 2005年腾讯公司举办的QQ2005新版发布会,腾讯公司产品部门曾经发邀请函请陈寿福参加。陈出席了发布会,并领取了各种材料和纪念品。
  2)腾讯公司产品部门和技术部多人曾征询陈寿福需要提供何种接口来方便珊瑚虫等第三方软件的开发。
  3)腾讯公司曾在自己的官方主页首要位置上提供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QQ下载
  4)腾讯QQ是免费软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
  公诉人对律师出具的证据提出以下质疑:
  1)几份公证文件中仅有一个公证员的签名章。(不知道大家到公证处做的公证书里面有几个)
  2)去做与腾讯公司相关的公证(例如腾讯官方网站上提供了珊瑚虫的下载),是否经过了腾讯公司的同意。(腾讯知道了能让我们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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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我的描述尽量去除了个人感情色彩,也不去下什么结论,因为最终还是是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公证判决的。
  我不知道网上的报道是从何人处得到的消息,也不知道是何人来加工发布,毕竟当时在场的只有法院、我们、腾讯和公安的人。我只恳求媒体能客观公正的报道此事,不要再去有目的的影响网友们,还世界一个公正。
  最后,还是那个问题。

支持陈老师的,请点击“有用”!

ps:有点想看看家园里的人是不是很多人都被和谐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11 9:51:30编辑过]

作者: 黑白天空    时间: 2007-12-21 12:40

剛在cnbeat里看到這個新聞了~~

其實我很佩服他的技術,哪個人喜歡用有廣告的軟件? 其實QQ是免費的軟件,它靠的是其他第3方業務賺錢, 之前都是那些公司找它,到最后自己出了游戲, 開始強大了, 所以的業務都由自己包辦!(廣告除外)

具體怎么說呢? 只能說soff沒有將免費進行到底~ 利用珊瑚來賺錢是不對的,如果真是免費,何不開源,這樣就不會發生今天的事情了.真的是沒有資金再開發了嗎?我想不是,一個soff倒下,再看今天的QQ,仍然有去廣告,顯IP的功能插件出現,能說明什么?

作為一個珊瑚的使用者,只是我的個人想法,希望soff好運~~你的技術我很頂你!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1 15:08
QUOTE:
以下是引用黑白天空在2007-12-21 12:40:59的发言:

剛在cnbeat里看到這個新聞了~~

其實我很佩服他的技術,哪個人喜歡用有廣告的軟件? 其實QQ是免費的軟件,它靠的是其他第3方業務賺錢, 之前都是那些公司找它,到最后自己出了游戲, 開始強大了, 所以的業務都由自己包辦!(廣告除外)

具體怎么說呢? 只能說soff沒有將免費進行到底~ 利用珊瑚來賺錢是不對的,如果真是免費,何不開源,這樣就不會發生今天的事情了.真的是沒有資金再開發了嗎?我想不是,一個soff倒下,再看今天的QQ,仍然有去廣告,顯IP的功能插件出現,能說明什么?

作為一個珊瑚的使用者,只是我的個人想法,希望soff好運~~你的技術我很頂你!

专业人士!

我是从感情支持陈老师,憎恨腾讯的欺行霸市行为

陈老师没有向用户收费,只已经很不错了

难道非要让陈老师当杨白劳吗?

那谁还愿意研究技术,谁来造福我们这些最终用户阿?

腾讯你眼红可以找陈老师要求分红阿,干嘛非要把人逼上绝路阿?

那些举着保护知识产权大旗的人,多数都是一些既得利益者,他们目前就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考虑社会大众的利益


作者: jackeroo    时间: 2007-12-21 16:34
啊。怪不得珊瑚虫的主页都没有了。
作者: liutao2206    时间: 2007-12-21 18:36

支持

腾讯太霸道了.不能让腾讯一支独大.

见人家搞网络电视,它也搞QQ直播;见人家搞网络对战平台,它也搞QQ对战平台,..........


作者: 绝对英雄    时间: 2007-12-21 22:48

看着腾讯的鸟样,确实生气

一个公司欺负一个人,是何意思?

有点无耻了


作者: g63e2    时间: 2007-12-22 14:40

清理留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3 4:15:38编辑过]

作者: g63e2    时间: 2007-12-22 14:43

清理留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3 4:16:11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2 16:19
QUOTE:
以下是引用g63e2在2007-12-22 14:43:53的发言:
另  要是真想帮忙就别再发这种法盲帖了  这是在帮倒忙  舆论越偏判得越狠  有人还组建了声援网站 一群大白痴

QUOTE:
以下是引用g63e2在2007-12-22 14:40:12的发言:

改了别人的东西用来给自己赚钱 流量广告链接的钱加起来不是小数目

我也用过他的改版 案子发生了   虽然我并不认为他无辜 但还是希望他能好运

感情上同情一下可以理解 但不能做法盲 于人于己都没好处

也许你是最清醒的人,

你也可以把这看成是法盲贴。

但是,我倒是觉得这样的事情发生,为什么不能表达一下自己的心声呢?

帮忙不帮忙是一回事,公道应该留在人心!

生活在强权社会,难道所有人都得奴化吗?这个社会难道一点言论自由都没有?

陈老师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赚到钱了,问题是他赚的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赚来的。

腾讯的利益是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它是在强奸法律!

不自己撒泡尿看看自己的卑鄙行径,只是穷极一切手段去牟取暴利,这样的企业再有钱,对社会又有什么贡献?

你可以说陈老师侵权,但是,他的行为在我看来没有什么不妥。

法律也是人定的,法律代表不了什么,只不过是被人利用来保护某些人的利益的工具。

而在这个事情上,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出了问题了,我为什么不能说一说我的观点?

我是法盲我怕谁?


作者: g63e2    时间: 2007-12-22 19:30

清理留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3 4:16:42编辑过]

作者: liugmwx    时间: 2007-12-22 19:56
声援珊瑚虫
作者: 怡红公子    时间: 2007-12-22 20:14

腾讯太强权了吧,国内的企业就是缺乏这种包容精神,总是赶尽杀绝!

可惜啊!


作者: 深深蓝色    时间: 2007-12-22 20:48

腾训很讨厌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2 20:58
QUOTE:
以下是引用g63e2在2007-12-22 19:30:05的发言:

傻呀你 你这是在帮soff么   国家版权局已经介入了 老外也在看着呢   到处都是这种声援帖 对soff会有好处么

明明就是在帮倒忙 还句句理直气壮  soff被罚10万块的时候怎么没见你劝他

你要是真想帮soff  就认认真真的想办法出主意 看怎么能使案子由刑事转为民事 这才是最重要的

另外 这种设计版权的法律纠纷不应该到处发 你未必爽到哪去 还容易把栖息谷牵进去 至少引起不必要的争吵也不好

信我一句 别再搞"声援"啦  那没用  认真想辙吧

好一个忧国忧民的样子,处处显示出担心这个出问题,那个出问题,你的心情其实也很好理解。

你所从事的行业应该跟法律多少有些关系吧?

与其说我要帮soff 的忙,不如说要关注一下,同时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

你说的鬼子关注,刑事转民事,我觉得和我的距离还是遥远了点。。。

至于因为这个帖子会不会牵连到家园,我想有必要的话,斑竹会做出判断的。。。。

我很纳闷的是,什么时候,涉及到版权纠纷的问题,也成了禁忌话题了?

声援有没有用,我不知道,我想在中国作用大不到哪里去吧?

一方面,太多的良民,一方面,舆论的力量还是很薄弱。。。。

不知道你是怎么看待“周老虎”事件的?

是对的,终究是对的,错不了,至少时间可以证明;

但是如果压根就没有人关注,对错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2 21:06
QUOTE:
以下是引用g63e2在2007-12-22 19:30:05的发言:

傻呀你 你这是在帮soff么   国家版权局已经介入了 老外也在看着呢   到处都是这种声援帖 对soff会有好处么

明明就是在帮倒忙 还句句理直气壮  soff被罚10万块的时候怎么没见你劝他

你要是真想帮soff  就认认真真的想办法出主意 看怎么能使案子由刑事转为民事 这才是最重要的

另外 这种设计版权的法律纠纷不应该到处发 你未必爽到哪去 还容易把栖息谷牵进去 至少引起不必要的争吵也不好

信我一句 别再搞"声援"啦  那没用  认真想辙吧

其实,讨论一下,应该也不至于那么严重。。。

而且,就像你说的,到处都是这种声援贴,你说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声援贴??

众人皆醉你独醒???

我想你是很好心的,,,只是,你的这份理智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假如你是陈老师的律师,你知道这些声援贴会害了陈老师,你将做出什么行动?我想你肯定不是在网上振臂高呼:“你们不要帮倒忙了”。

如果历史滚滚的车轮要从陈老师身上压过去,谁又能抵挡得了????

论坛嘛,不是用来讨论的,难道只能用来和谐吗?


作者: g63e2    时间: 2007-12-22 22:15
请便
作者: elecz    时间: 2007-12-22 22:38
万事利当先,陈老师没意识到没??
作者: gaolei_77    时间: 2007-12-22 23:01

生在中国,最实际的一句话,只有枪杆子出政权.

蚁力神都不行了,人家老总不一样活的好好的.谁让陈老师上边没人呀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3 10:17
QUOTE:
以下是引用g63e2在2007-12-22 22:15:30的发言:
请便

讨论而已,不要动气嘛

理是越辩越明

我们为什么没有言论自由,就因为我们只有一个标准,只能执行一个标准

问题是,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吗?

我们为什么会越来越思想狭隘???

为什么?????????????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3 10:20
QUOTE:
以下是引用gaolei_77在2007-12-22 23:01:27的发言:

生在中国,最实际的一句话,只有枪杆子出政权.

蚁力神都不行了,人家老总不一样活的好好的.谁让陈老师上边没人呀

说出了事实

和谐是建立在强权的基础上的和谐


作者: 二零一八    时间: 2007-12-25 09:14

我觉得以后 道德消费的理念会越来越引起重视。

比如大部分人虽然都用腾讯的产品,但对腾讯都没有感情。

等到了一定时期,总会出现大批量用户的叛逃事件。

大胆预测是2009年。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5 11:20
QUOTE:
以下是引用二零一八在2007-12-25 9:14:30的发言:

我觉得以后 道德消费的理念会越来越引起重视。

比如大部分人虽然都用腾讯的产品,但对腾讯都没有感情。

等到了一定时期,总会出现大批量用户的叛逃事件。

大胆预测是2009年。

这个我倒觉得很难讲,毕竟大家都习惯了

就像微软,多少人对微软有感情啊?可是大家还不一样用着


作者: 把问题搞大    时间: 2007-12-25 17:23
QUOTE:
以下是引用liutao2206在2007-12-21 18:36:26的发言:

支持

腾讯太霸道了.不能让腾讯一支独大.

见人家搞网络电视,它也搞QQ直播;见人家搞网络对战平台,它也搞QQ对战平台,..........

对,无耻!


作者: sdjyqyf    时间: 2007-12-25 22:50
支持珊瑚虫,用了好多年,现在只能改用飘云了。不知道飘云会不会哪天也惹上官司,真替他们担心!
作者: 3969    时间: 2007-12-26 18:12
珊瑚虫的确是个好东西,能去广告,我也一直喜欢用那东西,后来被封了,我很少上QQ了,就算上的话,也是看看有没有留言,立马就下线,改用MSN了.但个人最喜欢的莫过于GOOGLE的GMAIL,这个好产品可惜的是刚推出不久,一直没能普及.[em05]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8 09:02

第二次庭审结束,我们坚信陈寿福是无罪的!


从法律角度讲:
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刑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罪刑法定”原则。除此之外还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
本案中soff所获收入是间接的广告收入,完全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按照“罪刑法定”、“有利于被告人”和“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仅凭此一条陈寿福就已经不构成刑事犯罪了。
在当今互联网相关立法非常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承认珊瑚虫有可能有民事侵权行为,但刑法是至高无上的,不应该成为掌握在某些人手中进行商战的武器。

从事实讲:
04到06年,珊瑚虫这边在为腾讯公司作贡献,腾讯公司也在那边一个劲的向陈寿福示好。腾讯的部门经理经常与soff电话沟通不说,还在官网上发布珊瑚虫,还邀请soff去参加QQ2005新版发布会并赠送礼物,这不是许可soff开发是什么?难道是禁止?
到现在我们也不相信曾经那些腾讯的朋友会出卖soff,一定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利益造成如此结果!
但不管怎么样,腾讯的官方网站和官方活动都已经向陈寿福进行了“行动上的许可”、“行动上的支持”和“行动上的引导”,现在反过来告soff?天理不容!刑法不容!

我们相信,中国毕竟是一个法制社会,一定会还soff一个公道!
这次庭辩结束后,我们又看到了soff那久违的坚定的目光!

另外说明:
现在网上的枪手们找不到任何论据,就又开始拿soff的收益说事,好像soff赚了钱就是不应该的!
请网民们好好想想,一个人坚持开发了7年,全国有5000万用户,这是什么概念?
我为大家算一笔账:
如果一个杀毒软件能做到全国5000万用户,那一年的收益就是几十亿,七年就是几百亿
能让让全国5000万人不用出一分一毛就受益的软件,7年赚100万,相差了几亿倍,请问多么?
每当有新版本出现时,为了能让用户最快时间的用上珊瑚虫,soff经常熬几个通宵开发,就算不为他的智慧,只为他的勤奋,每个用户每年只出1分钱,到现在也不止100万了。
所以请不要只看到soff赚了多少钱,而要看他做了多大的贡献。100万和他这个人的价值相比,多么?

也想对腾讯说:一个soff为QQ作出的贡献,价值几何?
希望腾讯中明白事理的朋友们站出来,尤其是那些早年就进入腾讯,并和soff一同成长的朋友们,你们中的一些应该已经是中高层领导了,请站出来,救救soff!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8 9:31:20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8 09:03
请大家到www.helpsoff.com.cn支持soff    [首页]    [第一次开庭情况]    [律师辩护词]

如何找到腾讯公司许可支持珊瑚虫的证据

感谢rockoy帮忙整理以下内容。
虽然腾讯公司在打官司之前已经从他们的网站上删除了全部的证据,但他们删除不了历史,科技的进步让我们能够从网络档案馆中查找到全部历史的证据。
这些证据表明:腾讯公司官方网站上不但提供珊瑚虫等第三方QQ的下载,而且还专门建立了一个下载分类,名称叫做“QQ增强版本”。这些内容明确证明,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珊瑚虫等第三方插件的开发并从中获益的。
点此查看全文

地址:http://web.archive.org/web/20060718043610/http://price.tech.qq.com/soft/list.php?subcatid=190

在腾讯举步维艰的时期,珊瑚虫版的QQ为腾讯的崛起做出了很大贡献,腾讯当然能看到这点,当初也是非常支持珊瑚虫的,如今却把珊瑚虫的作者以【刑事诉讼】告上法庭!【其实这并不存在什么知识产权的问题,是因为腾讯学会走路了,不再需要搀扶了!】【它开始唯利是图了、开始不尊重用户了、开始猖狂了!】

【它不允许第三方插件来替代它的【收费功能】,不允许!绝不允许!!!】

【因为有钱=有权,腾讯指挥了枪手、媒体!还指挥了深圳的警方、法院!】


【不管】【那个人曾经】为腾讯【做出了多么大的贡献】【并且】【没有】向腾讯要过【任何好处】,【只要】是【想给用户一点点自由】,哪怕是屏蔽掉它的广告(原版用户想屏蔽广告必须成为会员,每月交10元钱),【那个】【给用户提供自由的人】就要受到【腾讯的严惩,甚至受到不合法的待遇!】即使腾讯自己做出【忘恩负义】、【过河拆桥】、【恩将仇报】、【伤天害理】的事情来!!!


【证据说明】
我找到的网页,相关的链接都是指向腾讯的,就是把鼠标放在链接上(鼠标变成手型),然后再看浏览器最下方的链接指向,或者在链接上点右键->【属性】也可以看到指向的链接。就是为了证明是腾讯自己承认珊瑚虫并且把它加到自己的网站里的。

【如果是乱码】,点浏览器的【查看】->【编码】->【简体中文】;或者在页面里【右键】->【编码】->【简体中文】

【以下是我搜索到的证据,我找到的只是一部分,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能挖掘出更多的证据来!

1、【排行榜里提供珊瑚虫版的QQ下载】

【图片】


【网址】
http://web.archive.org/web/20050805023139/http:/price.tech.qq.com/soft/index.php

【分析】
看网址中的数字,说明是2005年8月5日02点31分39秒时收录的网址为“http://price.tech.qq.com/soft/index.php”的内容。
说明腾讯当初在自己的常用软件排行榜里提供过珊瑚虫版的QQ的下载。


【其他含有类似内容的网址】
http://web.archive.org/web/20050515001337/http://price.tech.qq.com/soft/index.php
http://web.archive.org/web/20050713030940/http://price.tech.qq.com/soft/index.php


2、【腾讯把珊瑚虫版QQ列为[QQ增强版]】

【图片】


【网址】
http://web.archive.org/web/20060718043610/http://price.tech.qq.com/soft/list.php?subcatid=190
【分析】
看【软件分类】,他们把珊瑚虫版QQ当作【QQ增强版】,【增强】这个词语没有丝毫贬义吧?反而是肯定+支持的感情色彩!

而且每次珊瑚虫更新时腾讯都【即时地】【一个不落地】更新了,看看上面的版本:从V4.5a版一直到V4.5b版,也完完全全地记录着珊瑚虫的成长过程!

这足以证明了当初腾讯对珊瑚虫版QQ是认可的、支持的、推广的!

【再看看下载次数】,足以证明珊瑚虫当初为【QQ这款软件】的【推广】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3、【腾讯公布珊瑚虫最新版本】

【图片】


【网址】
http://web.archive.org/web/20051031041732/http://price.tech.qq.com/soft/index.php
【分析】
这证明了腾讯过去一直在关注珊瑚虫版的开发,并且把珊瑚虫的最新版本【及时地】公布出来!


4、【腾讯提供飘云版的QQ下载】
【图片】


【网址】
http://web.archive.org/web/20051031041732/http://price.tech.qq.com/soft/index.php
【分析】
这证明了腾讯过去是支持第三方版本的出现的,而且把他们认为是【增强版本】
  
5、【腾讯提供纯真版的IP数据库下载】
【图片】


【网址】
http://web.archive.org/web/20051026035649/http://price.tech.qq.com/soft/index.php
【分析】
这证明了腾讯【不但支持】第三方插件的开发,【而且还】为用户提供用于珊瑚虫等插件的【显IP功能】【所需要的】【IP数据库】的【最新版本】,让使用珊瑚虫版本的用户可以知道【更新】【更准确】的对方【大致的】位置。

这里说【大致】一词,是因为IP地址只能找到大致位置,比如:北京市西城区,具体哪楼哪单元几门是不能准确识别的,因为普通用户每次连接网络都会得到一个随机的IP地址,也许今天你使用的IP地址,可能是你的邻居昨天用过的,怎么能说IP地址是你的隐私呢?

【其他含有类似内容的网址】
http://web.archive.org/web/20051023010641/http:/price.tech.qq.com/soft/index.php


【以上链接的搜索结果页面】



【如何查找证据】
自1996年成立起,The Internet Archive(也叫“网站时光倒流机器”Wayback Machine:http://www.archive.org/index.php)定期收录并永久保存全球网站上可以抓取的信息。对于不同的网站,其收录的网页数量和收集周期也不相同,一些大型网站可能每天都会被“备份”一次,每次可能收录数十个以上的网页,而一些小型网站可能每年收录几次,每次只有几个网页。对网站不同时期的历史资料进行研究,是互联网档案馆最大的价值所在。
进入http://www.archive.org/index.php ,在搜索栏里输入“http://price.tech.qq.com/soft/index.php”,然后点击【Take Me Back】  


然后就能找到收录的有关“http://price.tech.qq.com/soft/index.php”的页面了,里面是按照日期排的,可以点击链接进入曾经存在的网页……


文:蓝屏的钙 出处:http://rockoy.cn/tencent-support-coralqq-evidence/

请大家到www.helpsoff.com.cn支持soff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8 09:30

不为别的,

就为让更多的人知道事实的真相

腾讯明明就是过河拆桥,自打嘴巴的小人

谁举着知识产权的大旗为他辩护,不是别有用心,就是弄不清情况

你说你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都是些什么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8 9:31:51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7-12-28 12:38
标题: 贴这个应该不算侵权吧?如果不行就请删掉

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陈寿福涉嫌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的著作权犯罪一案中被告人陈寿福(以下简称: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张永华、王冲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经查阅本案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证据及参与庭审,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辩护人依法为其作无罪辩护,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必备构成要件。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就此,被告人构成本罪的法定必备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一)关于被告人开发、复制并发行腾讯QQ软件是否经过了权利人许可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修改、复制并发行腾讯QQ软件,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事实情况是,对于被告人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的行为,腾讯QQ软件的权利人“腾讯公司”是知情、许可、甚至于引导和获益的。相关证据及理由如下:

   1、2005年10月27日15点,“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被告人受腾讯公司之邀,参加了该产品发布会并获得了礼物;(见被告人在法庭的陈述、本案证人证言及腾讯公司送给陈寿福的QQ公仔纪念品等物证);

   2、在召开“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之前,腾讯公司给被告人送请柬的员工曾经要求被告人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被告人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见被告人在法庭的陈述及本案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曾经在自己的官方网站首要位置提供珊瑚虫QQ软件的下载并获取广告收益(见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技术鉴定咨询意见书)。

   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明以下事实:

   第一:腾讯公司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明确无误的向本案被告人表明,对于其开发、复制、发行珊瑚虫QQ系列软件的行为不仅是知情的,而且是许可的,甚至是加以引导的。这是因为,在2004年之后,当本案被告人开发出珊瑚虫增强包软件(作为腾讯QQ的插件,本身并没有修改腾讯QQ软件)之后,腾讯公司实际上一直是通过自己的一系列行为来向本案被告人传达一种默许、许可甚至于引导本案被告人开发、复制、发行珊瑚虫QQ系列软件的意思表示,腾讯公司甚至于将本案被告人开发的珊瑚虫QQ软件在自己官方网站的首要位置上提供下载(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本案的所谓复制发行),以获取广告收入和产品知名度方面的提升。腾讯公司的前述行为足以让被告人准确无误的了解腾讯公司对于被告人上述行为的态度。

   第二,腾讯公司不仅没有因为被告人开发、复制、发行珊瑚虫QQ系列软件的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失,相反还因此获得了额外的商业利益。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在于我们必须分析辩护人的前一结论的合理性,即腾讯公司为什么会许可被告人开发、复制、发行珊瑚虫QQ系列软件?而且,如果腾讯公司之前许可了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还会出现之后的民事诉讼及刑事控告?这一切从表面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但是,只要稍微深入分析一下腾讯公司产品的市场成长过程和商业运作模式,我们不难发现,腾讯公司的前后行为不但不矛盾,反而体现出了一种深思熟虑的借力打力策略。众所周知,作为一种新兴的即时通讯工具,腾讯公司一直面临着MSN、Yahoo! Messenger(雅虎通)、GTalk等即时通讯工具(IM)的激烈竞争。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注册为腾讯QQ用户的数量并不高,腾讯公司以注册用户数量为依据获取的广告收入也比较低。而正是珊瑚虫QQ系列软件的出现,其作为腾讯QQ系列软件的一种插件,大大提升了腾讯QQ系列软件的功能和性能,吸引了大批采用QQ方式进行即时通讯的QQ爱好者,帮助腾讯QQ培养了大批QQ的忠实用户,增加了腾讯QQ相对于MSN及GTALK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进而提升了腾讯QQ的市场占有率和产品知名度。这便是腾讯公司许可被告人行为的原因之一。此外,从腾讯公司的盈利模式来看,腾讯公司对外销售广告时主要是以申请了QQ号的注册用户数量作为卖点的,而下载了腾讯QQ珊瑚虫增强版的的用户要使用该版本,也必须到腾讯公司的网站上申请QQ号码,首先成为腾讯公司的用户。因此,珊瑚虫软件的开发和下载,不但帮助腾讯公司赢得了市场占有率,而且直接帮助腾讯公司增加了广告收入,这便是腾讯公司许可被告人行为的另外一个原因。

   当然,当腾讯公司已经完成了其市场占有、产品技术完善和知名度提升的商业目标之后,接下来清理门户、独享利益、驱逐竞争对手也就顺理成章了。业界普遍认为,腾讯公司许可、引导本案被告人开发、复制、发行珊瑚虫QQ系列软件直至于最终通过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方式将珊瑚虫QQ系列软件逐出市场,是有其产品知名度提升、市场开发以及最终的市场占有方面的商业考虑的。

   辩护人认为,许可的方式有三种,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所有的方式中,用行为表示的方式更彻底。从2004年年初一直到2006年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腾讯公司一直用其一系列行为表达着许可、引导甚至获益的意思表示直至其商业目的和商业策略基本实现。

   因此,从一个公正的、有着正常判断力的第三方的角度,将腾讯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及其行为背后所隐藏的商业目的和商业策略理解为许可是合理的。

   (二)关于被告人所获得的广告收入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问题。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被告人获得了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但是辩护人认为,该广告收入并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

   1、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并不能带来任何直接的收入。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收入并不是基于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而得到的收入,而是来源于提供珊瑚虫插件(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的下载而获得的间接收入(广告收入)。众所周知的情况是,单纯提供腾讯QQ软件的下载本身是不能获得任何直接收入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包括腾讯公司官方网站在内的许多网站都能免费获得腾讯QQ系列软件的下载,如果没有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这样的配套软件及其所提供的新功能和替代功能,用户没有理由到非腾讯公司的官方网站下载腾讯公司的QQ软件,广告商也会直接找腾讯公司联系广告业务,而没有必要来找本案被告人进行广告方面的合作。因此,我们认为,给本案被告人带来广告收入的产品不是腾讯QQ系列版本,而是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

   2、被告人所获得的收入与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始终强调必须因为侵权违法行为而直接获益,二者之间必须具有明确的直接因果关系。但是,本案的情况却完全不符合上述要求。前述已经表明,本案被告人所获得的广告收入来源于其开发的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而与腾讯QQ系列软件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换句话说,被告人并不是因为复制了腾讯QQ系列软件而获得了利益,而是因为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即插件)的开发和复制发行带给了被告人间接的经济收益,这正如基于提供杀毒软件的下载(复制发行)而获得广告收入与相关配套软件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一样。

   3、现有刑事法律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的解释。

   换一个角度讲,即使本案被告人所获得的收入完全是简单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所获得的广告收入,也不能认定为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

   第一,纵观刑法及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任何规定认为间接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是“违法所得”。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规定表明,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直接收入计算并确定“违法所得”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也不会给腾讯公司带来广告收入减少方面的损失:因为被告人与腾讯公司的盈利模式是不一样的。腾讯公司对外销售广告时是以申请了QQ号的注册用户数量作为卖点的,珊瑚虫QQ的用户也是腾讯公司的用户;而被告人获取广告收入的卖点则在于下载的次数多少。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会造成腾讯公司的损失。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收入(广告收入)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如果认定被告人所获得的广告收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非法收入并进而判决被告人有罪,实际上是违背了罪刑法定这一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三)关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的问题。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就侵犯著作权犯罪本身而言,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是简单的复制、发行,而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研究开发,而这些研究开发本身并没有侵犯到原有技术的实际权利,并且这种研究开发不仅获得了权利人的许可,甚至是权利人所鼓励和期待的,因为这种改进本身是有利于权利人实际的商业利益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之所以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就在于原有的技术存在有待改进之处,与社会公众期待的更为方便、实用、快捷的功能有一定距离。所以,不管公诉机关对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如何界定,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被告人开发研究的软件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好处,带来了便利,从某种程度讲,是有利于技术创新、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其积极性是不容置疑的。

   所以,从科技进步以及本案的客观事实的角度看,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对社会发展有利的,这样,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就从根本上背离了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没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其他需要特别澄清的几个问题。

   (一)被告人所开发的“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系列软件是否修改了腾讯QQ系列软件。

   虽然,现行刑法并未有规定修改著作权也构成犯罪,但是我们认为,仍然有必要就本案被告人是否有修改腾讯QQ系列软件的情况做出说明,以帮助法庭查明整个案情。

   被告人的所谓“修改、复制和发行”行为的实际情况是,2003年之前,被告人确有修改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腾讯QQ软件并制作成珊瑚虫QQ软件提供网络下载的行为(但是并未获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收入)。2003年1月12日,在被告人保证不再篡改腾讯QQ软件之后,被告人就停止了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和提供下载(复制发行)。2004年之后,软件开发方面的插件技术成熟,插件技术本身不需要修改本体软件的编写程序就可以实现插件程序的相应功能。2004年之后,被告人通过插件开发的方式,在没有修改腾讯QQ软件的任何源代码的情况下,开发出了“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的软件,该增强包软件可以单独放在网页上提供下载,也可以将该“增强包”和腾讯QQ软件简单打包在一起,命名为:“腾讯QQ珊瑚虫版”,放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下载。在提供单独“增强包”下载的情况下,该增强包可以与用户电脑中既有的腾讯QQ软件自动结合并改变腾讯QQ的某些功能。现在许多优秀的软件都采用了插件技术来达到与本体软件的优化组合,虽然从结果上看,插件改变了本体软件的功能,为本体软件提供了新功能和替代功能,但是并没有改变本体软件的表达过程(即没有修改本体软件的著作权),最常见的就是大家都在使用的各种防火墙软件、广告屏蔽软件、或者金山辞霸的取词软件等等。我们能说这些软件是侵权软件吗?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有关本案的两份关键证据:中版鉴字(2007)005及中版鉴字(2007)023号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存在重大瑕疵,该两份鉴定结论仅仅对腾讯QQ的系列软件和珊瑚虫QQ的系列软件中的文件大小、个数等进行了简单的同异性对比,就得出结论认为珊瑚虫QQ系列软件构成了对腾讯QQ系列软件的修改。这样的对比相当于将一个电视机与连接有机顶盒的电视机进行相似度对比,结果自然是90%相同,并且机顶盒改变了电视机的功能,我们能说,机顶盒与电视机的连接修改了电视机的设计吗?再比如说,一部法规汇编,里面可能包含了许多部不同的法律或者法规,我们能够拿出一份法规与这部法规汇编进行简单的同异性对比并得出结论认为法规汇编修改了法规吗?作为一份鉴定结论,其逻辑必须是周延的、其结论必须是唯一的,但是,我们所说的这份鉴定结论,从逻辑上讲至少忽略了一种情况:即在珊瑚虫QQ软件作为腾讯QQ软件的插件,与腾讯QQ软件简单打包在一起而并未修改腾讯QQ软件的情况。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恰好如此。正如本案被告人在庭审中所说:鉴定报告中所述腾讯QQ珊瑚虫版与腾讯QQ原版中总共1200多个文件中有1100多个名称、大小完全相同,正好说明自己没有修改腾讯QQ原版中的任何文件,而只是简单的打包。我们认可公诉人的说法,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是有资质的权威机构,但是,我们认为,权威不能也不应该替代科学。为了一个公民的自由和荣誉,我们宁愿相信科学而不是迷信权威。为此我们已经申请法院对前述的两份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希望法院能够支持我们的申请,以查明本案案情,还被告人一个公道。

   (二)本案被告人在腾讯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结束之后,已经停止了将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和腾讯QQ软件打包在一起放在珊瑚虫网站上提供下载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与腾讯公司之间的民事诉讼终结之后,即停止了将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和腾讯QQ软件打包在一起放在珊瑚虫网站上提供下载的行为。而是单纯提供由被告人独立开发的、具有自主著作权的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的下载,所获取的广告收入也来源于独立提供QQ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所获得的广告收入,这一事实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本案被告人获取的广告收入来源于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的下载,而并非腾讯QQ软件的下载。

当然,对于本案被告人与腾讯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问题,辩护人是持有保留意见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以双方在法庭上所能够提供的证据作为依据的,这也符合程序法的规定,问题在于,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据未必能够全面、充分、客观的反应整个案情的全貌。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对于本案的态度问题。

   1、2007年8月16日11时02分至12时40分,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第一次询问时,本案被告人即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机关作了真实说明。而公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宣读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当天晚上17时30分至18时05分。

   2、在本案开庭时,法庭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人在向法庭表明自己不懂法,希望法庭依法处理的态度之后,几经犹豫,认为自己构成犯罪。

   上述情况足以表明了本案被告人的诚恳态度和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诚意。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诚恳态度。同时,辩护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案被告人并不是法律专家或者法律从业人员,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因此,我们希望法庭依法裁判。

   四、辩护人的建议: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作为一种新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本案涉及到了有关软件开发、插件、下载和互联网商业模式等等技术性强、更新速度快的专业问题。软件开发作为一种新型技术,从其兴起之日起,发展速度就可谓一日千里,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从一开始就面临着无休无止的商业纠纷。其根本原因在于软件开发技术和开发方式的飞速发展及无序的互联网商业环境、混乱的互联网商业规则和层出不穷的互联网营利模式导致的立法滞后、立法模糊并进而影响到司法标准的不一致。因此,此类案件的处理确实给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们理解并尊重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认识及所采取的行动,但是我们认为,越是面对这样的案件,我们越是应当严格遵守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等等这样一些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在一个现代成文法国家,遵循上述原则的必要性尤其突出。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自有人类以来,社会进步、技术创新就成了人类永恒追求的目标,综观历史上历次重大的社会进步和技术创新,都不同程度的伴随着利益、观念等方面的对立和冲突。不幸的是,在古代的神权社会和君权社会,一项创新常常需要无数人的名誉、荣誉甚至生命作为代价。令人欣慰的是,自从有了现代司法制度,创新和进步才得以受到保护。互联网和软件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并将继续改变和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状态,第三方软件(或者插件)的开发,正在给互联网和整个软件领域的开发带来一场新的技术革命。而本案,正是这种新旧变革过程中利益和观念冲突的典型代表,因此,一个合理、和谐的互联网商业环境、互联网商业模式和软件开发模式能否建立,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本案的判决所秉持的法律精神、法制原则和司法理念。

   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理解腾讯公司的处境,而本案被告人陈寿福,一个才华横溢、阳光健康,深受网民喜爱的互联网精英,现在也面临同样的困惑甚至牢狱之灾。我们认为,这些情况的发生是无序的互联网商业环境、混乱的互联网商业规则和层出不穷的互联网营利模式以及立法滞后、司法标准不一导致的结果。我们认为,全社会都应当尊重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当尊重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和名誉不受伤害的权利。我们认为,被告人与腾讯公司之间的纠纷仍然是普通的经济纠纷,为了构建和谐的互联网环境,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为了被社会大众所广泛接受并喜爱的腾讯QQ的知名度和更长久的市场生命力,为了一个公民的名誉和自由,为了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所坚持的成文法习惯,我们希望司法机构能够认真审查并全面考虑本案的事实及其所发生的背景情况及立法滞后和立法模糊的情况,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我们也希望有关方面能够用宽广的胸怀、战略眼光和高超智慧来解决双方的纠纷(请参考另外一个案例:与珊瑚虫同样性质的有关MSN的插件MSNSHELL,在被微软重金收购之后,为MSN的发展及进一步普及做着巨大贡献。)在此,我们也愿意代表被告人就双方所关注的问题与腾讯公司一起协商并达成一个全面的和解和共识。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律师 张永华

                             王  冲

                          2007年12月24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8 12:39:21编辑过]

作者: jeki    时间: 2007-12-31 16:27

声援珊瑚虫....


作者: 贾岩    时间: 2008-1-1 12:14
商业就是商业,中国人对版权认知还存在问题。在美国他早被罚的一穷二白了!错就是错,修改人家版权的东西难道就是对嘛,在人情上,陈先生是对的,但是在法律上他错了。
作者: xiaoqiao88    时间: 2008-1-1 19:37
我认为陈应该会成为腾讯“杀鸡儆猴”中可怜的猴子,

简单来看,陈案件的主要受惠者有三:

1.腾讯公司

2.地方财政

3.中国政府

对腾讯公司来说,这是一场非常好的杀鸡儆猴,一方面打击了其他的QQ外挂作者,

另一方面也给广告商一个交代,进而获取更多的广告收益。

对地方财政来说,可以直接从腾讯膨胀的收益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对政府来说,这场知识产权案可以缓解美国施加给中国政府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种压力,

对陈的重刑,在外交上可以让美国人看到:你看,我们不是没有行动,你需要给我们时间....

综上,整个局势对陈很不利。

也许多年后珊瑚虫会作为一个经典案例出现在中国的法制课本中,

而陈福寿的名字也会随之载入史册,权当对陈的一种补偿吧,

毕竟普通人想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痕迹,

太难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4 18:28:50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1 21:03
QUOTE:
以下是引用贾岩在2008-1-1 12:14:57的发言:
商业就是商业,中国人对版权认知还存在问题。在美国他早被罚的一穷二白了!错就是错,修改人家版权的东西难道就是对嘛,在人情上,陈先生是对的,但是在法律上他错了。
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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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混淆视听之嫌,珊瑚虫是外挂,并没有修改qq
直接修改是n年前的事情了
在这里,在我看来,法律上的错与对,我觉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事情的真相!让更多的人知道事情的真相!!
首先法律是人造,人造的东西就有好有坏,法律倾向性;
其次,你我对法律肯定没有律师、法官精通,法律上的对错,我们说的不算。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1 21:17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qiao88在2008-1-1 19:37:07的发言:
我认为陈应该会成为腾讯“杀鸡儆猴”中可怜的猴子,

简单来看,陈案件的主要受惠者有三:

1.腾讯公司

2.地方财政

3.中国政府

对腾讯公司来说,这是一场非常好的杀鸡儆猴,一方面打击了其他的QQ外挂作者,

另一方面也给广告商一个交代,进而获取更多的广告收益。

对地方财政来说,可以直接从腾讯膨胀的收益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对政府来说,这场知识产权案可以缓解美国施加给中国政府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种压力,

对陈的重刑,在外交上可以让美国人看到:你看,我们不是没有行动,你需要给我们时间....

综上,我认为这回陈这只小绵羊会被几只大灰狼玩的的很惨。

也许多年后珊瑚虫会作为一个经典案例出现在中国的法制课本中,

而陈福寿的名字也会随之载入史册,权当对陈的一种补偿吧,

毕竟普通人想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痕迹,

太难了


基本认同这样的观点。

对于腾讯依靠自己的势力,借用国家机器,为自己谋取私利,我严重鄙视!

腾讯凭什么可以这么牛B?靠的还不是这么多的网民,珊瑚虫在腾讯的发展壮大过程,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是侵权者吗?

不是,绝对不是!!!曾经何时,腾讯待陈老师为座上宾,现在却过河拆桥,翻脸不认人。

人怎么可以卑鄙到这个地步????????????????????

至于你说的地方财政、中国政府,我就不便评说了。。。。

一个社会,应该倡导什么、批判什么???作为社会规则的制定者,不应该只盯着自己的钱包,不应该只看着外国人的眼色,你应该对整个社会的福利负责!!!

和谐社会,你凭什么让社会和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 21:19:28编辑过]

作者: 9think    时间: 2008-1-2 12:31
树大招风,耳大招祸。
作者: lycoo    时间: 2008-1-2 16:59

腾讯为什么不和SOFF不合作呢?以他的技术和对QQ的了解。这种公司心胸太狭隘了,只能钻钱眼里。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2 19:40
QUOTE:
以下是引用lycoo在2008-1-2 16:59:28的发言:

腾讯为什么不和SOFF不合作呢?以他的技术和对QQ的了解。这种公司心胸太狭隘了,只能钻钱眼里。

soff对于腾讯的意义,不是一个程序员那么简单

它是利用soff扩大它的影响力,

以腾讯目前的影响力,已经不需要soff了


作者: xiaoqiao88    时间: 2008-1-3 08:37
陈直接了当认罪算了,

少些折腾,

学学人家管金生~

最少我看人家老管当年那点事的时候,

还得树个大拇指,心里念叨声,不错是个汉子,愿赌服输~

珊瑚虫本来打的就是腾讯的擦边球,赌的就是腾讯的耐力,

现在来看是赌输了,

那就认赌服输吧。

再打什么亲情牌、友情牌、网友牌只能彰显中国版权意识的淡薄~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3 09:02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qiao88在2008-1-3 8:37:31的发言:
陈直接了当认罪算了,

少些折腾,

学学人家管金生~

最少我看人家老管当年那点事的时候,

还得树个大拇指,心里念叨声,不错是个汉子,愿赌服输~

珊瑚虫本来打的就是腾讯的擦边球,赌的就是腾讯的耐力,

现在来看是赌输了,

那就认赌服输吧。

再打什么亲情牌、友情牌、网友牌只能彰显中国版权意识的淡薄~

陈老师认不认罪,不是这里要讨论的内容

我只想让大家知道事情的真相!

少些折腾???不知道您是什么样的心态?

请换个角度思考,把自己放在当事人的位置上考虑这个问题


作者: xiaoqiao88    时间: 2008-1-4 16:13
心态谈不上,就事论事而已

QQ这么做,从公司运营角度来看,没有任何问题。

而陈,抛开修改不谈,仅从他反编译人家商业程序的角度来说,就可以构成犯罪了。

至于认不认罪,那得由陈自己决定,

而我只是发一点简单片面的看法:

套用股市里面的一句话,什么时候你懂得止损了,你才能赢钱。

陈的事件中,如果主动认罪可以争取QQ的低调和解或者在量刑上的轻判,

为何不可呢(止损)。

换个角度,如果拒不认罪,腾讯定不会妥协,拖下去,腾讯不损失什么,原有的业务照常运转,

而陈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时间损失以及精神、肉体上的折磨)(套牢)。

我看问题比较的现实,在陈的事情上我看不到楼主希望的圆满结局。

最后,我申明一点,我只是以一个旁观者角度来看问题,不存在楼主说的什么心态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4 18:39:56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4 20:54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qiao88在2008-1-4 16:13:47的发言:
心态谈不上,就事论事而已

QQ这么做,从公司运营角度来看,没有任何问题。

而陈,抛开修改不谈,仅从他反编译人家商业程序的角度来说,就可以构成犯罪了。

至于认不认罪,那得由陈自己决定,

而我只是发一点简单片面的看法:

套用股市里面的一句话,什么时候你懂得止损了,你才能赢钱。

陈的事件中,如果主动认罪可以争取QQ的低调和解或者在量刑上的轻判,

为何不可呢(止损)。

换个角度,如果拒不认罪,腾讯定不会妥协,拖下去,腾讯不损失什么,原有的业务照常运转,

而陈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时间损失以及精神、肉体上的折磨)(套牢)。

我看问题比较的现实,在陈的事情上我看不到楼主希望的圆满结局。

最后,我申明一点,我只是以一个旁观者角度来看问题,不存在楼主说的什么心态问题。

哈哈,是我说的不恰当。。

不过,还有一个事实你可能不是很清楚,

腾讯和soff曾经就修改程序的问题达成过一定的谅解协议,soff写下保证书,不再修改qq程序,同一时期的木子版qq因为不堪腾讯的做法,停止开放。

后来soff开发珊瑚虫外挂,是得到腾讯行为上的许可的。腾讯还征求soff的意见,让soff建议qq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接口给外挂开发者。因为外挂程序实际上是帮助腾讯扩大了它的用户群,帮它对付msn等im软件的竞争;腾讯是在利用完soff之后才翻脸不认人的。

您是站在另一个角度考虑问题,我理解。在对事情的来龙去脉不了解的情况下,很容易误解了soff。

陈老师,一个与我同龄的人,用自己的智慧开发了一个有利于大众的外挂插件,在其利用价值日渐微弱的时候,被无情的抛弃,并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这样的事情,我觉得不仅仅是soff一个人的事情!


作者: hoverchang1985    时间: 2008-1-5 01:42
我也支持soff,我认为腾讯的做法是狡兔死,走狗烹,过河拆桥。
开发外挂并不是修改软件啊
我也不觉得我的隐私被侵犯了

作者: gzccx    时间: 2008-1-5 05:13

TX太可恶了!!!强烈鄙视它!!!


作者: xiaoqiao88    时间: 2008-1-5 14:54
从认罪这件事来看,soff是个聪明人,

虽然认得晚了点,不过还是有机会的。

腾讯的这次杀鸡儆猴,也收到效果了,在做下去就是就不是“儆猴”而是“取卵”了。

最后希望Soff交点罚款,回家过个团圆年,也免了年迈的父母为其操心受苦。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5 16:24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qiao88在2008-1-5 14:54:46的发言:
从认罪这件事来看,soff是个聪明人,

虽然认得晚了点,不过还是有机会的。

腾讯的这次杀鸡儆猴,也收到效果了,在做下去就是就不是“儆猴”而是“取卵”了。

最后希望Soff交点罚款,回家过个团圆年,也免了年迈的父母为其操心受苦。

民事诉讼上,soff已经被罚了

这次不是罚款那么简单,是要把soff搞进去蹲的,,,是刑事诉讼阿

作为普通用户,只不过是不想看到qq的那些跳来跳去的广告,占用系统资源

腾讯就要我们交钱,对于帮助我们不交钱就不用看广告的人,它就赶尽杀绝,这就是腾讯的真面目

腾讯凭什么牛?还不是凭我们这些一路用它的qq的用户吗?

你说腾讯是为了广告对他的广告商负责,那你为广告商负责你就可以强迫普通用户吗?你打击soff又能怎么样?

看电视到了广告时间,我们还有换台的自由呢,,等到哪天你被普通用户抛弃了,你不要去求soff们来帮你


作者: ytgps    时间: 2008-1-7 11:56
如果,你是腾讯公司的,陈的行为影响到你的收入,你还会声援吗?
作者: daiguoguan    时间: 2008-1-7 13:27
支持陈老师,腾讯也太专治了!!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7 14:34
QUOTE:
以下是引用ytgps在2008-1-7 11:56:28的发言:
如果,你是腾讯公司的,陈的行为影响到你的收入,你还会声援吗?

这个问题你可以以私人的角度去问问腾讯的老员工,或者曾经在腾讯工作过的老员工

人不能短视,更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什么都不顾了

这个世上,除了钱之外,还有很多东西比钱更珍贵,更值得追求,不知道你认不认同?


作者: ytgps    时间: 2008-1-8 09:43
QUOTE:
以下是引用ruixutao在2008-1-7 14:34:02的发言:

这个问题你可以以私人的角度去问问腾讯的老员工,或者曾经在腾讯工作过的老员工

人不能短视,更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什么都不顾了

这个世上,除了钱之外,还有很多东西比钱更珍贵,更值得追求,不知道你认不认同?

  我当然认同“这个世上,除了钱之外,还有很多东西比钱更珍贵,更值得追求”,在个人在感情我也支持陈的产品,巨量的下载也证明陈的“珊瑚虫”受欢迎,大有“劫富济贫”之快感。但是,在商言商,陈的行为已经确实侵害到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陈已经在“修改”过的QQ上赚钱了:人不能短视,更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什么都不顾了。中国法律正趋于完善,“这个时候,社会假设还是普遍同情和支持的态度,实际上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导向一个误区,离社会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十恶不赦的人需要法律的治裁,也必须由法律制裁。个人徒手干掉悍徒,固然另人钦佩,但有违法制,亦必受制裁。再说了,在这个事件里,腾讯有不合中国目前法律的行为吗?

  至少我们要明辨是非,虽然社会上还有多不平事。


作者: sunny_d_luffy    时间: 2008-1-8 10:02

如此无耻的一次对决

    完全比例失调的一次对抗

          只有不要脸可以形容

[em05]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8 10:42
QUOTE:
以下是引用ytgps在2008-1-8 9:43:10的发言:

  我当然认同“这个世上,除了钱之外,还有很多东西比钱更珍贵,更值得追求”,在个人在感情我也支持陈的产品,巨量的下载也证明陈的“珊瑚虫”受欢迎,大有“劫富济贫”之快感。但是,在商言商,陈的行为已经确实侵害到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陈已经在“修改”过的QQ上赚钱了:人不能短视,更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什么都不顾了。中国法律正趋于完善,“这个时候,社会假设还是普遍同情和支持的态度,实际上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导向一个误区,离社会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十恶不赦的人需要法律的治裁,也必须由法律制裁。个人徒手干掉悍徒,固然另人钦佩,但有违法制,亦必受制裁。再说了,在这个事件里,腾讯有不合中国目前法律的行为吗?

  至少我们要明辨是非,虽然社会上还有多不平事。

呵呵,很好的观点

我更多的是想把事情的真相说出来。

外挂和修改程序是不一样的。。。。

最早的珊瑚虫是直接修改程序,后来和腾讯达成协议,写了保证书,不再修改qq程序。。。

再后来,珊瑚虫出外挂,是得到腾讯的行为上的许可的,腾讯甚至还征询陈老师qq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接口给他,以方便外挂开发者。。腾讯还有一段时间把珊瑚虫的软件挂在它的官方网站上,,

腾讯利用完了,就说soff侵权?有这样的道理吗?

你可以站在法律的角度说soff怎么不对,说腾讯怎么对,但是,事情的真相你一定要弄清楚了。

我在这里不想说对法律的失望,因为法律只能是某些人的工具,法律代表不了什么。。。。。

对于某些具备足够资源的人来说,要用它的时候,它就是法律,不要用它的时候,它根本就一文不值。。。

我说的是我看到的事实,,,你倡导的是你的理想。。。

你希望法律是公正的,这个前提是你还没有被法律强奸过


作者: ytgps    时间: 2008-1-8 13:37
QUOTE:
以下是引用ruixutao在2008-1-8 10:42:50的发言:

呵呵,很好的观点

我更多的是想把事情的真相说出来。

外挂和修改程序是不一样的。。。。

最早的珊瑚虫是直接修改程序,后来和腾讯达成协议,写了保证书,不再修改qq程序。。。

再后来,珊瑚虫出外挂,是得到腾讯的行为上的许可的,腾讯甚至还征询陈老师qq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接口给他,以方便外挂开发者。。腾讯还有一段时间把珊瑚虫的软件挂在它的官方网站上,,

腾讯利用完了,就说soff侵权?有这样的道理吗?

你可以站在法律的角度说soff怎么不对,说腾讯怎么对,但是,事情的真相你一定要弄清楚了。

我在这里不想说对法律的失望,因为法律只能是某些人的工具,法律代表不了什么。。。。。

对于某些具备足够资源的人来说,要用它的时候,它就是法律,不要用它的时候,它根本就一文不值。。。

我说的是我看到的事实,,,你倡导的是你的理想。。。

你希望法律是公正的,这个前提是你还没有被法律强奸过

“我说的是我看到的事实,,,你倡导的是你的理想。。。”
QUOTE:

看你所言如此的激愤,似乎(应为“确切是”)被法律强奸过,或多次!真为你悲哀!

QUOTE:
——我看到的事实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致歉,陈寿福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QUOTE:
——你倡导的是你的理想,侵权而不受罚。终究是理想。
QUOTE:
“我更多的是想把事情的真相说出来”真可笑的一件事,当事人在法庭上都认罪了,为什么认罪呢,可能是当事人不知道事情的真相。而你知道!
QUOTE:
针对此事,很多珊瑚虫使用者都会表示愤慨,他们愤慨的不是陈的被抓,而是以后还能不能用到类似“珊瑚虫”功能的程序。——每个人都喜欢免费的,更好的。 
QUOTE: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每一个商业单位更是。他们提供了免费的邮箱,免费的空间,免费的新闻……每项免费旁侧都存在着他们赢利的工具——付费的人不同罢了。
QUOTE:
栖息谷是我常来的一个家园,里面资料免费,很多高明人士言论免费,寄的家书免费。但我相信,栖息谷所有者及优秀的工作人员都为这个家园付出极多的时间、精力、还有直接金钱。无以为报,只希望能用自己的方式回报栖息谷——比如尽量用家园与ELONG合作的VIP卡,方便自己商旅的同时,又为家园做了贡献!
QUOTE:
三人行必有我师。相信各位朋友来此家园共同学习,在沟通辩论中进步。然而愤愤之言无益事,辩之无益,人身攻击更无必要。
QUOTE:
希望陈是正义的,希望陈是正确的,希望一个珊瑚虫倒下,千千万万个珊瑚虫爬起来!
QUOTE:
但,会吗?我们拭目以待!
QUOTE:
QUOTE:
QUOTE:
QUOTE: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8 13:40:16编辑过]

作者: ytgps    时间: 2008-1-8 13:41

调查:陈寿福情迷珊瑚虫始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16:34  IT时代周刊

  《IT时代周刊》记者/李忠存(发自北京)

  把别人的警告不当回事,QQ“珊瑚虫”版本开发者陈寿福终于尝到了因为自大而带来的苦果。

  2007年8月16日,业界突然发现珊瑚虫的官方网站开始无法登录,而作为珊瑚虫工作室的主人——陈寿福也消失不见。不管是其工作室的同事,还是他的朋友,都不知道陈寿福去了哪里!一时间,业界猜测不断。

  在不断的猜疑声中,9月28日一段在网上流传的视频透露了陈寿福的去处,他已经被深圳警方羁押。虽然大家对这段视频持有怀疑态度,但在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播放的《扑火的珊瑚虫》证实了这段视频的真实性。这时,业界才明白陈寿福已经被警察逮捕。

  陈寿福为何突然被警方羁押?这里面又隐藏着什么秘密?《IT时代周刊》为此展开调查。

  祸起珊瑚虫

  陈寿福进监狱,一切只因珊瑚虫。

  1993年,毕业于深圳大学计算机专业的马化腾,一次偶然中看到了基于Windows系统的ICQ(以色列人开发的全球第一款大规模流行的及时通讯工具)。于是,技术出身的马化腾开始思考在国内推出一款集寻呼、聊天、邮件于一身的同类软件,并在1998年11月和同学张志东注册了一家公司,这就是腾讯。

  1999年2月,马化腾和他的同事开发出了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版本ICQ,当时大家给它起了一个名字OICQ——腾讯QQ软件的前身。

  QQ的快速发展让马化腾看到了希望,在得到IDG和香港盈科数码各11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后,腾讯更是开始了其狂飙式的发展。到2000年5月,腾讯QQ的注册用户突破了1000万,同时在线用户达到了10万。截至2007年6月底,QQ注册账户数近6.5亿,其中活跃账户超过2.7亿。

  腾讯QQ的快速崛起,吸引来一大批技术人员的关注。大家争相模仿和更改QQ程序,而陈寿福就是众多QQ“爱好者”中的一个。

  陈寿福,1980年12月出生,2002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光学系,现在是该学校计算机中心主任。在他上学的时候,就对程序非常着迷。当时与他同宿舍的好友肖南(化名)告诉《IT时代周刊》,陈寿福对计算机编程的热爱几乎到了痴迷的地步。那些对别人来说非常枯燥的程序代码,却是他的最爱。有时为了研究一个程序他可以连续好几天坐在电脑前,只有在吃饭的时候才离开电脑旁,为节约时间他会飞速地奔向食堂快速解决“战斗”。经过艰苦的努力,陈寿福的技术突飞猛进,并加入到学校的网络拓展协会的主机部,看到当时流行的201电话卡拨号比较烦琐,还设计了一个拨号软件方便同学打电话。

  在开发技术上获得初步认可的陈寿福发现了QQ的许多不足之处,于是他成立了一个“珊瑚虫工作室”,开始尝试着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进行更改。据了解,他开发的珊瑚虫版QQ在腾讯QQ的基础上增加了探索IP的功能和去除了QQ的广告使得程序变得更加简洁。但这种更改却立即给陈寿福带来了麻烦。2003年初,陈寿福收到了腾讯公司的律师函。

  肖南告诉本刊记者,当时腾讯公司曾联系过陈寿福进行沟通,对其进行了“警告”。遭受警告后的陈寿福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修改腾讯QQ的程序,并停止了珊瑚虫QQ的开发。

  在这份《保证书》中,陈寿福称:“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后来我便把自己做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我主动于2002年11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了声明,并从主页上删除了QQ修改版本。在这里本人作出保证,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并停止传播,今后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

  “遭遇打击的陈寿福非常沮丧。”肖南称,“将近一年的时间内,他都没有再从事珊瑚虫版的开发。”

  但他的罢手也仅仅持续了一年的时间。此后,他又继续走上了开发珊瑚虫版本的道路。

  再遇打击

  2003年年底,外挂技术的成熟和流行,让陈寿福又看到了希望!因为他发现,在不对腾讯QQ原版进行修改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开发,将以前的珊瑚虫QQ的功能通过外挂技术重新进行编写。

  于是,在别人的帮忙下,陈寿福很快编写出了珊瑚虫QQ外挂的原型,虽然最初只具备简单的显示IP和去除广告的功能,却有效地回避了腾讯的版权问题。一时间,珊瑚虫外挂以其优越的性能以及不断的更新和完善的功能,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下载,从一些下载网站分析的数据来看,珊瑚虫的下载量有时候甚至超过了腾讯QQ本身。

  “数动连线”的网络调查显示,48%的用户认为修改版QQ给自己带来了很多便利。尤其是在去除嵌入广告和显示IP地址方面,受到许多网民的喜欢。这使得珊瑚虫QQ的用户数量在2007年达到了4060万,成为国内最大规模的修改版QQ。

  2006年9月,腾讯公司以陈寿福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一纸诉状将陈寿福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腾讯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腾讯认为陈寿福通过“珊瑚虫工作室”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软件下载。腾讯发现所谓的“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实际上是对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另外,陈寿福还在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复制腾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也构成对腾讯著作权的侵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过调查后判决被告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作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致歉,陈寿福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腾讯公关总监郑晓波称,珊瑚虫版本的QQ从一开始就不仅仅侵犯了腾讯著作权,更带来了用户安全的隐患。腾讯早年曾尽力沟通希望其停止侵权行为,珊瑚虫工作室在2002年曾出具书面承诺,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然而从2003年开始,该工作室未经腾讯许可又继续擅自修改QQ软件,并出现了以捆绑第三方软件等商业化的行为,因此决定起诉。

  一个真实的珊瑚虫

  最初的珊瑚虫,的确只是陈寿福的兴趣爱好!但随着商业利益的参与,终于使得珊瑚虫变了味道。

  腾讯总裁刘炽平接受《IT时代周刊》采访时称,“事实上,腾讯并没想要状告珊瑚虫版本,但近段时间以来,腾讯方面接到了大量用户的投诉电话,这些都认为珊瑚虫出现的问题应当归咎于腾讯。因为珊瑚虫版本对用户利益的损害严重,同时大量投诉也给腾讯带来了许多误解和麻烦,腾讯才对珊瑚虫提起了民事诉讼。”

  而大度咨询总裁程天宇表示,陈寿福想要依靠珊瑚虫牟利因而触犯了版权法,所以他的被抓不值得同情。

  但据珊瑚虫论坛的一位版主李逍彤称,从法院判决后陈寿福就删除了其网站上的相关链接,但他却还在开发“珊瑚虫增强包”,后来也推出了多个珊瑚虫版本,这些版本只是在珊瑚虫论坛里为爱好者提供学习和交流之用,而珊瑚虫论坛也早在2005年底就停止对外注册,同时在线的人数也并不是特别的多。因此陈寿福并没有主动去传播。

  虽然陈的行为得到了很多不知情网友的支持,但是隐藏在这背后的东西可能只有他本人才清楚。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圈内一直盛传珊瑚虫被265网站收购,之后珊瑚虫的很多行为也明显地表现出和265网站有着说不清的关系。如果的确是这样,珊瑚虫就变成了一个纯商业的东西,那么陈寿福的行为就属违法了。”

  据了解,在珊瑚虫用户日益增多的情景下,一些公司曾找到陈寿福,希望他能把这些公司的软件捆绑在珊瑚虫之中。出于朋友帮忙和筹集珊瑚虫发展的费用,陈寿福开始在珊瑚虫中捆绑软件,取得利益。而珊瑚虫工作室也承认曾经捆绑过cnnic、kk图铃通和yok工具栏。

  据了解,在捆绑这些软件之前陈寿福都进行过严格的测试,虽然后来这些软件都变成了流氓软件,但是这并不是他能控制的。

  刘炽平指出:“珊瑚虫作者被抓与腾讯无关,这很可能是因为珊瑚虫版本因为弹出各种插件和软件,具有恶意流氓软件的性质才引起了公安部门的注意,所以才被捕。”

  在陈寿福被羁押后不久,另一个从事QQ开发的组织——飘云团队称,将终止飘云QQ的制作,但号召其他人加入后续开发行列。据悉,这个组织开发软件的宗旨是去广告、显IP、助聊天,目前飘云版的QQ每天使用量有100万。该组织成员“疯狂绅士”承认,这个团队每天给腾讯造成的广告损失大概为8万元。业内人士称,一个飘云团队能带给腾讯这么大的损失,估计珊瑚虫带给腾讯的损失更大!所以才接连遭遇腾讯的打击。

  由于陈寿福被抓,因此飘云团队也担心有一天会遭受到腾讯的

维权打击而选择退出。对于此事,腾讯认为,任何放弃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有助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成长。腾讯更关注的是如何保障用户的安全和利益,同时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带动整个互联网行业关注和加大对
知识产权
保护的力度。

  但结果会是这样吗?答案谁也无法知道!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8 13:57
QUOTE:
以下是引用ytgps在2008-1-8 13:37:20的发言:
QUOTE:

看你所言如此的激愤,似乎(应为“确切是”)被法律强奸过,或多次!真为你悲哀!

QUOTE:
——我看到的事实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致歉,陈寿福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QUOTE:
——你倡导的是你的理想,侵权而不受罚。终究是理想。
QUOTE:
“我更多的是想把事情的真相说出来”真可笑的一件事,当事人在法庭上都认罪了,为什么认罪呢,可能是当事人不知道事情的真相。而你知道!
QUOTE:
针对此事,很多珊瑚虫使用者都会表示愤慨,他们愤慨的不是陈的被抓,而是以后还能不能用到类似“珊瑚虫”功能的程序。——每个人都喜欢免费的,更好的。 
QUOTE: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每一个商业单位更是。他们提供了免费的邮箱,免费的空间,免费的新闻……每项免费旁侧都存在着他们赢利的工具——付费的人不同罢了。
QUOTE:
栖息谷是我常来的一个家园,里面资料免费,很多高明人士言论免费,寄的家书免费。但我相信,栖息谷所有者及优秀的工作人员都为这个家园付出极多的时间、精力、还有直接金钱。无以为报,只希望能用自己的方式回报栖息谷——比如尽量用家园与ELONG合作的VIP卡,方便自己商旅的同时,又为家园做了贡献!
QUOTE:
三人行必有我师。相信各位朋友来此家园共同学习,在沟通辩论中进步。然而愤愤之言无益事,辩之无益,人身攻击更无必要。
QUOTE:
希望陈是正义的,希望陈是正确的,希望一个珊瑚虫倒下,千千万万个珊瑚虫爬起来!
QUOTE:
但,会吗?我们拭目以待!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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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心平气和的回复你的留言,并没有你所说的“激愤”,你说的“人身攻击”,更不知道从哪里看得出来。。。

对于法律两个字,我们的认识是不一样的,仅此而已。。。。。

对于陈老师在庭上所谓的“认罪”,你有时间的话,先看看这个帖前面的一些内容,或者直接上珊瑚虫网站去看看吧。。

http://www.coralqq.com/http://www.helpsoff.com.cn/

我再次重申,我只想把我了解到的事实真相告诉更多的人

另外,再建议你有空的话看看白波的《博弈游戏》,家园里面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8 14:03:38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8 14:11

家园系统的原因,发重复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8 14:53:14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8 14:12
QUOTE:
以下是引用ytgps在2008-1-8 13:41:04的发言:

调查:陈寿福情迷珊瑚虫始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16:34  IT时代周刊

  《IT时代周刊》记者/李忠存(发自北京)

  把别人的警告不当回事,QQ“珊瑚虫”版本开发者陈寿福终于尝到了因为自大而带来的苦果。

  2007年8月16日,业界突然发现珊瑚虫的官方网站开始无法登录,而作为珊瑚虫工作室的主人——陈寿福也消失不见。不管是其工作室的同事,还是他的朋友,都不知道陈寿福去了哪里!一时间,业界猜测不断。

  在不断的猜疑声中,9月28日一段在网上流传的视频透露了陈寿福的去处,他已经被深圳警方羁押。虽然大家对这段视频持有怀疑态度,但在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播放的《扑火的珊瑚虫》证实了这段视频的真实性。这时,业界才明白陈寿福已经被警察逮捕。

  陈寿福为何突然被警方羁押?这里面又隐藏着什么秘密?《IT时代周刊》为此展开调查。

  祸起珊瑚虫

  陈寿福进监狱,一切只因珊瑚虫。

  1993年,毕业于深圳大学计算机专业的马化腾,一次偶然中看到了基于Windows系统的ICQ(以色列人开发的全球第一款大规模流行的及时通讯工具)。于是,技术出身的马化腾开始思考在国内推出一款集寻呼、聊天、邮件于一身的同类软件,并在1998年11月和同学张志东注册了一家公司,这就是腾讯。

  1999年2月,马化腾和他的同事开发出了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版本ICQ,当时大家给它起了一个名字OICQ——腾讯QQ软件的前身。

  QQ的快速发展让马化腾看到了希望,在得到IDG和香港盈科数码各11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后,腾讯更是开始了其狂飙式的发展。到2000年5月,腾讯QQ的注册用户突破了1000万,同时在线用户达到了10万。截至2007年6月底,QQ注册账户数近6.5亿,其中活跃账户超过2.7亿。

  腾讯QQ的快速崛起,吸引来一大批技术人员的关注。大家争相模仿和更改QQ程序,而陈寿福就是众多QQ“爱好者”中的一个。

  陈寿福,1980年12月出生,2002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光学系,现在是该学校计算机中心主任。在他上学的时候,就对程序非常着迷。当时与他同宿舍的好友肖南(化名)告诉《IT时代周刊》,陈寿福对计算机编程的热爱几乎到了痴迷的地步。那些对别人来说非常枯燥的程序代码,却是他的最爱。有时为了研究一个程序他可以连续好几天坐在电脑前,只有在吃饭的时候才离开电脑旁,为节约时间他会飞速地奔向食堂快速解决“战斗”。经过艰苦的努力,陈寿福的技术突飞猛进,并加入到学校的网络拓展协会的主机部,看到当时流行的201电话卡拨号比较烦琐,还设计了一个拨号软件方便同学打电话。

  在开发技术上获得初步认可的陈寿福发现了QQ的许多不足之处,于是他成立了一个“珊瑚虫工作室”,开始尝试着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进行更改。据了解,他开发的珊瑚虫版QQ在腾讯QQ的基础上增加了探索IP的功能和去除了QQ的广告使得程序变得更加简洁。但这种更改却立即给陈寿福带来了麻烦。2003年初,陈寿福收到了腾讯公司的律师函。

  肖南告诉本刊记者,当时腾讯公司曾联系过陈寿福进行沟通,对其进行了“警告”。遭受警告后的陈寿福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修改腾讯QQ的程序,并停止了珊瑚虫QQ的开发。

  在这份《保证书》中,陈寿福称:“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后来我便把自己做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我主动于2002年11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了声明,并从主页上删除了QQ修改版本。在这里本人作出保证,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并停止传播,今后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

  “遭遇打击的陈寿福非常沮丧。”肖南称,“将近一年的时间内,他都没有再从事珊瑚虫版的开发。”

  但他的罢手也仅仅持续了一年的时间。此后,他又继续走上了开发珊瑚虫版本的道路。

  再遇打击

  2003年年底,外挂技术的成熟和流行,让陈寿福又看到了希望!因为他发现,在不对腾讯QQ原版进行修改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开发,将以前的珊瑚虫QQ的功能通过外挂技术重新进行编写。

  于是,在别人的帮忙下,陈寿福很快编写出了珊瑚虫QQ外挂的原型,虽然最初只具备简单的显示IP和去除广告的功能,却有效地回避了腾讯的版权问题。一时间,珊瑚虫外挂以其优越的性能以及不断的更新和完善的功能,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下载,从一些下载网站分析的数据来看,珊瑚虫的下载量有时候甚至超过了腾讯QQ本身。

  “数动连线”的网络调查显示,48%的用户认为修改版QQ给自己带来了很多便利。尤其是在去除嵌入广告和显示IP地址方面,受到许多网民的喜欢。这使得珊瑚虫QQ的用户数量在2007年达到了4060万,成为国内最大规模的修改版QQ。

  2006年9月,腾讯公司以陈寿福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一纸诉状将陈寿福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腾讯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腾讯认为陈寿福通过“珊瑚虫工作室”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软件下载。腾讯发现所谓的“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实际上是对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另外,陈寿福还在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复制腾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也构成对腾讯著作权的侵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过调查后判决被告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作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致歉,陈寿福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腾讯公关总监郑晓波称,珊瑚虫版本的QQ从一开始就不仅仅侵犯了腾讯著作权,更带来了用户安全的隐患。腾讯早年曾尽力沟通希望其停止侵权行为,珊瑚虫工作室在2002年曾出具书面承诺,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然而从2003年开始,该工作室未经腾讯许可又继续擅自修改QQ软件,并出现了以捆绑第三方软件等商业化的行为,因此决定起诉。

  一个真实的珊瑚虫

  最初的珊瑚虫,的确只是陈寿福的兴趣爱好!但随着商业利益的参与,终于使得珊瑚虫变了味道。

  腾讯总裁刘炽平接受《IT时代周刊》采访时称,“事实上,腾讯并没想要状告珊瑚虫版本,但近段时间以来,腾讯方面接到了大量用户的投诉电话,这些都认为珊瑚虫出现的问题应当归咎于腾讯。因为珊瑚虫版本对用户利益的损害严重,同时大量投诉也给腾讯带来了许多误解和麻烦,腾讯才对珊瑚虫提起了民事诉讼。”

  而大度咨询总裁程天宇表示,陈寿福想要依靠珊瑚虫牟利因而触犯了版权法,所以他的被抓不值得同情。

  但据珊瑚虫论坛的一位版主李逍彤称,从法院判决后陈寿福就删除了其网站上的相关链接,但他却还在开发“珊瑚虫增强包”,后来也推出了多个珊瑚虫版本,这些版本只是在珊瑚虫论坛里为爱好者提供学习和交流之用,而珊瑚虫论坛也早在2005年底就停止对外注册,同时在线的人数也并不是特别的多。因此陈寿福并没有主动去传播。

  虽然陈的行为得到了很多不知情网友的支持,但是隐藏在这背后的东西可能只有他本人才清楚。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圈内一直盛传珊瑚虫被265网站收购,之后珊瑚虫的很多行为也明显地表现出和265网站有着说不清的关系。如果的确是这样,珊瑚虫就变成了一个纯商业的东西,那么陈寿福的行为就属违法了。”

  据了解,在珊瑚虫用户日益增多的情景下,一些公司曾找到陈寿福,希望他能把这些公司的软件捆绑在珊瑚虫之中。出于朋友帮忙和筹集珊瑚虫发展的费用,陈寿福开始在珊瑚虫中捆绑软件,取得利益。而珊瑚虫工作室也承认曾经捆绑过cnnic、kk图铃通和yok工具栏。

  据了解,在捆绑这些软件之前陈寿福都进行过严格的测试,虽然后来这些软件都变成了流氓软件,但是这并不是他能控制的。

  刘炽平指出:“珊瑚虫作者被抓与腾讯无关,这很可能是因为珊瑚虫版本因为弹出各种插件和软件,具有恶意流氓软件的性质才引起了公安部门的注意,所以才被捕。”

  在陈寿福被羁押后不久,另一个从事QQ开发的组织——飘云团队称,将终止飘云QQ的制作,但号召其他人加入后续开发行列。据悉,这个组织开发软件的宗旨是去广告、显IP、助聊天,目前飘云版的QQ每天使用量有100万。该组织成员“疯狂绅士”承认,这个团队每天给腾讯造成的广告损失大概为8万元。业内人士称,一个飘云团队能带给腾讯这么大的损失,估计珊瑚虫带给腾讯的损失更大!所以才接连遭遇腾讯的打击。

  由于陈寿福被抓,因此飘云团队也担心有一天会遭受到腾讯的
    

维权打击而选择退出。对于此事,腾讯认为,任何放弃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有助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成长。腾讯更关注的是如何保障用户的安全和利益,同时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带动整个互联网行业关注和加大对
    
知识产权
保护的力度。

  但结果会是这样吗?答案谁也无法知道!

这样的文章很多,确实是众说纷纭

附:网易的调查:

·在腾讯与珊瑚虫案中,你更希望哪方胜诉? (得票数:48004)
腾讯 6.3%3033票
珊瑚虫 93.7%44971票
投票起止时间:2007-12-29 至2009-01-05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8 14:13

家园系统的原因,发重复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8 14:53:55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8 14:15

家园系统的原因,发重复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8 14:56:56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8 14:21

 
 
网易首页 > 科技频道 > 珊瑚虫QQ七年恩怨专题

 
 1、曾经共度蜜月
·2000年-2003年,珊瑚虫开始迷恋上根基未稳的腾讯QQ,腾讯对珊瑚虫的单方面相思之情采取默许的态度,任其自由发展。
·2004年开始,腾讯开始在自己的官方网站首要位置提供珊瑚虫QQ下载并获取广告收益。[详细]
·2005年,陈寿福受腾讯公司之邀,参加了“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腾讯借送请柬之机,希望陈寿福就腾讯如何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详细] 
2、腾讯两次翻脸
  ·2003年,腾讯的第一情人还不是珊瑚虫,木子版QQ遭腾讯警告后拂袖而去,停止开发并退出腾讯的大家庭。而时任第二恋人的珊瑚虫也被迫写下保证书与腾讯中断关系。陈寿福受此打击,曾一度非常沮丧。将近一年的时间内,没有再从事珊瑚虫版的开发。[详细]
·2006年,腾讯QQ在IM市场已获得“垄断地位”。而经过7年发展、积攒了4060万私房钱的珊瑚虫也顺理成章成为腾讯QQ的第一大仇人。当年9月,一纸民事诉讼将珊瑚虫送上法庭,陈寿福被判赔十万并公开道歉。双方多年恩爱关系从此割裂。 [详细]  
3、腾讯的算盘
 
  ·2000-2002年:腾讯初创,根基未稳。此时,如何让更多用户知道并使用腾讯QQ是其面临的第一大挑战。木子版QQ、珊瑚虫QQ的出现,恰好成为QQ软件免费宣传的渠道,为腾讯省下了大笔的市场推广费用。期间,腾讯与各种修改版软件和睦相处,相安无事。
·2002年底-2004年中:腾讯在2003年对所有修改版QQ进行了一场维权行为。维权的核心原因是,QQ软件本身上的广告占据了腾讯收入的很大份额。所以各个修改版的作者纷纷退出。包括珊瑚虫作者陈寿福也写了保证书。
·2004年6月-2006年9月: MSN在2004年这个时期其市场份额有加大,对腾讯QQ形成了竞争,同时由于腾讯的多样化策略的成功,尤其是互联网增值业务的成功导致其广告业务已经不是主要收入来源,市场占有率是其考虑的核心问题,因此腾讯提供各种修改版本的 QQ下载。
·2006-2007年:腾讯的QQ在IM市场已经获得了垄断地位,因此腾讯要对各个修改版本又要进行打击,这次选中的首先是最有名的珊瑚虫了,腾讯是把自己网站上提供的各种修改版本QQ撤下。[阅读相关新闻]
  
 
 1、腾讯的角色?
  ·陈寿福被羁押之后,腾讯方面高管极力否认珊瑚虫作者被抓与腾讯有关,同时也表示希望此举能为网站“正本清源”。
·据知情人士称,腾讯公司作为报案者,其法律顾问全程跟随办案人员,亲自指点取证、鉴定等。
·有媒体报道,腾讯曾以“办公场所搬离深圳”为威胁,要求深圳市公安局到北京抓捕陈。
·在审理过程,深圳南山区法院官方网站上并无任何开庭审理的相关信息。[阅读相关新闻] 
2、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正方:
检方认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4年来共获利117万,触犯了刑法第217条,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阅读相关新闻]
 
·反方:
上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游云庭表示,虽然陈寿福的行为是错误的,但不至于要因此入狱。而陈寿福律师辩护时称,珊瑚虫的开发和传播是在腾讯默许下进行的,并没获得非法收入,而且对社会无害反而有利。申请法院对陈寿福无罪释放。[游云庭律师博客文章]
 
  
 
   珊瑚虫与腾讯QQ和平共处多年,双方曾交往频繁,陈寿福更是一度成为腾讯公司的坐上贵宾。经历7年的分分合合,腾讯也由IM的雏儿成长为国内数一数二的互联网巨头,最终以陈寿福获得117万的收入将其送上法庭。

  珊瑚虫侵权案仍在继续,但围绕着知识产权、企业利益和政府关系的多方博弈,大学教师陈寿福的未来或许已经不在自己掌握之中,等待着他的又是怎么样的命运?

 


 网易科技出品 编辑:古丰 Witness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8 14:23

网上对于此案的分析评论可谓是众说纷纭

感觉网易的这个专题《珊瑚虫QQ七年恩怨专题》分析的很到位,有空可以参考参考

http://tech.163.com/special/000915RB/coralqq1229.html#2

这个事情上我不是想争论什么对错

珊瑚虫的成败对我个人来说没有太大的影响

珊瑚虫qq死了,我还有很多可以用,即使完全杜绝了外挂,我还有msn可以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8 14:52:08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10 22:25
标题: 转自珊瑚虫工作室

昨日惊见中国证券报的一篇文章报导称,“备受广大网民和知识产权界、法律界关注的“珊瑚虫版QQ侵权案”日前经法院一审认定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析人士表示,此案标志着我国对于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切实的进步,将对互联网产业发展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之后内容就是大肆宣扬知识产权的保护。
原文地址:http://www.cs.com.cn/jrbznew/html/2008-01/07/content_12956231.htm
原文截图:点击下载
  赶紧给律师和陈寿福家人打电话,得到的答复是并未接到任何形式的法院判决通知。
  再赶紧打到中国证券报,找到报道记者,问其从何处得到消息,答曰“文章内容由腾讯公司提供,我们只是发表……”。心中一阵凄凉。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院产生判决结果后,最先知道的应该是检察院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的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消息,而此前一直宣称与此案无关的腾讯公司却提前知道了审判结果,什么原因?难道不是与法院私下沟通的结果?难道是法院已经内定了结果?
  昨天,国内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最权威的几名法律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得出的专家意见是“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法律意见书今天也应该已经送到南山区人民法院了。终于有了公正而又权威的法律意见,这本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可是如此的一个突发事件下隐含的真相又让我们陷入了无限的悲痛中。
  相信广大网友和我们一样,一直期待着中国的司法公正,媒体公正,但如此现实就像是一盆冷水从天而降,让我们不得不去面对这件事中隐含的真相。
  腾讯告珊瑚虫,并不简单是一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腾讯披着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尚外衣下,隐藏着的是其为利益而实施的巨大阴谋。法律不应该成为腾讯实现商业利益的武器,陈寿福更不应该成为牺牲品!这是一起严肃的刑事案件,关乎到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再次期望中国的司法和媒体能客观严肃的对待
  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会上诉到底!我们坚信陈寿福是无罪的!


作者: AlphaHF    时间: 2008-1-11 16:23

觉得这个没什么意思,做这个声援就跟讨论郭敬明是不是抄袭,台湾该不该回归一个样,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在于你能否用客观的视角去看待问题,包涵过多的主观色彩可能与法律有冲突的言论请不要在公开场合讨论,或许有些人认为台湾不该回归,他也有自己的理由,但是你能让他在公开场合讨论么?不可以,公开讨论就是反动言论,是违法的,是破坏祖国和国家统一的,所以纵使你有自己的想法,但当你的想法未被法律认可时,请你站在道德的角度上考虑下你的言论会对其他人有什么影响,法不容情,不能因为你床上有年迈的生病老母你急需用钱就可以去抢银行,中国要推行依法治国,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请不要在公开场合发表法律尚未认可的言论,你是有言论自由的,但同时请注意在公开场合你的言论对别人是有导向作用的。

希望版主和管理员尽快锁定此帖,请考虑下敏感言论对大众的导向影响。

最后说一下,陈寿福先生的所作所为是否违法,这个是由法律决定的,在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前,请不要制造过多的言论,如果陈寿福先生是被诬告,那楼主到时大可以名正言顺大张旗鼓的对陈先生进行声援;如果陈寿福先生确实有罪,那楼主的言论就是与法律相悖的,而由你言论所给社会上带来的影响,也将会是负面影响,请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如果你不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而妄加评论,那你所谓出于道德感情的声援也值得推敲,所以在判决还未下达之前,请保持沉默。请不要制造舆论来扩大影响,过激的言论可能会给你和陈先生都带来不好的影响,请楼主三思而后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1 16:43:51编辑过]

作者: AlphaHF    时间: 2008-1-11 16:45

觉得这个没什么意思,做这个声援就跟讨论郭敬明是不是抄袭,台湾该不该回归一个样,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在于你能否用客观的视角去看待问题,包涵过多的主观色彩可能与法律有冲突的言论请不要在公开场合讨论,或许有些人认为台湾不该回归,他也有自己的理由,但是你能让他在公开场合讨论么?不可以,公开讨论就是反动言论,是违法的,是破坏祖国和国家统一的,所以纵使你有自己的想法,但当你的想法未被法律认可时,请你站在道德的角度上考虑下你的言论会对其他人有什么影响,法不容情,不能因为你床上有年迈的生病老母你急需用钱就可以去抢银行,中国要推行依法治国,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请不要在公开场合发表法律尚未认可的言论,你是有言论自由的,但同时请注意在公开场合你的言论对别人是有导向作用的。

希望版主和管理员尽快锁定此帖,请考虑下敏感言论对大众的导向影响。

最后说一下,陈寿福先生的所作所为是否违法,这个是由法律决定的,在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前,请不要制造过多的言论,如果陈寿福先生是被诬告,那楼主到时大可以名正言顺大张旗鼓的对陈先生进行声援;如果陈寿福先生确实有罪,那楼主的言论就是与法律相悖的,而由你言论所给社会上带来的影响,也将会是负面影响,请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如果你不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而妄加评论,那你所谓出于道德感情的声援也值得推敲,所以在判决还未下达之前,请保持沉默。请不要制造舆论来扩大影响,过激的言论可能会给你和陈先生都带来不好的影响,请楼主三思而后行。


作者: AlphaHF    时间: 2008-1-11 16:49

觉得这个没什么意思,做这个声援就跟讨论郭敬明是不是抄袭,台湾该不该回归一个样,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在于你能否用客观的视角去看待问题,包涵过多的主观色彩可能与法律有冲突的言论请不要在公开场合讨论,或许有些人认为台湾不该回归,他也有自己的理由,但是你能让他在公开场合讨论么?不可以,公开讨论就是反动言论,是违法的,是破坏祖国和国家统一的,所以纵使你有自己的想法,但当你的想法未被法律认可时,请你站在道德的角度上考虑下你的言论会对其他人有什么影响,法不容情,不能因为你床上有年迈的生病老母你急需用钱就可以去抢银行,中国要推行依法治国,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请不要在公开场合发表法律尚未认可的言论,你是有言论自由的,但同时请注意在公开场合你的言论对别人是有导向作用的。

希望版主和管理员尽快锁定此帖,请考虑下敏感言论对大众的导向影响。

最后说一下,陈寿福先生的所作所为是否违法,这个是由法律决定的,在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前,请不要制造过多的言论,如果陈寿福先生是被诬告,那楼主到时大可以名正言顺大张旗鼓的对陈先生进行声援;如果陈寿福先生确实有罪,那楼主的言论就是与法律相悖的,而由你言论所给社会上带来的影响,也将会是负面影响,请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如果你不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而妄加评论,那你所谓出于道德感情的声援也值得推敲,所以在判决还未下达之前,请保持沉默。请不要制造舆论来扩大影响,过激的言论可能会给你和陈先生都带来不好的影响,请楼主三思而后行。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11 23:13
QUOTE:
以下是引用AlphaHF在2008-1-11 16:49:32的发言:

觉得这个没什么意思,做这个声援就跟讨论郭敬明是不是抄袭,台湾该不该回归一个样,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在于你能否用客观的视角去看待问题,包涵过多的主观色彩可能与法律有冲突的言论请不要在公开场合讨论,或许有些人认为台湾不该回归,他也有自己的理由,但是你能让他在公开场合讨论么?不可以,公开讨论就是反动言论,是违法的,是破坏祖国和国家统一的,所以纵使你有自己的想法,但当你的想法未被法律认可时,请你站在道德的角度上考虑下你的言论会对其他人有什么影响,法不容情,不能因为你床上有年迈的生病老母你急需用钱就可以去抢银行,中国要推行依法治国,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请不要在公开场合发表法律尚未认可的言论,你是有言论自由的,但同时请注意在公开场合你的言论对别人是有导向作用的。

希望版主和管理员尽快锁定此帖,请考虑下敏感言论对大众的导向影响。

最后说一下,陈寿福先生的所作所为是否违法,这个是由法律决定的,在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前,请不要制造过多的言论,如果陈寿福先生是被诬告,那楼主到时大可以名正言顺大张旗鼓的对陈先生进行声援;如果陈寿福先生确实有罪,那楼主的言论就是与法律相悖的,而由你言论所给社会上带来的影响,也将会是负面影响,请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如果你不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而妄加评论,那你所谓出于道德感情的声援也值得推敲,所以在判决还未下达之前,请保持沉默。请不要制造舆论来扩大影响,过激的言论可能会给你和陈先生都带来不好的影响,请楼主三思而后行。

我觉得您言重了。。。。

你的一些类比我不敢苟同,我想我应该尊重你表达自己见解的自由。

对于这些类比,我就不一一表明我的观点了。

至于这个帖该不该锁定,我想斑竹自有论断。。。

建议这位朋友关注一下许霆恶意取款案,我想公理自在人心。

http://news.163.com/07/1217/01/3VSLHQ4E00011229.html

http://news.163.com/07/1224/01/40EJTJ1Q00011229.html

http://news.163.com/08/0110/16/41S17J6A00011229.html

或者看看所谓的“周老虎”事件

有一句老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如果因为我发这个帖,就给我“和陈先生都带来不好的影响”,我想,这确实是恐怖了一点吧?

突然有一天,一群警察冲进我家里,说因为我在网上发了一个“制造过多的言论”的帖子,要抓我去坐牢,那我确实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那时候只能乞求网上有热心肠的网友给我声援了,不然,还真得冤死狱中了,呵呵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11 23:23

AlphaHF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等级:观摩者
可用贡献值:18
累积贡献值:18
文章:9
注册:2007年9月28日

http://www.21manager.com/query.asp?q=1,,3,162,,AlphaHF,,,,ALL,,

看完您的家园记录,我有点感触,您还是在校学生,应该是一个挺积极上进的人

可惜这个人文环境,一步一步的把人性扭曲了

实在太可惜了

ps:我说这些话,感慨的是这个人文环境,不是针对这位朋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2 22:04:59编辑过]

作者: AlphaHF    时间: 2008-1-12 14:18

我可以认为你是在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了,我只是出于好心来劝阻你,至于如何去做还要看你自己的,请注意你的言行,不是只有过激的言行才是有血有肉的人,排除一切异己言论只能说明你的粗鄙,如此素质的人来声援陈先生不晓得是福是祸,倒推到文革时期,你肯定是红卫兵造反派里的佼佼者。

如果你无法做到客观平静的看待事情,那还请你有自知之明不要在这里野狗一样的乱咬人,是否积极向上不是靠支持不支持你的言论来判定的,如果你没接受过良好的教育,那很不幸这是可悲的,如果你接受过教育,那将是更加令人可悲的,中国的教育下培养出如此畸形的人着实让人郁闷。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12 20:30
QUOTE:
以下是引用AlphaHF在2008-1-12 14:18:18的发言:

我可以认为你是在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了,我只是出于好心来劝阻你,至于如何去做还要看你自己的,请注意你的言行,不是只有过激的言行才是有血有肉的人,排除一切异己言论只能说明你的粗鄙,如此素质的人来声援陈先生不晓得是福是祸,倒推到文革时期,你肯定是红卫兵造反派里的佼佼者。

如果你无法做到客观平静的看待事情,那还请你有自知之明不要在这里野狗一样的乱咬人,是否积极向上不是靠支持不支持你的言论来判定的,如果你没接受过良好的教育,那很不幸这是可悲的,如果你接受过教育,那将是更加令人可悲的,中国的教育下培养出如此畸形的人着实让人郁闷。

晕死了,,感觉就像吃了一只苍蝇,,

滑鸡、可乐。。。。。

不说跟这位朋友多说了,多说无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3 21:22:46编辑过]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16 10:41
标题: 珊瑚虫一案,同样的标准,TX相关人员也应该被逮捕
在仔细阅读了控方的起诉书、以及被告律师的辩护。笔者认为,soff应当被判无罪,但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
但就本案披露的一些事实,以及根据公安与检察机关的起诉标准来说,腾讯公司也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相关人员应该被批准逮捕。如果soff被判有罪,以同样的标准,腾讯公司也一样会被判有罪。
在论述腾讯是否达到起诉标准前,我们先来看珊瑚虫增强包的合法性,同时大家要明确一点腾讯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珊瑚虫增强包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不得进行复制,传播,获利。否则很容易达到犯罪的标准。下面有几点法律上是完全支持soff的行为。
1、 根据相关的资料表明珊瑚虫增强包是由soff开发的软件,soff对其拥有著作权。
2、 珊瑚虫增强包是一个修改工具,其本身未修改QQ任何东西。
3、 在制作该修改工具的时候,运用到逆向工程等技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年初颁布了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采纳此观点,该解释明确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 普通用户下载珊瑚虫增强包与腾讯QQ后,运用珊瑚虫增强包对腾讯QQ进行修改,这个过程也是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5、 该修改工具不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但可能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法律风险。根据腾讯与soff的民事官司,法院已经裁定不正当竞争不成立。
6、 腾讯在其官方网站长达两年的时间提供珊瑚虫增强包下载,如果该行为未经soff同意,由于其下载量巨大,对应的司法机关有理由对腾讯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对腾讯的非法收入进行调查。
上述6点,足以让腾讯上法庭。并被拘留。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16 10:47
记得,从我一知道上网开始,就使用ICQ,可是,里边都是外国找外国聊,国人找外国人聊。后来有了OPEN ICQ,就是QQ前身OICQ,突然发现,那只企鹅让大家知道:原来沟通如此方便!
再后来,OICQ经常无法登录,传闻被ICQ警告,可是,不知道为何,还是生存了下来。一个偶然机会,看到一位朋友用的“木子版”的QQ,可以显示IP,还真好。那个时候还真用这个“显示IP功能”识破好多骗局!可是,没用多久,木子不可以用了,原因很简单,腾讯打击~~~~
那个时候在深圳,忙碌的工作也少上网~后来,有了自己的电脑,一定是要装QQ,本该在腾讯网站下载软件,可是我还是习惯性的,用GOOGLE搜索“IP QQ”,看到了木子的下场,也看到一个新的东西出来“珊瑚虫 - 去广告显IP增强版QQ”,这么多年,QQ越来越多的功能,可是都没用过。而只要有更新,我就直接去搜索“珊瑚虫”,哪怕QQ自动更新,我都会删除,重新安装“珊瑚虫”!
就这样,一个安静的空间还给了我!不再有烦恼的广告,永远关闭不完的各类垃圾信息,以及随QQ启动的各种垃圾软件!
我不懂技术的东西,但是,谁好用,谁是为了用户着想,就用谁,就这么简单!
从不知道陈福寿为了这个“珊瑚虫”会得到如此的下场!
为何,中国的法律始终是这样为强势者而去制定,为强势者而修改!太悲哀了!
想起以前上班的时候,知道了香港以及其他先进国家的法律,都是先确认这个人无罪,再证明这个人有罪!更何况只是嫌疑人!
为何中国的法官,一开庭就问嫌疑人,“你是否认罪”。悲哀中的悲哀~~~
中国的老百姓的人权才真的低下!!!
我无意去谈论政治或者法律,只是有时候想起来,如果换做我们自己,收到那样的对待,会是如何的反应?!
佩服陈福寿,不但是要关注,始终觉得要做点什么,才可以!
昨天,终于知道了 - 删除QQ好友。告诉所有QQ上的朋友这件事。慢慢的弃用QQ,才是道理。在网上骂了半天,没有行动,也不会有实际的作用!
不过,让我最解气的是,昨天在删除QQ好友的时候,平均删除20个,QQ就不让删除,始终无法链接服务器,要过几十分钟才可以又删除!看来QQ也是害怕的,也害怕用户大量删除!!(至少我这么认为)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16 10:50
http://www.7do.com.cn/u/llnfc/archives/2007/723.shtml

曾几何时,使用即时通讯工具,是我们时尚的代表。

      在十年前,毕业的时候,手里有一台中文CALL机,一部菲利蒲手机,就已经是小资的身份。在那互联网刚在中国崭露尖尖角的时候,有寻呼机和手机已经不代表时尚:这样的身份只是个暴发户。在和圈内的朋友打招呼时,临走前不忘记你说一声:有事你Q我。不过,当时说的Q,是ICQ,而不是现在的QQ.说完这话,把五六十年代的领导听得对我们无比敬仰:这些就是后生可畏,走在了信息化时代的前沿。

      然而ICQ毕竟离我们太远,满世界的人圈,找不到合适的中国用户。注册了一个ID,登陆半天寻友,半晌对方回话:are u chinese?我说是,对方就不理了。毕竟,文化差异太多。

     于是,当OICQ这个小企鹅出现的时候,带来我们的一阵惊喜,当时第一个反映就是,ICQ的中国化做的不错,面对中国市场开发这样的工具,而且比ICQ简单易用。只要用过第一代OICQ的,谁也不会忘记那ICQ的简化版样子。

     然而,没过一年,在网上就传来ICQ起诉OICQ侵权。原来,这个软件的作者,只是仿制对方产品,并中国化,借了对方的名称。再不久,又传来OICQ要出售。当时,OICQ的用户已经不少:其实更多情况是一个人注册多次,想从中找出好的号码给自己用或者赠送给朋友。那个电话线一小时四元的时代,没人愿意挂聊天工具软件的。

    所幸的是,ICQ在OICQ改名为QQ后,没追究这马化腾的任何责任。如果马化腾像他所起诉的陈寿福一样,罚款加坐牢,我们只好等待MSN、网易泡泡的天下。但ICQ放了他一马,毕竟,他们信仰的是软件自由的年代。尽管他们知道,这样会让对方争夺自己的市场份额。

     但OICQ改名QQ后,信用危机就增加了。而且是空前绝后的增加。

     那是一个男人骗另一个男人爱上自己的时代。无数GG花尽口水,着迷于网络间一个异性芳名时,见面的错锷只能用复杂来形容。

那更是一个错乱的时代。网上聊天更比打电话发寻呼省钱。为了表达自已天各一方却日久情深的思想,自己在南京却说在北京,然而对方的人可能就在同一间网吧坐着。

     那也是马化腾无比头晕的时代。他不知道如何赚钱。只好在QQ登陆时加上广告条,在聊天时不断弹出窗口强奸用户的眼球。

    所以,当木子版、珊瑚虫版等一系列简洁版、显IP位置版出来时,用户选择了他们。虽然在软件上显示对方的位置,同时也讽刺了中国人的信用危机,但这就是中国。

     使用这些改良版的时候,没有了眼花的广告,也知道自己是和谁在聊天,中国人的心态稳了:至少,在这方面,保证了QQ的稳定成长。没有这些改良版,中国数十万网吧,情愿选择MSN、雅虎通、泡泡,也不愿意安装QQ。因为,QQ的资源消耗要让无数网吧网管头痛。

     我不清楚改良版这些作者通过母体的QQ软件赚了多少钱,但即使是赚钱,肯定没有马化腾赚的多。甚至,根本不形成对马化腾的威胁,因为QQ自身的赢利模式,并没有在改良版上复制到这些改良工作者身上。

    相反,QQ空间复制于MSN空间,QQ动态表情复制于MSN动态表情,QQ电话复制于雅虎通。QQ本身就是一个复制和模仿高手。如果说侵权,为什么不说说自己先如何侵权?

    当然,一切可以用仿照而过去,让QQ独立于法律之外。毕竟,它的用户群很强大了。

    然而,马化腾,你忘记你怎么起家了吗?

    我和QQ改良版的作者一个都不认识,甚至有时对一些改良版作者在QQ里设置木马深恶痛绝。但他们,所做的不过也是自由软件者做的事情。因为,他们没有复制你的模式,事实上也不构成威胁。

当ICQ起诉你侵权的时候,你是否还记得你的紧张?当你的女人离开你的时候,你是否记得你的悲伤?

    你起来壮大了,你成功了,你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领导互联网的潮流。软件的自由精神,原本就要有宽容心,没有宽容心,如何有中国信息产业的强大?

     你赢了官司,然而面对这无比庞大的QQ,我突然感到恶心了。对软件没什么,可是当一个人杀了人,拿了人家的钱买了东西给你吃,你吃得下吗?

     所以,我不再用QQ了。

     因为,中国已经进入信息更自由的时代,朋友找我可以用飞信,MSN。并且,我可以从繁多的信息阅读中脱离出来,给自己一个更宽松的天空。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1-16 10:57
标题: 我眼中的“珊瑚虫”事件
BY:一一【H.S.T】
原文自:http://mymines.00bp.com
欢迎转载!
我去年的这个时候刚刚有自己的第一个qq号,也就是现在还在用的这个。由于刚刚接触网络,所以当初并不知道其他修改版的qq客户端。后来随着自己的不断了解,才知道除了官方版还有众多修改版本,其中珊瑚虫版就是里面的娇娇者。2007伊始我便改用了珊瑚虫版,并且还在不断的试用其他版本,甚至由于接触linux操作系统,开始使用Luma QQ等客户端。作为一款聊天工具,腾讯QQ几年的发展已经垄断了国内即时聊天市场。在这里最主要的力量自然就是他们的管理团队决策和开发团队的研发还有众多网友的热心支持。现在腾讯qq的活跃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亿多人,这种规模绝对是空前绝后的。现在我们可以说腾讯qq是功成名就了。我们有必要看看腾讯的发展过程,这便于我们来讨论珊瑚虫qq这个话题。鉴于我对网络了解的比较晚,我查询了很多正、反方的资料,以便更透彻的分析这个事件。
记得我上高中的时候,在《读者》、《青年文摘》等杂志上看到几篇关于马化腾创业的文章,或者可以称为对他的采访,当时感觉创业的确是艰辛,也为腾讯一统即时聊天江山而叫好。当然我也从中了解了qq的历史。qq的最初雏形应该是汉化并修改了现在风靡全球的icq而来的,所以当初qq叫做oicq。从oicq开业到珊瑚虫qq出现这段时间可以说是腾讯在辛苦的打市场。当时的腾讯力量应该还很薄弱,珊瑚虫的出现以及发展态势震惊了腾讯高层,他们害怕珊瑚虫qq的人气资源会取代自己的地位。说不定soff还会自己建立个即时聊天工具,所以在腾讯公司的参与下,通过警方跟soff进行接触。当时的soff还是大二学生,自然退了下来,并且签订了不再开发的协议。
在这期间腾讯好像还惹官司了,被icq控告侵权,(这样修改和汉化不被告就怪了~ ~),后来改名为qq。据说是热心网友给想的主意。后来,也就是在此事发生之后一直到2005年左右,腾讯步入快速发展时期,当然也还是困难重重,国内硕大的市场还没有形成腾讯垄断地位,但已经占据了明显的优势,怎么巩固呢?利益的迫切需求让腾讯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珊瑚虫,飘云等qq版本的下载。我当时没有自己的qq号,但是看见过qq官方网站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据说这些下载版本竟然没有通知原作者。这应该算是腾讯违法吧!我当时没有保存这些页面。再接着,正巧msn进军中国,珊瑚虫在这场战役中为腾讯挽留了大量的用户,这是任何人不能否认的,应该算功臣了。现在腾讯已经撤下了珊瑚虫qq的下载,低调一段时间后,脸色骤变,实在令我吃惊。也就是今天我们看到的事情了,腾讯把soff推上法庭。
由于国内法律的不健全,从现有法律角度看,很难确定珊瑚虫qq到底是不是侵权,双方律师也都意见不一。这件事我个人认为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了,腾讯公司跟soff都有错。在5年的共存时间里,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见腾讯公司与soff面对利益的个人情绪。soff2006年以前是绝对公益的,后来开始捆绑插件,有了一定的收入。腾讯公司就抓着这点不放了。此外,珊瑚虫qq屏蔽了广告,增加显ip功能。腾讯也控告soff影响其广告收入,而且显示ip影响到了个人隐私。我想说的是,腾讯qq在广告方面的盈利在总的盈利中并不是占很高的地位,而且珊瑚虫用户也会提高腾讯其他方面的收入,例如qq秀和各种什么什么钻的。也许有些人开始第一次用qq官方版的话,看见广告那么多就放弃了,还谈什么qq秀收入啊???现在就我感觉,qq官方版越变越流氓,特色功能也少,现在围绕qq的各种收费业务也越来越稀奇古怪且收费越来越不合理。但使用qq还是免费的,但体验感越来越差。腾讯控告别人流氓的确是自己说自己不是人。个人认为,国家应该出台一些列的法律限制软件广告的具体数量,否则软件的流氓话会更加严重。至于ip会与个人隐私挂钩,我不同意。既然透漏ip都是隐私问题,那为什么你还要推广实名制???再说了,即使不用珊瑚虫qq,想知道对方的ip的方法也是多的很啊,不成立。ip会被别人发现来自通信协议的缺陷,你怎么不控告通信协议有问题或者干脆不用网络了呢???有支持腾讯的人提出,珊瑚虫不管怎样都在用腾讯的服务器,所提供的服务还是腾讯给提供。这当然了,珊瑚虫qq本来就不是独立的另一个qq,只是个增强。腾讯不会说这样增大了他们服务器的负荷吧???(*^__^*) 。。。
还有,网上有个30多兆的录像片,就是soff被审讯,以及有几个学生麽样的人被“记者”采访的时候向“记者”“诉苦”,说珊瑚虫qq十恶不赦,反正没有一点好处了。演戏演的也太假了吧???一个人说一条,不带重复,很明显就是经过精心安排的。在此鄙视下这几个学生麽样的人以及这个“记者”。
网民在乎的只是使用软件的感受,不会考虑软件是从哪里来的,珊瑚虫的风靡也正说明了腾讯官方qq的堕落。当初腾讯是靠广大的网民支持才发展的如此壮大的,现在忘本了,实在令人伤心不已。一个开源的时代即将来临的时候,却在上演着如此闹剧,实在是令人哭笑不得,但苦的是soff等开发者。作为曾经收益过的一员,我要支持soff!soff勇敢的面对吧!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2-1 14:33

腾讯VS珊瑚虫:一场法与理的较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日10:28 法制日报

  七年交错纠结的商业恩怨,道义与法律的艰难博弈,焦点问题正中法律空白。我国影响最大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透视———

  

腾讯VS珊瑚虫:一场法与理的较量

  本报记者 王晓雁 本报实习生 王 婷

  一个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引发了互联网上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参战人员”的规模相当庞大:有数万几乎“一边倒”的网友阵营,言辞激烈地替被告喊“无辜”;有各方专家、律师,纷纷抛出一个个针锋相对的观点;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软件、唱片和影视公司,看似置身事外,实则各怀目的,紧盯着案件的进展。

  珊瑚虫QQ案———我国IT界目前为止影响最大的著作权侵权案,无从哪个角度去看,该案都够令人瞩目:“珊瑚虫之父”陈寿福与腾讯七年持久交错的恩怨,道义与法律的艰难博弈,一些焦点问题还正中法律空白……案情纠结曲折,问题接连不断,似乎我国的IT史上,还没有哪个案件,其案情能像珊瑚虫QQ案一样复杂难测,能引发如此规模的轰动效应。

  日前,此案刚刚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结束了一审二次开庭,尽管法院还未公布审判结果,1月14日这一天,偏偏又从某媒体传出“法院已判决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构成侵权”的爆炸新闻,不合常理的消息来源,使得社会舆论又是一片哗然,给原本复杂难测的案件又平添了几分诡谲色彩。

  商业利益、损害用户利益引发诉讼

  “凡是上过网的,就都知道QQ”,多年来,腾讯QQ一直稳坐着国内即时通讯软件的头把交椅,拥有众多的用户,然而,腾讯这个官方QQ,体积臃肿、广告多、插件多,种种设置都让用户不满。于是,众多的第三方QQ出现了。

  IT界对于“第三方软件”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只是笼统地将其描述为“针对某种软件或应用在功能上的不足,由非软件编制方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发的软件”。而第三方QQ就是其中之一,它们几乎都无一例外地去除了广告,而且还有免费显示好友IP、体积小等优点,这自然受到了用户的热烈欢迎。

  之前,QQ有着名号繁多的第三方版本,除最受欢迎的珊瑚虫外,还有飘云、狂人、传美、阿瑞斯、快乐无极、海峰、威雅、雨木林风等。如此多的第三方QQ,必然带走腾讯QQ的大量用户,也严重损害了腾讯的广告利益。

  有好事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一个弹窗广告0.5分钱计算,每个QQ一天能弹8次窗体,而每天使用的飘云QQ的用户数目是100万,那么飘云QQ一天就让腾讯在弹窗广告上损失了4万元———而珊瑚虫QQ的用户多达4060万,这样算来,珊瑚虫QQ一天能让腾讯损失大约200万元人民币!

  然而,陈寿福在2000年就开发出了珊瑚虫QQ版本,腾讯为何到2006年才称其“侵犯著作权”,将其告上法庭?

  对于2006年8月的起诉,腾讯总裁刘炽平是这样解释的:“其实腾讯并没想要状告珊瑚虫版本,但腾讯方面接到了大量用户的投诉电话,将珊瑚虫QQ出现的问题都归咎于腾讯。珊瑚虫版本对用户利益的损害严重,同时大量投诉也给腾讯带来了许多误解和麻烦,所以腾讯才对陈寿福提起了民事诉讼。”

  腾讯曾默许珊瑚虫QQ下载?

  而此次,由于是深圳当地公安机关将陈寿福逮捕,并由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对陈寿福的公诉,对于蜂拥而来的媒体采访,腾讯均表现出了一副不置可否的姿态,并不愿意多说什么。

  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陈寿福的主要指控,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了《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的全部要件”,这一指控,也引出了本案最引人注意的争论焦点———腾讯是否知情甚至默许对珊瑚虫的下载?

  在一审二次开庭中,陈寿福的律师称,腾讯曾要求陈寿福提交建议书,希望告知腾讯QQ应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珊瑚虫QQ等第三方软件的开发;2005年10月,陈寿福也曾应邀参加QQ2005版发布会;腾讯曾在官方网站首要位置,提供珊瑚虫QQ下载并从中获益。

  “以上情况均表明,对于被告人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的行为,腾讯可能是知情、许可,甚至于引导和获益的。”陈寿福的代理律师称。

  “腾讯的这种行为会对陈寿福产生很大误导,即腾讯认可了其行为。”一直关注此案的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从腾讯提供过珊瑚虫QQ软件下载这一行为考虑,腾讯对陈寿福发行复制QQ软件形成了事实上的许可,因此,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然而在互联网上,更有一部分法律界专业人士言辞激烈地撰文指出:事若真如辩护律师所说,腾讯对珊瑚虫QQ的开发及下载知情、引导和获益,那么,经过腾许默许甚至引导的珊瑚虫QQ作者,其行为显然不符合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特征,这就意味着珊瑚虫QQ无罪。

  “合作和默许是两回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有着不同意见。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使腾讯要求陈寿福提交建议书等行为确定是事实,也只能说明腾讯和珊瑚虫QQ有直接或间接的合作关系,但这并不能说明,腾讯默许甚至授权珊瑚虫QQ软件开发及下载。“也就是说,有合作关系,不等于默许,更不等于授权。”

  李顺德指出,如果陈寿福要证明腾讯曾默许珊瑚虫下载这一点,就必须做好取证方面的工作。“若曾有过合作关系,陈寿福在辩护时,应指明合作以何种方式进行、腾讯是否直接允许珊瑚虫QQ开发或修改腾讯QQ,这与珊瑚虫QQ是否侵权有直接关系。”

  司法界人士告诉记者,该事实出现在案件的庭审阶段,目前正在审判此案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此节事实。刑事调查中,如果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虚假的事实,那其将承担伪证的刑事责任,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腾讯确实提供过珊瑚虫QQ的下载,其员工肯定不敢否认这一事实,这也将是判定陈寿福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

  第三方软件相继退出市场

  珊瑚虫QQ的巨大变故,使得整个第三方QQ的制作阵营风云突变。

  珊瑚虫QQ的巨大变故,使得整个第三方QQ的制作阵营风云突变。

  名声仅次于珊瑚虫QQ的“飘云QQ”的制作人员随即也通过其论坛向外界发表了一份退出声明,称将终止飘云QQ的制作,理由很直接,“这是个我们不懂规则的游戏,我们玩不起。”紧随其后,FreePlus版QQ的作者morning也发表了一份简短声明,称不再进行FreePlus的开发。

  很明显,由于陈寿福被抓,飘云团队也担心有一天,会遭受到腾讯的维权打击,不得不选择了退出。

  日前,腾讯已向各大下载站发出声明,要求撤下各种修改版QQ(如传美、飘云等)。

  对此,IT界是这样评价的:用最有力的打击,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逼迫着侵权的第三方版本全面退出市场,腾讯这招高明!

  “较为普遍的第三方版本的存在,干扰了正版软件公司的正常经营。第三方版本的获利,很大程度上也是建立在侵犯其他软件著作权基础之上的。”李顺德教授说。

   软件外挂击中法律空白

  除“腾讯是否知情”这一点之外,软件外挂是否侵权,这也让IT界争论不已。

  由于被告律师在二次开庭中称,自2004年之后,被告在没有修改腾讯QQ软件的任何源代码的情况下,开发出了“珊瑚虫QQ增强包”(又称珊瑚虫QQ外挂),它提供了新功能和替代功能,但并没有修改腾讯QQ版本,也就没有侵犯其著作权。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自2003年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开始明令禁止使用网络游戏外挂,原因是“其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作品的完整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然而外挂分为游戏外挂和软件外挂两种,对于软件外挂是否侵权,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尚无定论,也就是说,2004年以后的珊瑚虫增强包如果真是属于一种软件外挂的话,就无法在现行法律法规上将其“对号入座”。

  对此,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开发的外挂,都应该属于侵权行为,“如果QQ外挂未经腾讯许可,就属于非法外挂。”

  而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胡钢认为:“如果仅仅复制了他人本体软件的很小部分,其在运行过程中突破了他人本体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或修改了相关数据和函数,应当视为独立的新软件,而绝非对他人本体软件的复制发行,复制发行的外挂软件本身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直研究知识产权的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认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是未经许可对软件进行修改,外挂没有直接修改,从这一角度看没有侵犯著作权,但因为外挂的运行又要修改原版软件的行为,比如外挂去掉了原版QQ的广告、显示了IP地址,这也算是修改了,所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挂是否侵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难以辨别。

   道义与法律不能混为一谈

  自珊瑚虫QQ被诉起,腾讯就处在被网民“口诛笔伐”的尴尬境地。

  “这是过河拆桥的行为!”陈寿福的支持者们纷纷在网上指责腾讯“不厚道”,还设立了名为“帮助寿福”的网站来声援,号召大家找出陈寿福无罪的证据。“腾讯之前是利用珊瑚虫QQ占领市场,在完成市场占有目标后,则开始采用包括诉讼在内的方式试图将珊瑚虫QQ逐出市场,以达到最终市场占有等商业目的!”

  还有律师认为,珊瑚虫QQ作者被抓显示了大公司对于互联网精神的一种践踏,广大网民对珊瑚虫作者的声援以及媒体对此案的关注,则反映了本案的实质是互联网草根与大公司的一种博弈。

  但有专家表示,道义与法律不能混为一谈。珊瑚虫的“去除广告”等方便网民之举固然受到了网民欢迎,但却难以得到法理的支持。“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即时通讯领域,腾讯有向其用户传播广告的权力,而珊瑚虫所谓的义举却在客观上侵害了腾讯收费的权利。所以,珊瑚虫或许能为其赢得道义的支持,却并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而且,陈寿福也通过珊瑚虫捆绑手机铃声下载等商业链条,实现了数额巨大的赢利目标。”

  关于腾讯与珊瑚虫QQ孰是孰非的争论仍在持续着,一审审判结果也在无数人翘首等待中即将公布。在采访中,许多关注IT界的法律人士向记者表示,无论结果到底如何,由于此案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条文的局限性,这次审判,将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案情回放】

  1999年,由腾讯公司开发的网络聊天软件QQ诞生,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经占据了国内市场份额的74.9%。

  1999年,由腾讯公司开发的网络聊天软件QQ诞生,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经占据了国内市场份额的74.9%。

  2000年,陈寿福发现了QQ的许多不足之处,于是成立了“珊瑚虫工作室”,开发出珊瑚虫版QQ。在收到腾讯发出的警告后,陈寿福保证不再篡改腾讯QQ,并关闭其网站上关于QQ软件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但2004年,陈寿福又开发出不必修改腾讯版本的“珊瑚虫QQ增强包”。

  2006年8月20日,腾讯以陈寿福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陈寿福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腾讯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006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腾讯作品并公开致歉,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0万元。

  2007年8月,陈寿福被深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寿福,称其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从腾讯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许可,擅自对腾讯QQ进行修改等,数年获利一百多万元,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7年12月19日,珊瑚虫版QQ作者被拘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12月24日,该案在深圳再度开庭审理。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2-1 14:46
商业垄断还是技术创新——法律该为谁服务
  摘要:腾讯与珊瑚虫之间的问题要从三个层次看,表面上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之争,深层次是垄断与技术创新之争,本质上是隐藏在这一切背后的利益之争。当利益的争斗已经涉及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权时,法律该为谁服务?
  腾讯告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侵犯著作权一案已经5个月了,法院目前还没有宣布判决结果。案件开庭后,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coralqq.com)将法庭审理材料公布于众,立即引起广大网友尤其是法律界网友的热议。
  据悉,根据起诉书、辩护词以及开庭后双方提交的证据等资料,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几名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得出的结论是“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该法律意见书已经送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虽然法律问题已经由专家做出了明确解释,即不构成犯罪,但相信大家一定都觉得珊瑚虫是有问题的,否则腾讯公司也不可能会如此处理。那究竟问题出在哪里呢?这要从三个层面上来看。表面上,是珊瑚虫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知识产权的问题;更深层次,是垄断与技术创新打破垄断的问题;最底层,其实垄断和发垄断之下的利益之争问题。
   1、珊瑚虫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之争,只是最表层的问题。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滞后的,而知识产权法领域又经常涉及新的技术、新的情况的出现,所以这部分是最难说清的,而正因为有着太多的不确定性,所以也最容易被其它因素所影响和控制。本案中的几个问题就属于此。
  关于是否修改腾讯QQ:一方面陈寿福编写的程序中没有修改任何腾讯QQ的代码,是完全独立的两个软件;另一方面程序运行起来以后陈编写的程序确实又改变了腾讯QQ的一些功能,所以很难说清。关于复制发行打包后的“腾讯QQ珊瑚虫版”获取的广告收益,一方面单纯靠复制免费的QQ无法获取广告收益,另一方面复制的行为和获益的结果又确实存在,收益是属于复制QQ所得还是属于陈自己开发的插件所得,这也很难说清。
  这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没有任何规定,有争议的情况,在作为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是法官根据各种实际情况,按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但是做为刑事案件,判决是非常严肃的,因为这关乎着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有争议的案件不能判做有罪,这也是国内几大专家都肯定的给出“无罪”的专家意见的原因。
  所以,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是非常模糊,非常有争议的,也是比较容易操作的。相信如果没有好的律师和公正的司法部门,结果很容易就会被“有实力”的一方所左右。这个案子中,陈寿福律师的辩护词写的很精彩,相信对最终判决结果会有一定的影响。
  2、垄断还是技术创新
  大家都注意到案件中提到2002年陈寿福曾经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修改腾讯公司软件”,但2003年又重操旧业的情况。一些文章以此质疑陈寿福的人品,说陈是一个言而无信的人。无论是别有用心,还是妄下结论也好,这些文章都不约而同的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细节,那就是陈寿福采用了新的“外挂”技术进行开发。
  众所周知,腾讯公司在我国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因为我国还没有出台《垄断法》,所以腾讯通过垄断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暂时是不违法的。为了达到垄断的目的,腾讯设置了技术壁垒和法律限制,技术上就是保密了自身的通讯协议,法律上就是申请了著作权保护,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修改其产品。
  在国内即时通讯软件市场中,除腾讯QQ的通讯协议是保密的,其它如msn、gtalk等即时通讯软件无一例外都是公开自身通讯协议的。本来厂商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公开或者保密协议都是无可厚非,但实际上各厂商之间一直在此问题上进行着“暗战”。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腾讯保密自己的通讯协议是为了保持垄断的地位,其它的软件开放自己的协议是为了争取更多的机会。在这样的斗争下,另类的珊瑚虫诞生了。
  陈寿福2000年就开始开发珊瑚虫,作为一名技术爱好者,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QQ的通讯协议不公开,他只能通过“逆向工程”来一点一点研究。“逆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我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实当时作为学生的陈寿福肯定还不知道他的行为就是逆向工程,只以为是在解决自己的技术难题,却误打误撞的绕过了腾讯的技术壁垒。与此同时,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为了完成珊瑚虫QQ的开发,他通过反汇编修改腾讯QQ的代码,触及了《著作权法》,相当于一头撞在了腾讯的法律壁垒上。因此,在2002年收到腾讯公司的警告后,陈寿福写了承诺书,保证不再修改腾讯公司的程序,结束了第一阶段珊瑚虫的开发。
  2003年,一种被业内俗称为“外挂”的开发技术逐渐成熟。对技术痴迷的陈寿福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研究之后,利用这种技术,在不修改任何腾讯QQ代码的前提下,实现了原来通过反汇编修改方式实现的全部功能,成功的开发出了新的“QQ珊瑚虫增强包”。他的这一创举,在当时水木清华等国内著名技术论坛中被传为佳话。当时的陈寿福一定认为,自己开发的增强包没有修改任何腾讯QQ的代码,也就没有违背自己的承诺。
  通过“逆向工程”研究出了腾讯QQ的保密协议,又通过“外挂”技术绕开了《著作权法》中的“修改”字眼,陈寿福就这样误打误撞的绕开了腾讯公司的技术壁垒和法律壁垒。考虑到此时的陈寿福仍然是一个在校学生,且珊瑚虫并未给他带来任何物质利益,他的这种所谓的“重操旧业”在笔者看来仍然是对技术孜孜不倦的追求,而非一些人所谓的“人品问题”。而这种对技术孜孜不倦的追求,也正是创新精神的体现。试想如果陈寿福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作为我国互联网模范企业,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腾讯公司,而是打破了微软、索尼等外国豪强的技术垄断,深圳的政府决不会抓他,还会给戴上大红花,同时要钱给钱,要地给地的支持他进行创业。
  3、利益之争——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秘密
  如果是在美国,实现了技术创新的陈寿福一定会被腾讯公司或者某个大公司收购,开始正式的商业运作。可惜陈寿福是生在中国,自己又还是一个学生,只能凭借着个人的兴趣继续“玩”着他的珊瑚虫。
  因为陈寿福没什么商业头脑,也没什么野心,对腾讯构不成任何的威胁,同时也恰逢腾讯正面对着微软msn等其它IM软件的竞争,急需快速增加用户,而珊瑚虫的作用恰恰是帮腾讯留住了有可能转向msn的用户,能够帮助腾讯在这场竞争中获取胜利。所以,04到06年,腾讯开始支持珊瑚虫的发展,在自己的官方网站提供珊瑚虫下载,邀请陈寿福参加自己的发布会,还打算提供一些技术接口方便陈寿福开发。陈寿福在平静而甜蜜日子中继续玩着他的技术,时刻紧跟着腾讯公司发布着珊瑚虫的新版本;腾讯也在享受着珊瑚虫带来的种种好处,用户数直线上涨,把竞争对手远远甩在了身后。
  直到有一天,“商人”出现在陈寿福面前。
   “商人”出现后,陈寿福开始通过捆绑赚了一些小钱,但其实这些小钱还不足以促使腾讯痛下杀手。真正的原因,是“商人”的出现使得yahoo、google、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以及IDG等风险投资公司纷纷垂涎珊瑚这条虫。腾讯得知这种情况后才慌了神,当时珊瑚虫的用户已经占了腾讯公司全部用户的三分之一,算起来也有5000万之多,一旦珊瑚虫自立门户,将直接威胁腾讯公司的命运。一个陈寿福“玩”出来的珊瑚虫并不可怕,但如果这些巨头们把虫养成龙,最后就会将自己这个企鹅吃进肚中。
  腾讯终于下定决心消灭这条虫,而且此时的腾讯也已经有足够的能力一脚踩死这条虫。
   据知情人士讲,陈寿福被关后,他的家人曾找到腾讯法务部,表示愿意赔钱,并承诺不再开发,也愿意协助腾讯从技术上消除珊瑚虫的影响。但腾讯法务部门老总的一番话让他们绝望了,原话经过几回转述不一定准确,意思大体如此:关上陈寿福几年,出来以后还能有什么技术能力继续开发?
  4、法律——到底该为谁服务
  事情发展到现在,如果最终判陈寿福有罪:
  腾讯表面意义上公司赢得了一场官司,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到时候肯定会大作文章,做一次成功的企业形象宣传,顺便感谢党感谢政府保护企业利益。深一层次的意义就是通过杀鸡骇猴,消灭了全部的第三方插件,在IM市场的垄断地位得到了加强,银子大把大把的赚。本质的意义是成功解决了一场潜在危机,为自己赢得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实力得到增强。
  政府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
  普通网友因为没得选择,继续使用着QQ,忍受着各种bug和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
  技术创新者会想,还是不要去招惹这些恐怖的大公司,得过且过吧。
  陈寿福,在狱中度过一段岁月,出来后失去工作,失去技术,失去朋友,失去一切……
  如果判陈寿福无罪
  腾讯丢了面子,被竞争对手攻击,会面临很多潜在威胁,但也会因此必须更加努力,加快创新速度,降低使用成本,为留住用户而不断进行改进,最终也许会达到一个新的发展高度。
  政府中也许会有人因此受到内部纪律的处罚,但也许会受到表彰,尤其是社会的表彰,因为毕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保护了创新精神。
  普通网友会发现更多好用的第三方插件,甚至出现替代QQ的新IM工具。
  技术创新者会更加热衷于技术开发,创造出更多新的产品,百家争鸣。
  陈寿福也会重新回到学校教书。珊瑚虫?估计即便他出来也不会再开发了。
  结尾
  我以一名互联网从业者的身份呼吁:
  知识产权保护无容置疑,但技术创新也同样需要支持,失去了创新精神,我们的国家将失去前进的动力。
  尤其是本案涉及到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希望政府和社会能够慎重考虑。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3-11 09:51
2008年3月6日更新: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提交给法院的补充证据是陈寿福两张银行卡的存款余额单,总共9万1千多元。
  检察院和陈的律师以及陈寿福本人对案件都无任何新观点需要陈述。
  在结束上述流程后,主审法官即宣布休庭,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足10分钟。
  庭审结束后,陈的律师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补充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系。

  案件回放:
  2007年8月16日11时,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了说明。
  2007年8月16日17时,公安机关向陈寿福宣读刑事拘留决定。
  2007年8月24日18时,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
  2007年10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5日律师开始阅卷。
  2007年11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19日上午,案件第一次庭审,双方当庭提交证据。
  2007年12月24日下午,案件第二次庭审,双方进行庭辩。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8年1月7日,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8年1月10日,法律意见书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8年3月3日,律师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需要再次开庭,理由是检查院提交了补充证据。
  2008年3月6日下午,案件第三次庭审,检方提交了陈寿福存款余额单。控辩双方均无新观点需述述,庭审在10分钟内结束。
附:
刑事诉讼法中审判时限的说明
律师辩护词
检察院起诉书
腾讯许可珊瑚虫证据
2008-3-6
helpsoff@yahoo.cn

作者: 天才土匪    时间: 2008-3-14 12:26
清理留言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3-20 17:44
2008年3月20日 更新:

冤案!

南山法院判决已出: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

按照刑法,如果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法定必备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陈寿福是无罪的:
一、陈寿福主观上完全不具备犯罪故意!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引导和受益的!
  证据如下:
1、2004到2007年,腾讯官方网站一直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直到现在,仍然能够从各大搜索引擎找到相应的网页快照。
  【此证据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点击此处查看截图。】
2、“腾讯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曾邀请陈寿福作为嘉宾参加,会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陈寿福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陈寿福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
  【此证据有证人出庭当庭作证,以及经过公证的多名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产品部门人员一直与陈寿福保持联系,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此证据同样由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

二、陈寿福独立开发的珊瑚虫插件,与腾讯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腾讯QQ而来,其收益也是来源于网民对珊瑚虫插件的认可,并非违法所得!
  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插件虽然必须与腾讯QQ共同使用,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产品。腾讯QQ相当于电视机,珊瑚虫插件相当于DVD机,DVD机必须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这个道理显而易见!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给出明确法律意见书即“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法院有义务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
对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南山法院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一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即得出判决结果!

这就是中国的法制社会!
我们坚持上诉到底!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3-20 17:46
QUOTE:
以下是引用ruixutao在2008-3-20 17:44:19的发言:
2008年3月20日 更新:

冤案!

南山法院判决已出: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

按照刑法,如果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法定必备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陈寿福是无罪的:
一、陈寿福主观上完全不具备犯罪故意!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引导和受益的!
  证据如下:
1、2004到2007年,腾讯官方网站一直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直到现在,仍然能够从各大搜索引擎找到相应的网页快照。
  【此证据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点击此处查看截图。】
2、“腾讯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曾邀请陈寿福作为嘉宾参加,会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陈寿福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陈寿福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
  【此证据有证人出庭当庭作证,以及经过公证的多名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产品部门人员一直与陈寿福保持联系,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此证据同样由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

二、陈寿福独立开发的珊瑚虫插件,与腾讯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腾讯QQ而来,其收益也是来源于网民对珊瑚虫插件的认可,并非违法所得!
  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插件虽然必须与腾讯QQ共同使用,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产品。腾讯QQ相当于电视机,珊瑚虫插件相当于DVD机,DVD机必须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这个道理显而易见!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给出明确法律意见书即“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法院有义务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
对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南山法院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一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即得出判决结果!

这就是中国的法制社会!
我们坚持上诉到底!

晕死了

坚持立场,鄙视腾讯,鄙视被腾讯买通的那个人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3-26 09:00

93%网友不满珊瑚虫QQ作者被判入狱三年

2008-03-25 13:44:00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网友评论 1048 进入论坛

珊瑚虫版QQ作者陈寿福(资料图)

网易科技讯 3月25日消息,珊瑚虫QQ侵权案3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陈寿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珊瑚虫QQ侵权案引起了知识产权界、法律界和广大网民的关注。据网易科技调查显示,截止发稿时止,有近6万网友参与调查,其中93%的网友不满意一审判决的结果。

在网易科技调查的3000余条网友评论中,陈寿福得到了多数网友的支持,有网友呼吁“腾讯需要容人的心态!给自由软件一点空间”。甚至有网友期望出现“二审判无罪”。


腾讯官方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非常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胡刚表示,如果能够证明是捆绑的软件和插件被陈寿福牟取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又侵犯了腾讯利益的情况下,就达到了侵犯著作权罪。

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则坚持应该判无罪,因为陈寿福腾讯QQ软件数百万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太大,最多构成民事侵权而不构成犯罪。QQ客户端分发的份数越多,对腾讯公司是有好处的。

一审判决后,珊瑚虫网站首页同步公布了审判的结果,并以大字套红标题“冤案”来表示对判决的不满,坚持上诉到底,列举出相应证据依旧认为陈寿福无罪。陈寿福律师称将会在法律有效期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作者: lianliaole    时间: 2008-3-26 11:09
怪不得珊瑚虫的主页都没有了。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3-27 12:22
2008年3月26日 更新:

再次声明:陈寿福并未当庭认罪!在两次庭审他的陈述中均明确表示,他承认上诉书中的事实,但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请法庭裁决! 请媒体多一份良知,不要断章取义!


上诉状


  上诉人:陈寿福,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宿舍。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的判决意见,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严重不清。
  (一)原审判决所谓“上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事实认定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

  在本案一审的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系列证据证明了如下事实:
  1、2005年10月27日15点,“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被告人受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之邀,参加了该产品发布会并获得了礼物(见上诉人在法庭的陈述、本案证人证言及腾讯公司送给陈寿福的QQ公仔纪念品等物证);
  2、在召开“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之前,腾讯公司给上诉人送请柬的员工曾经要求上诉人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上诉人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见上诉人在法庭的陈述及本案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曾经在自己的官方网站首要位置提供珊瑚虫QQ软件的下载并获取广告收益(见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技术鉴定咨询意见书)。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明以下事实:对于上诉人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的行为,腾讯QQ软件的权利人腾讯公司不仅是知情的,而且是许可的,甚至是加以引导的;并且,腾讯公司不仅没有因为上诉人开发、复制、发行珊瑚虫QQ系列软件的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失,相反还因此获得了额外的商业利益。在腾讯公司完成其市场占有、产品技术完善和知名度提升的商业目标之后,再通过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方式将珊瑚虫QQ系列软件逐出市场,也是其商业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审判决仅仅单方面认定了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腾讯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及公诉机关方面的所谓证据,而对于辩护人所提交证据证明的、被腾讯公司所隐瞒并被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所忽略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原审判决也未做任何认定,并且没有阐明不予认定的理由,只是以一句“证据不足”就草草做了交代,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处理对于上诉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
  (二)原审判决所谓“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是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所获得的收入”的认定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也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上诉人的理由如下:
  1、上诉人所获得的收入并不是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而得到的收入,而是来源于提供珊瑚虫插件(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的下载而获得的间接收入(广告收入)。原因有二:首先,相对于腾讯QQ而言,珊瑚虫插件提供了许多新功能和替代功能并因此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高度认同和喜爱(这已是整个互联网界所公认的事实,任何一个有着公正态度和职业责任心的办案人员只要在互联网上调查一下即可核实),这正是珊瑚虫插件的真正价值所在,也是珊瑚虫插件的商业价值转化为广告收入的最根本原因;其次,包括腾讯公司官方网站在内的许许多多网站都能免费获得腾讯QQ系列软件的下载,如果没有珊瑚虫插件所体现出来的独特功能及其所隐含的商业价值,用户没有理由到非腾讯公司的官方网站下载腾讯公司的QQ软件,广告商也没有理由与上诉人进行广告方面的合作。
  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腾讯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所谓证据仅仅证明了两点:第一,上诉人获得了1172822元广告收入;第二,上诉人提供下载的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中包含有腾讯QQ软件的内容,有关1172822元广告收入的真正价值来源问题,即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到底来源于腾讯QQ软件,还是来源于珊瑚虫插件这一非常关键的问题,无论是腾讯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就是在此种情况下,原审判决通过主观臆想,强行将该1172822元广告收入归功于腾讯QQ软件,而无视珊瑚虫插件的重大及实质性商业价值的存在。
  需要强调的是,查明1172822元广告收入的价值来源问题,实际上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原审法院只要向1172822元广告收入的提供者智通公司和265北京公司进行调查,即可清楚了解这两个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广告费到底是看中了珊瑚虫插件的商业价值还是腾讯QQ的商业价值?遗憾的是,对于一件事关公民名誉和自由的如此重大而关键的事实,原审判决竟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以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草草作出了错误的认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换一个角度说,即使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来源于腾讯QQ软件的下载(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该广告收入并也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
  纵观刑法及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任何规定认为间接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是“违法所得”。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规定表明,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直接收入计算并确定“违法所得”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收入(广告收入)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将广告收入定性为非法所得,实质上是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做了扩大解释。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出发点就是权利的保护和权利的救济,而在所有法律可供保护的权利中,公民的名誉权、自由权和生命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源泉和底线。正因为如此,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才成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原审判决违背了前述原则,在错误认定的所谓“事实”基础上,错误的适用了法律并进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寿福

                            2008年 3 月 25 日

作者: a85833627    时间: 2008-8-2 02:19

鹅.....在网上看到  许多关于  这件案件的文章........感觉是众说纷纭......但是就个人而言(我自己认为已经很客观......)陈涉及民事案件 是肯定的....赔偿 与罚款....并没有错..........而至于说犯罪这点....我觉得并不认同..... 有那么多的证据说明陈与TX是有过合作的...也有权威认识给出判决有误的材料那么多的网友都支持陈这些于公于私都能说明问题所以希望陈能无罪 中国的法律漏洞多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  希望能把这些漏洞补起来......我个人 认为  法律是神圣的  因为它是神圣的 所以 我们大家才 相信它尊重它     所以请不要玷污 我们心中的神圣......  神圣的法律  不应该以某个人的意志而转移....它应该是固定的  公平的.....而不应该以权势 和金钱来  衡量.......

 

 

至于TX   我自认为是  个有文化的人  可是我还是忍不住 要骂你   你个卖b滴    用你的QQ搞点什么都要收费.....你到底是服务行业  还是 暴利行业?  老子换个空间头像 你说 老子  等级不够  我15级  你要求16级.......发个b   日志才加那么一点点分,......留言更不谈.......老子要何年何月升 16?   你会说 有捷径啊   冲黄钻啊    你吗的  是滴  一个月10块钱不贵...可是你的做法太  欺负人了吧?    空间 应该是自己的   你说布置空间  要收费  我好想点   老子换个头像  你也。。。。。算了  不说了.........你滴个QQ秀 那就更不谈.......一套  要 十几块钱....时间还短.........你当每个人都是  李嘉诚?  那么有钱?没事就给我弹广告....什么抽奖啊  什么的  说的好听是免费.....一点进去 就是什么   冲Q币  什么什么的......你哄3岁孩子在?

只能说 你真的是"太"会赚钱了     钱.....赚的别人舒服   别人才会 乐意 掏钱.....而你  弄的大家很不舒服.....大家也就不会掏钱.....而你  就等到倒闭!

说到侵权  你出的那些  游戏不侵权? 你的CF火了吧?你的QQ飞车  火了吧?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 CS?有没有想过跑跑.........? 草......幸亏你的游戏做的还不是很好   玩飞车就为点个图标......图标亮了 也就不玩了  我继续 跑跑

别人跑跑  都比你做的好多了   你的那些地图 有多少是 抄袭别人的?   噢   把个场景一改  就说是自己的?  内容其实还是和别人一样.......可惜啊   没别人做的好......垃圾就是垃圾.......买辆车 还N贵...你怎么不去死啊.....

CF也是  多少图是 抄的 CS?你敢说你的死亡十字 不是抄 雪地?   你敢说你的沙漠2 不是抄的dust2?S

你个鸟人!强烈鄙视你

[em14][em14][em14][em14]
作者: ruixutao    时间: 2008-8-2 16:09
QUOTE:
以下是引用a85833627在2008-8-2 2:19:52的发言:

鹅.....在网上看到  许多关于  这件案件的文章........感觉是众说纷纭......但是就个人而言(我自己认为已经很客观......)陈涉及民事案件 是肯定的....赔偿 与罚款....并没有错..........而至于说犯罪这点....我觉得并不认同..... 有那么多的证据说明陈与TX是有过合作的...也有权威认识给出判决有误的材料那么多的网友都支持陈这些于公于私都能说明问题所以希望陈能无罪 中国的法律漏洞多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  希望能把这些漏洞补起来......我个人 认为  法律是神圣的  因为它是神圣的 所以 我们大家才 相信它尊重它     所以请不要玷污 我们心中的神圣......  神圣的法律  不应该以某个人的意志而转移....它应该是固定的  公平的.....而不应该以权势 和金钱来  衡量.......

至于TX   我自认为是  个有文化的人  可是我还是忍不住 要骂你   你个卖b滴    用你的QQ搞点什么都要收费.....你到底是服务行业  还是 暴利行业?  老子换个空间头像 你说 老子  等级不够  我15级  你要求16级.......发个b   日志才加那么一点点分,......留言更不谈.......老子要何年何月升 16?   你会说 有捷径啊   冲黄钻啊    你吗的  是滴  一个月10块钱不贵...可是你的做法太  欺负人了吧?    空间 应该是自己的   你说布置空间  要收费  我好想点   老子换个头像  你也。。。。。算了  不说了.........你滴个QQ秀 那就更不谈.......一套  要 十几块钱....时间还短.........你当每个人都是  李嘉诚?  那么有钱?没事就给我弹广告....什么抽奖啊  什么的  说的好听是免费.....一点进去 就是什么   冲Q币  什么什么的......你哄3岁孩子在?

只能说 你真的是"太"会赚钱了     钱.....赚的别人舒服   别人才会 乐意 掏钱.....而你  弄的大家很不舒服.....大家也就不会掏钱.....而你  就等到倒闭!

说到侵权  你出的那些  游戏不侵权? 你的CF火了吧?你的QQ飞车  火了吧?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 CS?有没有想过跑跑.........? 草......幸亏你的游戏做的还不是很好   玩飞车就为点个图标......图标亮了 也就不玩了  我继续 跑跑

别人跑跑  都比你做的好多了   你的那些地图 有多少是 抄袭别人的?   噢   把个场景一改  就说是自己的?  内容其实还是和别人一样.......可惜啊   没别人做的好......垃圾就是垃圾.......买辆车 还N贵...你怎么不去死啊.....

CF也是  多少图是 抄的 CS?你敢说你的死亡十字 不是抄 雪地?   你敢说你的沙漠2 不是抄的dust2?S

你个鸟人!强烈鄙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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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好狼啊

qq我只用最简单的功能,即时通讯,其他一概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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