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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上溯到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实际上,虽然国务院一直没有出台带薪年休假规定,但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都已经实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没有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单位。
这次草案明确规定了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范畴,但比“规定”更重要的是执行,如果规定得不到有效执行,它所赋予的权利就很容易沦为一种纸面上的权利。为此,人们不禁担心,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可能只是公务员的盛宴。
在机关单位,带薪年休假往往不存在利益博弈,单位领导和普通员工都希望能享有带薪年休假,他们的利益诉求是一致的。但是,带薪年休假制度放在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甚至国有企业就完全不同。首先,企业主与企业员工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企业主希望休假越少越好,以便多创造利润,而员工希望能得到年休假以享受充分的休息;其次,企业主与企业员工的话语权完全不对等,企业员工往往受制于企业主,不能通过有效的渠道来表达诉求,争取自身的利益。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对这些企业的员工很可能是画饼充饥。
目前职工休假制度在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的执行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昭示着,带薪年休假制度在这些企业的命运。《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有关调查显示,80%的企业存在加班现象;而许多农民工更是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中国社科院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3》指出,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许多职工连《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都拿不到。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当让公务员受益,但不能仅仅让公务员受益,而应当成为全体劳动者的盛宴。为此,我建议,第一在《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中对妨碍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要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第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让劳动者组织起来,通过工会与资方进行利益博弈,以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和实现自身的权益.
楼主所言也对。
名存实亡或几乎亡的制度多如牛毛,谁叫强势和弱势间的差距实在是太大呢
对妨碍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要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样是否有效?严厉的程度如何把握?
值得深思
当你在享受带薪年假的时候,公务员们不知又有什么新的花样了。
这不得不预防啊
我觉得能以规定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进步!
制度越来越多了,执行的越来越少了,员工也越来越麻木了
以法律制度规定下来,总规是一种进步.现在新劳动法也体现了某种进步.
我觉得,整天光说不练,反而令当权者养成恶习,天长日久,加之中国人的“奴性”,天长日久,必会视“百姓”为无物。
带薪年假是每个人都想拥有的,可它却成了那么多人的梦想!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想想怎样更好地留住人才,有更人性化的东西。
制度是否有效,和执行力有很大关系;
而执行是否有效,和制度是否合理有关系。
真的很讨厌在这个环境中!
在我们国家 当触到少数人的利益的时候,往往多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
因为 在现在,毕竟还是少数人掌握着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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