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关于离职违约金的问题也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08年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除竞业禁止、培训费用之外,提前一个月“走人”不用支付违约金已成定论。但是,08年之前签订的,08年之后续存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种说法是:用法律上惯用的:新法旧法相冲突,用新法:不用支付违约金;
一种说法是: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主张依然支付违约金。
请教家人,该采用哪种呢?
一种说法是:用法律上惯用的:新法旧法相冲突,用新法:不用支付违约金;
原来的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是合同期限等还为有效。
d来讨论呀,我也想知道
2楼已经解释清楚,不用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行以后关于违约金的的问题如下:
1。新法旧法相冲突,用新法:不用支付违约金;
2。如果在工作期间有培训费用,单位另做说明的除外,个别的需要交纳违约金;
3。违约金在双方协商、平等自愿、公平、无欺瞒的情况下签定和解决。否则不合理的条款可以进行相关法律诉讼和仲裁。
这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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