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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香港的公物“私”用 [打印本页]

作者: 恨少    时间: 2007-10-26 19:16
标题: [转帖]香港的公物“私”用

 
香港的公物“私”用


 

  □曹正汉  
  
  以“专用”替代“私家”,反映了内地社会占据公共资源的个人或组织的特殊心态,即不愿意用“私”字来表示他们对公共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而宁愿用含糊其词的“专用”来指称实际的私用  
  
  今年4月至5月,我应邀到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做访问研究。期间看到的一些事,在香港人眼里不足为奇,但在“大陆客”看来却发人深思。

  在中文大学的正门口,有一条进门道路,长约100米,连接中文大学与大埔公路。在这条道路的入口处,立有一告示:“私家道路,请勿擅入”。告示的目的是提醒来往的驾车人:此乃中文大学专用道路,非本校师生员工,或受本校邀请,请勿使用。

  我好奇之处不在告示的内容,而是告示上赫然醒目的“私家”二字。中文大学是公立大学,建校经费来自财政拨款和私人捐赠,故从所有权来说,校园道路和建筑物均属香港人民的“公物”,而非个人或某机构的“私物”,这一点应无异议。不过,我也承认,从使用权来说,“私家”用在此处并无不妥,因为这条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而是归中文大学独家使用,当然应归入“私家”之列。

  如果在内地,告示牌上一定不会出现“私家”二字,而会改为“专用道路,请勿擅入”。

  同样,中文大学的学生宿舍旁边立的告示牌是:“私人领地,非请勿入”。学生宿舍是大学的“公物”,学生交租住宿,公物变成私人专用,故在使用权上属“私家领地”。然而,内地高校宿舍入口的告示牌却不会这样写,而是改为“宿舍区域,非请勿入”。

  这两个例子反映出香港和内地在公私观念上的差别。在香港,“私”(private)的涵义较宽,不仅指私人所有权,而且包括在使用权上不对公众开放、仅属个人或团体专用的公物私用,所以,中文大学的专用道路也即“私家道路”,学生租用的宿舍也即“私家领地”。在内地,“私”的涵义较窄,主要指私人所有,公物私用一般不称为“私”。

  以“专用”替代“私家”,不是文字上的游戏,而是反映了内地社会占据公共资源的个人或组织的特殊心态,即不愿意用“私”字来表示他们对公共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而宁愿用含糊其词的“专用”来指称实际的私用。造成这种心态的原因,既有社会对“私”的贬义评价,也有某些占据公共资源的行为不那么光明磊落,不便于直白说出。

  例如,内地许多政府机构都在风景优美之地建有疗养院(或曰“培训中心”),专供一定级别的官员疗养度假之用。这类疗养院是用公款建造,属“公有之物”,但在使用权上,却由某些个人或行政机构专用,不对公众开放,属“公物私用”。显然,风景区的疗养院非行政办公所必需,有滥用公款、假公济私之嫌,若公开在大门口挂上“私家领地,非请勿入”,老百姓一看就明白了,想瞒也瞒不住。对于这类不太合法的、或合法不合理的公物私用,就需要在语言上刻意掩盖私人使用权的事实,因此,我们在疗养院门口常常见到的告示是:“单位重地,闲人免入”。
  
  个人面对公权力:底气从何而来?

  塔门是香港众多小岛之一,以渔业为主。五一劳动节那天中午我们在码头旁边一家海鲜餐馆吃饭,老板是一对老年夫妻,利用自家的房子开了一间小店,丈夫掌勺,妻子招呼客人。在这家餐馆的门边外墙上,贴了一份区议员给他们的回函。这份回函的原委是:政府因建市政工程,需要拆迁他们的房子,老两口不同意政府的拆迁方案,与政府机构发生冲突,他们就向这位议员投诉,请议员先生出面交涉;这位议员在办理完这件投诉后,给餐馆老板发来回函,以示事情办妥,自己可以交差了。

  上述老夫妻遇到的问题,在内地司空见惯,但投诉渠道和解决机制却大不一样。如果在内地,那对老夫妻只能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有时还要请客送礼、走关系托门子。如果这些办法仍不能解决问题,那可能将逼得他们走上上访之路,即向上级政府寻求保护。上访之路劳民伤财,这且不说,单就上访的结果而言,问题十有八九解决不了,最终还将转回到最初的主管官员手中。这些办法都是在政府系统内部、依靠各级官员来保护个人权利,面临的困境是保护者也是可能的侵权者,或者是侵权者的上级领导人。

  显而易见,在个人权利要依靠政府官员来保护的社会里,即使给每位官员都带上“父母官”和“青天大老爷”的高帽子,在官员掌控的公权力面前,小民的权利还是很难落到实处。

  然而在香港,那对老夫妻无需向政府官员求情,也无需上访,他们在政府之外另有投诉渠道,而且更有效。因为他们手中掌握了议员的选票,议员又有监督政府官员的权力,议员和官员都不能不认真对待他们的投诉。

  事实上,议员和议会只是香港人在面临公权力的威胁时,能够依靠的力量之一,其他的社会力量和组织也在发挥重要作用。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在公权力面前才不感到势单力薄,才有底气主张自己的权利,才有安全感。

  (作者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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