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真是劳动者的护身符?!
新《劳动合同法》尚未正式施行,可以说已经搅起了不小的风波。身处传统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忧心忡忡,仿若末日降临。大凡普通劳动者则是暗暗窃喜,庆幸终于有了护身符,那种即将翻身做主人的感觉十分强烈,似乎恍然间已从地狱翻入天堂,中国也似乎一夜间跻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各种培训机构犹如雨后春笋,四处蔓延,似乎真的发现了一片广阔的蓝海,各路专家、学者、教授、机构纷纷出击,课件、秘籍、教材、培训班漫天纷飞,可谓气象万千,热闹非凡。
其实,热闹之后必定是平寂,平寂之后却始终掩盖着一个真实的困境。新劳动合同法究竟能保护谁的利益?或者说是否凭此法就能保护本该保护的劳动者群体?显然,对此我们不可过于乐观。起码我们不能将太多的希望寄托在这一部始终在纷争和难产中面世的法律,更不能凭此就断定自己将会获得什么或是将会失去什么,一切都还言之过早。企业无需过于不安,劳动者也无需过于欣喜,当喧嚣过后,现实的工作该怎么做还得怎么做,不会因为一部单薄的新法而发生翻天的变化。我们一定不能忘了,在当下的国内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我们长期处于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时代远未结束。更何况,具体执法的地方政府不会抡起大棒迅速砸死企业,原本就不会守法的企业照样会违法操作。更何况,一旦企业生存困难,影响的不仅仅是政府的财税收入,也必将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本来就是一个两难。
目前已发生的种种迹象和个案已经表明,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无法在短时期内为员工创造稳定的就业机会,而且会刺激部分企业加速采取些许极端的做法。这种做法最终损害的还是劳动者的利益,也可能如西方工业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一样,极度的激化劳资纠纷,把劳资双方逼向鲜明的对立面。当然,如此的结果究竟是否有利于企业(甚至是经济)的发展我们暂且不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期间必定有着诸多阵痛,用人方和劳动者都无法幸免。
实事求是的看,如果完全按照新法的规定不折不扣的加以执行,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压力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传统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OEM代工为主)更是如此,当然前提是企业不采取违规违法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选择的空间并不大,其中完全可能出现的状况之一就是提前裁减内部富余人员。虽说我们目前多部法律对裁员有着相应的规定,但中间并非无漏洞可钻。其实这也无可厚非,企业也需要生存,也需要寻求各种自我保护的措施,这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博弈,不会一次性就可以达致均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几类人员被裁减的可能性最大:(一)在企业内部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老员工。因为如果08年起合同到期要重新签订的,新法规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处于医疗期(长病假)内的人员。因为法律规定有24个月的长病假期,即便合同已到期也必须要顺延,08年起按新法可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三)劳动合同签订时处于管理岗位的女员工(国有背景的企业为主)。因为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退休年龄将是55周岁,而目前不少企业执行的是50周岁;(四)食堂、清洁工、辅助工等辅助岗位的员工。因为目前很多企业一般都未与该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按新法规定将按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时双倍支付赔偿金,而且未签合同在1年以上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上述几类员工不仅在企业里是弱势群体,而且在整个社会中也属于弱势群体。无论是在企业中还是在社会中,都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新劳动合同法并不能保护到这部分最需要保护的员工,反而可能使得他们的利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受到最大程度的损害。这应该并非新法的本意。然而物极必反,过渡的保护一定会引发相对方的强烈反弹,迫使企业出于生存发展的考虑加快人员分流与精简的速度和力度。由此可以预计,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在随后的一段时期内,国内各地区(尤其是发达地区)将会掀起一阵减员热潮,劳资纠纷将会愈演愈烈。这或许是新法始料未及的结果,但却是有关部门必须要尽快采取措施加以防护的地方。
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管不管用,还需要以后的案例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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