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许经营加盟项目的注意事项(在网上寻找到的相关资料,供参考)
如何选择加盟项目是很多人疑惑的问题,以下是选择特许经营加盟项目的注意事项:
1、该项产品或服务在过去3年间,市场之需求量或接受程度是否显著增加?
答:未显著增加、少量增加、大量增加。过去市场上的需求量如果显著增加时,表示目前仍应处于成长阶段,而市场成长否,是决定此一行业前景的绝对重要指标。当市场需求量大量增加时,对加盟者最为有利 。
2、加盟总部或是其他机构(如各种协会或政府单位),对未来3年该产品或服务的估计。(相对于目前需求量而言)
答:少量成长(10%以下) 中量成长(11%-50%) 大量成长(50%以上)。除了过去需求量的记录之外,由各机构或是加盟总部对未来市场成长预测,则是另一项行业前景指标,必须注意的是,编制此一数据的单位,必须是参考有关人口统计资料、政府景气预测或其他背景资料而预测的,而并非只是凭空臆测、一厢情愿的看法 。
3、该特许品牌及产品的生命周期正处于哪一个阶段?
答:创新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产品生命周期指的是产品生命历程,如同人生一般,处于创新期的产品,其经营风险较高;成长期最佳;而迈入成熟期的产品,则必须配合较多的行销活动使其较具竞争力;衰退期产品则可以完全不予考虑。
4、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目标顾客)在所预定开店区域内,约占总人口数的百分比为何?
答: 10%以下、21%-50%、51%以上开设加盟店营业区域内,目标顾客群的多寡,将决定加盟店营业额,但是必须占多少人口比例始为有利,则各不相同,因为必须视加盟店类型、购买型态(如重复购买频率)与购买量而定。
5、该产品或服务是否初次开发出来(全新产品),抑或是改良自旧有产品?
答:全新产品、旧有产品改良、原已存在之产品。产品差异性所要表达的是,产品是否具有较特殊卖点或优越性能,产品差异性愈高,则愈能突显出此加盟店特色,并吸引消费人群。一般而言,如果是全新开发出来的产品,则其产品的差异性与独特性通常较高。
6、该产品或服务是否和其他同业有相当明显的差异,具有许多不同或明确而易辨认的特色?
答:有非常明显的差异与特色、有差异但并不非常明显、并无差异。为了避免激烈的同业竞争,加盟总部之产品或服务,应该有特殊之处,如果该加盟总部产品并不特殊,但其采用了特殊的销售方式(如直销)、有流通管道,或是加入明显不同的“商业包装”(使之以不同方式呈现给大众)时,也是其特殊的优势。
7、目前提供该项产品或服务的加盟系统与独立开店者之间的竞争,是否相当激烈?
答:非常激烈、有竞争但并不激烈、仍未有竞争发生。竞争状况也是显示事业单位获利与经营风险的重要指标,该加盟总部与其他同业者是否正面临激烈竞争,竞争激烈的行业,并非一定不可加入,而是应具有某些优势时(产品或价格等),才能降低失败风险。
8、在所欲开店的区域内(加盟总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是否已有多家同型态竞争业者,以至于竞争相当激烈?
答:竞争很激烈 、有竞争但并不激烈、仍未有竞争发生。上一题描述的是该加盟体系所属行业内的总体竞争状况。而本题所指的是加盟者开店时所可能面临的整体区域竞争,在竞争激烈下,只要少许差异就足以影响经营成果,此时应特别注意店面位置(如一楼或二楼、街口或巷内),招牌形式与悬挂位置,甚至是服务态度。
9、一般人(包括受许人本身)对于该加盟店贩卖的产品或服务的品质评估如何?(如功能、口味、效果等)
答:优良(极佳)、良好(佳)、普通差(极差)。产品品质评估并不容易,事实上许多加盟系统提供无形服务,使得评估“服务品质”更加困难,但是在本表中,只要求加盟者参考一般消费者、亲友与本身之判断,对其整体品质作五等级分类,只要在差与极差两者之下都不应予考虑。
10、该加盟店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经常有故障纪录?频率是否高于其他同业?
答:频率很高、一般水准、频率很低。维修与故障频率是品质最明确的指标,但是这项指标并不易得知,通常如果直接询问加盟总部人员时,往往不易得到答案或只能得到较保守的数字,因此宜从现有消费者经验中去估计。此外,加盟总部是否设置维修部门或稳定的送修渠道,也必须加以考虑。
11、该加盟总部品牌知名度如何?
答:很高、普通、低。加盟店知名度对不同行业的重要性各有不同,对于一般消费品或便利品而言,知名度并不是首要因素,但如果是特殊商品或服务,尤其是奢侈品时,则由于单价较高,所以顾客购买次数会减少;更重要的是消费者更易倾向以品牌知名度作为判断标准,甚至愿意付较高价格以求保障。
12、加盟总部品牌声誉如何?
答:声誉佳、普通、声誉不佳。加盟总部之品牌声誉良好,也具有和上项同样效果。
13、该加盟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在一般同业之中是高或低?
答:偏高、相同(差不多)、较低。产品价格偏高,并不等于丧失竞争力,相对地产品价格低,也不一定会畅销,这是因为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觉价格,是决定于顾客对产品所认定的价值,而非单以订价为评估标准。因此加盟者还须考虑此一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价值。
14、该特许加盟体系目前在市场上的地位处于何种状态?
答:市场领导者、跟随者、初次进入市场者。进入领导地位较稳固的加盟体系,对于受许人而言,保障较高,但是加入条件也可能较为严格,而且家数也已较饱和;相对地,跟随者与初入市场者,亦可能具备较有差异的优点,同时加入条件较为宽松。
15、该特许加盟总部对于加盟店“开店计划”内容,是否列出详细周全的办法?
答:办法很详细、办法适当、办法很简单 。开店是一切活动的开始,如果开店计划中的规划不周详,则表示加盟总部经验并不丰富,计划周详与否,可以多家加盟体系比较中区分高下。
16、该特许加盟总部是否有以下促销活动计划?
答:开幕促销活动计划、期促销活动计划、淡季促销活动计划。加盟总部应该在不同时期设定其促销活动计划。这些计划目的为了使加盟店随时具有旺盛销售活动力,同时给予顾客强弱不定的刺激。
17、该特许加盟总部主要运用哪些媒体广告,作为建立知名度与宣传促销活动工具?
答:无线电视频道、有线电视频道、广播频道、报纸(或夹报)、杂志车厢广告、宣传车广告其他。使用何种广告媒体主要是以成本为首要考虑因素,如果只使用平面媒体为工具,则通常加盟总部是由加盟者所缴纳的权利金支付,但如果使用的是贵的媒体,如电视、广播等,则通常加盟总部会以开会或其他方式,征询店主意见,并决定各店应缴纳的广告分摊费用。换言之,有些媒体使用起来可能必须另外收费。一般而言,仍以电视、广播媒体广告最具宣传效果。
18、该特许加盟总部对于招生活动计划,是否拟定详细完善的办法(可行性与有效性如何)?(本题主要针对补习班业余者设置)
答:办法完善可行、适当、办法简单。招生计划主要针对补习班业者展开调查,除了数字计划外,招生计划关系到经营绩效,包括开班类型、时机、客层分析与招募人员训练、招生方式与宣传等,都是应该加以详细策划,若招生计划不完善,则该加盟体系必然对此经验不足,计划详细与否亦可以比较多家加盟体系所提计划中得知。
19、该特许加盟总部是否建立长期的新产品开发计划,以适时引进新产品,提升加盟店竞争力?
答:预计一年内引入新产品、 预计三年内引入新产品、预计五年内引入新产品 未有新产品计划。为了保持加盟体系不断的新活力,加盟体系不能只以最初开发出来的产品或服务面一劳永逸,如此不但会形成加盟体系活力不足,且久而久之顾客对于产品新鲜感降低后,就再也不易刺激其到店购买的欲望。同时,整个加盟体系也会因为无创新动力而幕气沉沉,使受许人失去信心。
20、该特许加盟总部是否经常性地作市场调查或相关行销研究开作,以了解市场动态与消费者反应?
答:有定期且专人负责市场调查工作、有市场调查工作,但非经常性、未作市场调查工作。市场调查或行销研究计划是一项重要的幕僚工作,其研究结果对产品开发、促销活动、广告计划与开店地点等重要决策,都有指导的功能,这项工作也显示出加盟总部对于永续经营以及辅佐加盟店主的承诺决心,而且可使总部成为加盟店主经营之耳目。
21、特许加盟总部是否要求加盟店主或其内部人员必须接受专门训练?
答:训练计划是总部的知识,也是资产,对加盟者而言,则是一种权利与经营的无形资本,训练时数多,间接表示此加盟体系重视人力资源培养的观念。
22、特许加盟总部是否设有店主咨询顾问或加盟店辅导人员,以随时为店主提供协助与服务,并作为沟通管道?
答:设立咨询顾问等于是为加盟店主聘请一位辅导老师,使店主能在有经营疑问时,就近接受指导,处理经营细节与突发状况,都能因顾问而获得较妥善的处理与照顾。
23、特许加盟总部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店主会议(如联谊会议、联谊活动),以此作为沟通双方意见与经验交流渠道?
答:定期开会可以拉近总部与加盟店主之间的距离,同时也使店主感觉受到重视,加强双方之情感与店主间的水平连系。
24、特许加盟总部的“经营理念”和您自己的价值观是否相符合?
答:非常符合、可接受、不相符合、不清楚。所谓“经营理念”是指对其事业发展方向、长短期导向、企业社会互动,甚至于日常营运作业的看法。如果双方的经营理念与价值观点相符,则未来发生争执的机会可以减少,使得加盟者对其事业承诺也较高,双方合作较能持久。
25、特许加盟总部负责人价值观念和您自己的价值观念是否相符合?
答:非常相符合、可接受、不相符合、不清楚。加盟总部负责人的个性态度与价值观念,有时并不全然反应在经营理念上,虽然和负责人价值观念不相符并不表示必然不能合作,但是如果能及早了解其差异点,则至少可以使欲受许人在心理上有所准备。
26、特许加盟总部对店主提供多少小时的初期训练?
答:几个小时。初期训练能够协助加盟店主开店营运,基本上,训练时数多寡和行业专业性有关,时数多固然表示总部准备充分,但时数少也并不表示总部提供的知识较为缺乏,最重要的是内容是否足以使店主能充分应用于日常作业之中。
27、训练课程中包含那些项目?
答:销售技巧、财务、维护、推广、制造、人事、管理。
28、加盟总部是否提供后续训练?每年共计约多少小时?
答:几小时/每年。一般的教育训练可区分为观念性与技术性两大类,大部分课程均偏向以技术性为主,观念性课程多不深入,甚至于只居于陪衬地位,至于后续训练则主要用来评估总部是否对该事业有未来发展计划与人力资源投资,此一部分将协助加盟者了解未来事业的发展性。
29、特许加盟总部成立至今已有多少年?
答:几年。本部分在对总部的现况进行了解,使加盟者能对该体系整体情况有初步认识。该数据并非显示加盟体系的优劣势,只是供作参考。评估者应该运用此一部分数据配合前述各项指标作一综合判断。
30、该特许加盟系统目前已正式开始营运与正进入徘徊阶段的加盟店,共计有多少家?
答:几家。
31、该特许加盟系统两年来平均店数成长率均为多少?
答:几家。 店数成长快速对于经营者经济规模效益愈明显,也显示市场对产品的接受能力,但必须注意这是否导因于总部设定的加盟门槛过低的缘故。
32、该特许加盟体系过去两年内,因故停止营业的加盟店数,约共有多少家?(或用每年占总家数的百分比表)
答:几家(或%) 。
33、该加锁加盟系统最近一年的总营业额(所有加盟店营业额之总和)多少?平均每一家加盟店的营业额多少?获利状况?
答:多少元(总营业额) (平均每加盟店营业额) 元(获利)。除了加盟总部的成功案例之外,欲加盟者也应该对因故停业店数加以了解,停业店数占全部加盟店数比例如果过高(此项无一定标准,读者可以10%为参考数据),则该体系可能存在经营管理不良或产品竞争力太低的问题,甚至可能由于总部扩张过快,对受许人要求标准或开店时各项评估过于草率所致,另一种可能性则是受许人自身经营不善所致。总之,关店率过高是一项必须注意的警讯,欲受许人最好能对退出该加盟体系者,细致了解其中原因。
34、该特许加盟系统最近一年的总营业额成长率约为多少?平均每家加盟店之营业额成长率为多少?
答: %(总营业额成长率) %(平均每加盟店之营业额成长率) 。对加盟体系各种营业业绩指标都应询问清楚,如果加盟总部不愿提供该资料,则也应尽量从某些比率中,设法得知体系荣枯景象,这些数字也是未来自行开店时的可能成绩。
35、该特许加盟系统是属于何种型态?
答:地方性、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地方性指是是加盟店开设地区多集中于少数一至二个县市内,区域性则是指集中于北、中、南、东部之一至二个地区,全国性则指导跨3个以上的区域。如果该体系来自外国或为中外合作性质,则为国际性,总部的经营经验将会随其形态不同而有所差别。
36、必须准备多少开业资金?
答:第一年营运费用 元,第一年人事费用 元,加盟金 元;权利金 元;初次进货 元;租金 元;设备 元;保证金 元;广告费 元。本部份资料为提供欲受许人开业的基本要求条件,欲受许人应评估第一年的全部费用,以及往后持续每年的必要支出,并由此推算出应准备的资金数,以及如果经营不顺利时,自己仍可以独撑多少时间,同时也应该有一个最坏的打算,就是当获得不足或亏损至某一定额(自订标准),且在持续一段时间内,如果无法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总部协助)时,则应考虑退出该加盟系统。
37、加盟总部是否提供任何财务协助?
答: 贷款元 利率%。
38、我希望每周工作时数为多少(以每日十小时估计)?
答: 小时。说明:除了评估加盟体系外,也应该对自己的能力与承诺程度作评估。加盟者最好要有成为经营加盟店专职人员的心理准备,成功的机会才会增加,如果只是出资委托由他人或兼职人员管理,非常容易失败。加盟商也必须谋求家人(尤其是配偶)的支持,甚至可以一家人均投入经营行列(这种状况尤以便利商店为最),如此不但彼此间有共同的生活重心,且更能增进亲情关系与经验 传承。此外,对本身过去的工作经验或所希望的工作时数,也必须和加盟总部的要求加以比较,以确定是否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
特许经营与商业秘密保护(在网上寻找到的相关资料,供参考)
一、特许经营的商业秘密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特许经营企业或多或少都具有一些商业秘密,如特许人开发制定的店铺机密操作手册,这是特许经营企业一般都具有的。有的商业秘密对企业起着核心作用,例如:可口可乐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在全球各地建立了大量的灌装厂。可口可乐总部对其配方严格保密,由总部统一生产饮料的原桨,然后向灌装厂提供,由灌装厂稀释、加工、分装后销售。再如:“全聚德”是国内著名的餐饮企业,也是国内特许经营的先行者。“全聚德”的烤鸭享誉中外,属于其商业秘密,对“全聚德”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可口可乐或全聚德的秘密配方和工艺被公开,其产品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会受到致命的打击,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不难看出,商业秘密特别是核心的商业秘密对企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此,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相比,其难度较大。商业秘密主要是依靠保密来维持其价值,法律不保护没有保密的商业秘密。而且,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性,不能阻止他人独立开发出相同的商业秘密,更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责任。
二、商业秘密的消失
商业秘密以保密方式实现独占使用,如果权利人能够永久保持其秘密性,就可以一直独占使用商业秘密,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重要区别。如全球最大的饮料特许商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其配方,而没有将其配方申请专利。
但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可能不能永久保持,其商业秘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或者产生一定的损失,使商业秘密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减弱。
1.商业秘密的消灭
商业秘密的消灭就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而构成公开,包括权利人的公开和第三人的公开。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
(1)权利人公开商业秘密。权利人自愿将含有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开展示、发表、出版等。如珠海丽珠得乐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连锁药店策略》、《连锁药店总部运作》、《连锁药店营业运作》、《连锁药店经营管理规范》、《连锁药店管理表格》系列丛书,其中就包括了该公司在连锁药店经营管理方面的商业秘密在内。由于其公开行为,该公司除仍然拥有上述丛书内容的著作权之外,其商业秘密权消失。
(2)权利人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不论最后是否获得授予专利权,都将因为专利的公告而丧失该商业秘密。如北京“金三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特色菜肴“扒猪脸”的烹饪方法申请了专利,该公司在专利保护期内享有“扒猪脸”的专利权,但丧失了其商业秘密,专利保护期届满,“扒猪脸”的烹饪方法将成为公有技术。
(3)权利人保密措施不当。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保密措施不当,都将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如特许人将机密操作手册交给受许人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而受许人将操作手册公之于众。
(4)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如果他人不易从其产品或经营行为中获取商业秘密,则公开销售不会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但是,如果其商业秘密易于从其销售的产品或经营行为中得知,而权利人又不加限制地进行销售,他人就可以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因此而公开。
(5)第三人公开商业秘密。无论第三人是通过合法方式或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一旦公开,任何人都不再享有该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的损失
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损失,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虽然没有进入公知领域,但其信息已为竞争对手所获取,并运用生产经营中,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竞争对手总是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加以防范。但竞争对手也可能通过合法手段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收集情报,并通过对情报的集成、分析,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一些大型的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都设立专业的情报部门,来收集相关领域的信息,包括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意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内容。特许经营体系是由众多独立的主体组成的,商业秘密更易于被泄露。而商业秘密对于特许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主要依赖某一秘密技术成果发展起来的特许体系,一旦其商业秘密被公开,特许人丧失的将不仅是“竞争优势”,而很可能导致特许体系的解体。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首要问题。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都还远远不够。特许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商业秘密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特别是管理层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和保密意识。商业秘密是以人为载体或由人来管理的,如果不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和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一句空话。
四、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止泄密的手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保密制度的内容很多,特许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设定,并应用到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中去。
在开发特许经营权时应解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能否解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特别是特许经营的赖以生存和发展核心商业秘密,是特许经营可行性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此,我们可以结合餐饮业特许经营的现状进行说明。国内一些餐饮企业的烹饪工艺主要是靠厨师的技艺,没有形成规范化的操作规程,其保密方式主要依赖于对厨师的保密要求。在开展特许经营时,不是通过配套送中心向加盟店进行产品的配送,而是由总部向加盟店委派厨师,并以劳动合同等手段控制厨师,每一个加盟店都拥有完整的烹饪技术和人员。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总部很难控制技术秘密的泄露。当然,这一缺陷可以通过合同进行弥补,以保密条款约束受许人,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技术的泄密,但难以从根本上予以解决问题。
五、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面方式约定,明确保密责任,一旦发生泄密,也有利于进行索赔。特许体系的保密协议主要运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特许人与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
2.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签订保密协议;
3.特许人与合作单位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
4.受许人与其员工之间订立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可以是单独的保密合同,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如特许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对于能够接触商业秘密核心内容的受许人和高级管理、技术及营销人员,应与其签订详细的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责任及保密期限,包括离职后或特许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与合作单位的保密协议,可以包括设计、加工、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设备维修、广告代理、印刷、咨询服务等单位。
泄露商业秘密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企业都必须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相关义务人就有责任保守商业秘密,如果泄密,就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由于受到现行法律的限制,保密协议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很大的局限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无论是“损失”或“利润”,其举证都较困难。如果在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的赔偿数额,是否有效?从合同法的原则来看,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但由于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难免受到影响。关于员工的法律责任,虽然《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但对于劳动者违反约定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亦未作规定,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将劳动者的法律责任限定为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如此,特许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仍然应当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这不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威慑,也不排除其得到司法机关支持的可能性,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在网上寻找到的相关资料,供参考)
连锁经营经营是一个种概念,而特许经营是一个类概念,是连锁经营的模式之一。有人把特许经营作为与连锁经营平行、并列的概念,是不够准确的。当然,有时人们在狭义上使用连锁经营的概念,这时的连锁经营实际上仅特指直营连锁。在这种意义上,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是并列、平行的概念。因此,谈到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区别,实施上指的是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另外两种模式,即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的区别。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张穹
2007年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条例针对我国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有益作法,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特许人备案制度、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社会各界对条例的公布也比较关注。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的简称),特许经营和通常所说的连锁经营是什么关系,社会公众的了解还不够充分,认识不十分清楚。因此,有必要对此做一些分析、对比、解释,以便更好地学习条例的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方式,最早出现在美国,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特许经营的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因此,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目前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高速增长期。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
对于特许经营的定义,虽然有多种不完全相同的表述,但其基本内涵和要素则是一致的。比如: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示范法》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是指由一方(特许人)授权或要求另一方(受许人)依照特许人指定的系统以自己的名义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并获得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回报。该系统包括专有技术和支持,基本的业务运作模式,包括特许人对受许人严格的和持续的营业控制,并应实质上使用特许人指定的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和标志等。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也作了明确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上述范围内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上述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通过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上述经营资源。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对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内容以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二、连锁经营及其分类
连锁经营是指通过一定的联结纽带,遵循一定的规则,将众多分散孤立的经营单位联结在一起,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商业运作。连锁经营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流通领域必须实行规模经营,以大流通来适应大生产;另一方面,大众消费时代又要求流通领域必须实行灵活经营,以方便化的流通来适应个性化的消费。为了解决流通中这种规模与灵活、效率与方便之间的矛盾,连锁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流通方式便应运而生。连锁经营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把现代社会化工业大生产的基本原理,结合商业的特点,运用到流通领域,实现了流通的系统化和规模化,达到了规模效率与灵活方便的统一。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便是在连锁体系内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其本质特征集中表现为分工专业化、作业标准化、形象一致化等方面。
从国外连锁业的发展实践来看,连锁经营从最初以单一所有权形式即直营连锁的形式出现,逐渐演变成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三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因此,一般认为,连锁经营包括三种模式: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国际连锁店协会等组织都将连锁经营分为这三种模式。我国此前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也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特许经营也被定义为连锁经营的一种。例如,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印发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中明确规定:连锁店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直营连锁、自愿连锁、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所谓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门店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门店的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因此,直营连锁本质上是指处于同一流通阶段,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并在同一个总部集权领导下,进行共同经营活动的零售企业集团。直营连锁的主要特点包括:所有权集中统一于总部,所有的直营连锁店归属于同一公司或同一经营资本;由总部集中领导、统一经营;实行统一的核算制度;各直营连锁店经理是雇员而不是所有者;各直营连锁店实行标准化经营管理等。
所谓自由连锁,是指由分属于不同资本的独立的零售商自愿组成的,实行共同进货、统一配送、共同促销等的契约型联合体。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将自由连锁定义为:“自由连锁公司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指导下共同经营”。一般来说,自由连锁中各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各成员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采购、促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各成员可自由退出。自由连锁的特点主要包括:各加盟店在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总部同加盟店之间是协商、服务关系;总部行使加盟店委托的职能,尽最大的努力促进加盟店的繁荣与发展,同时向加盟店返还依靠规模经营所得的利益;总部同加盟店之间实行集中订货和统一送货,统一制定销售战略,统一使用物流及信息设施;各加盟店不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自主,而且在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策略上也有很大的自主权。
特许连锁,也就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中的各个加盟店(被特许人)因为有共同的总部(特许人),并使用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企业形象,有的还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等,从而具备了“连锁”的特征。
三、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的区别
从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各自的定义和特许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
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
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二)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
1、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按自发的意志、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
7、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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