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人好:
我想请教几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
1、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其自愿加班,超过了规定的工作时间四个小时,单位用不用给报酬?
2、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用不用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3、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有没有国家规定的假期?比如女员工的产假等等?
谢谢,各位。
照劳动部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除了工作时间安排不同与全日制用工之外,其它待遇基本没有区别.
根据这个原则:
1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其自愿加班,超过了规定的工作时间四个小时,只要单位接受了其劳动成果,单位用给报酬.
2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3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有国家规定的假期.
谢谢,现在多少有些清晰了。
还有不明白的是:自愿加班的时间,算不算规定的四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如果单位接受了劳动结果,应该按什么薪金内容支付员工工资?
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包括:产假、病休假吗?
谢谢了。
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法规比较少,主要是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的2003年的<<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地还要参照省级政府制订的具体执行细则.
结合上述规定和劳动法的一般原则:
自愿加班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四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如果单位接受了劳动结果,不用按照加班的标准支付,但是节假日除外.
非全日制用工也应该有产假和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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