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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聘期内就这样跳糟: [打印本页]

作者: pwzlr    时间: 2007-8-1 12:36
标题: [原创]聘期内就这样跳糟:

聘期内就这样跳糟:

1、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呈。可以自动解约。

2、找公司的缺点:以下是公司的常有的缺点(百分百有),不按时按量缴纳各种费用;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关的报酬;没有按合同约定到议定岗位;公司福利没有兑现、职位晋升不公平等。

3、最损的一招:旷业15天,做自动离职处理。

4、最绝一招:任何企业雇用了一名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赔偿原单位损失,签订的劳动协议无效。当然,这就要看你自已操作了。里面学问大着呢。!!!非资深人力资源专家,是办不到的。


作者: demotool    时间: 2007-8-1 13:17
   了解了,以后可能用的到的。
作者: wangdaowan    时间: 2007-8-1 13:2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pwzlr    时间: 2007-8-1 13:29

劳动法有规定的。提前一个月交辞呈,就是要解约。不能扣你的社保,档案等。


作者: solone521    时间: 2007-8-1 13:31

劳动法规定可以自动解约

每个公司都一样

如果你们公司不一样

说明没有按照劳动法执行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作者: yclfwm    时间: 2007-8-1 13:36

聘期内想闪人,还需要如此复杂吗?给你的上司打个电话,“老子不干了,啥时候交接?”

如果本月工资给的?那么好好给你交接下,不给;门都没有。

如果还要违约金的,好办,老子不辞职了。就不来上班。啥时候通知我去解除合同吧。

合同法有鸟用。呵呵,俺们没文化,都这么干的。


作者: jwzwlh    时间: 2007-8-2 08:35

我赞成走正常渠道,不要走非正常的!楼主不要教坏“小”朋友!

自离是每个企业最忌讳的离职形式,希望朋友们在离职的时候千万不要采用!

最后,一招我想现企业在与你签定劳动合同时候早已经调查好了吧!强烈现在搞HR的朋友注重背景调查!


作者: ziyue    时间: 2007-8-2 09:30
请假,三个月试试?
作者: 我想我做    时间: 2007-8-2 09:57

没有非常人 非常公司 呵呵!不能这样操作,好聚好散嘛.我都是友好撤离,这样既有余地又有人情.


作者: 梦想花圃    时间: 2007-8-2 10:58
在公司待了,多少有自己的人情和朋友的,离职后最好和气,能争取的友谊千万别错过
作者: wg815ceo    时间: 2007-8-2 12:53

不是每间公司都是那么正规,跟你一条条对合同地。

[em01]
作者: LotusNut    时间: 2007-8-2 13:13

好聚好散,或许以后还要合作,没必要赶死杀绝.

如果新公司打个电话来核实一下,这种不负责任的离职,可能新公司也不敢要你.


作者: chenyufang    时间: 2007-8-2 13:50

这样公司会不会找你麻烦阿?


作者: bullyang    时间: 2007-8-2 14:18

离职不可损害个人的利益,打工归终是为了挣钱,说白了!为你办离职的人永远是站在公司的角度的!


作者: JOJO-KS    时间: 2007-8-2 21:29

作业职业人员. 要有职业素养...


作者: 雪中送炭    时间: 2007-8-2 21:45

这里的讨论真激烈,帮顶一个!


作者: eddyhe    时间: 2007-8-2 23:53

你做的这么绝情,公司照样还是可以卡你的啊,你总要办迁移档案啊,开终止合同证明书啊,不是说公司不给你办,拖延就够你受的了,一个小时可以做完的事情拖个4 5天,你还不崩溃啊。

还是好聚好散嘛,山水有相逢,何必做的那么绝呢~

还是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快要生效了,很多公司已经开始注意这方面的事情了,漏洞会越来越少的~


作者: 雅匪    时间: 2007-8-3 06:13
如果能够好合好散,是最佳的选择
作者: 自由的风    时间: 2007-8-3 09:23
既然合作了,就要大家都负点责任吧...好聚好散,正常的走就是了,好歹也要让对方有准备才是
作者: pwzlr    时间: 2007-8-3 15:28

要想闪人,公司基本不会放你。

闪的人,大部是骨干。公司会设置很多门槛的。


作者: 3969    时间: 2007-8-4 13:52
QUOTE:
以下是引用pwzlr在2007-8-1 12:36:39的发言:

聘期内就这样跳糟:

1、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呈。可以自动解约。

2、找公司的缺点:以下是公司的常有的缺点(百分百有),不按时按量缴纳各种费用;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关的报酬;没有按合同约定到议定岗位;公司福利没有兑现、职位晋升不公平等。

3、最损的一招:旷业15天,做自动离职处理。

4、最绝一招:任何企业雇用了一名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赔偿原单位损失,签订的劳动协议无效。当然,这就要看你自已操作了。里面学问大着呢。!!!非资深人力资源专家,是办不到的。

新劳动合同法里还规定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几点中的任何一点,用人单位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m01][em01]
作者: pwzlr    时间: 2007-8-11 18:29

跳糟是一种选择,我曾失败过一次。


作者: 雪中送炭    时间: 2007-10-25 14:46
www.HRneed.com 有大量的通讯录和论文,去看看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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