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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中国民企要警惕深陷法律雷区 [打印本页]

作者: sunshincn    时间: 2007-5-8 21:33
标题: [转帖]中国民企要警惕深陷法律雷区

中国民企要警惕深陷法律雷区

经受过“原罪”拷问的中国民营企业,还没过几天安稳日子,又面临新的法律雷区。中国民企正陷入法律风险高发期,如果民企再惯性地冲撞法律,轻则诉讼缠身,受到巨额罚款;重则倾家荡产,遭受牢狱之灾。为企业发展考虑,民企需要谨慎应对法律雷区。
    (一)法律雷区,遭遇不测
    民企初创时代的“原罪”多半是偷鸡摸狗式的经营,钻体制的空子投机取巧,捞取第一桶金,许多人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今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制的完善,民企正面临新的法律雷区。
    案例一:顾雏军梦断国退民进的盛宴
    并购国企曾是民企的盛宴,可稍不谨慎,盛宴中的迷魂汤就会让民营企业家背负法律的枷锁。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及其责任人员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决定,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给予警告及30万元罚款,并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此前,顾雏军因涉嫌经济问题被依法审查。
    几年来,当顾雏军挥舞资本刀叉,尽情享用国退民进的“美味大餐”时,未曾考虑到他手中“饭票”的来历是否正当,而且风卷残云似的吞食国资,到头来却沦陷于自己精心编织的庞杂而混沌的产业帝国里。年报离奇亏空、审计师辞任、证监会调查,格林柯尔系开始摇摇欲坠,顾雏军的产业帝国梦就此破灭。
    国企盛宴并非免费的午餐。国退民进这场盛宴没有错,错的是顾雏军没有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就餐券”,混入宴席后又违反就餐秩序,违犯法律,因此被淘汰乃是大势所趋。
    案例二:巨龙董事会集体蹲大牢
    2004年的国庆节,芜湖巨龙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张俊过的十分窝火。那期间,他不但未能迫使董事会通过新的投资议案,反而因涉嫌在新疆私自开公司被董事会“逼宫”,把他给罢免了。更加令他没有想到的是,2004年11月,他因涉嫌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被立案侦查,紧随其后的竟然是牢狱之灾。
    而具有喜剧色彩的是,另外四名发动“政变”的董事也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取保候审。原来,在2004年9月,张俊主持董事会,六名董事按出资比例以分红的名义将公司185万元私分了。此事未经股东大会通过,其他股东也不知晓。而本来股东大会定的是三年不分红。
    而在此前,一直取保候审的张俊被检察院批捕,原董事会中的另一名董事也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批捕。至此,公司原董事会六名成员悉数因涉嫌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作为经营管理者利益区分不清,作为经营管理者的股东往往以个人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公司名义执行或让公司承担后果。案例中无论是张俊企图用公司资金“开小灶”,还是几位董事瓜分185万元内部资金都有这方面的问题,都在触犯法律底线。
  案例三:富豪遗嘱引发家族企业地震
    2006年6月,一纸诉讼将大连一个家族企业内部的遗嘱纠纷彻底公开化了。在外人眼中,这个集团是大连数一数二的房地产企业,资产达到几十个亿,而其创始者更是大连房地产界呼风唤雨的人物。
    就在创建企业的老人去世四年后,曾经团结和睦的家庭、实力雄厚的民企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被遗嘱争夺所折磨。
    老人虽然立了遗嘱,但并未被实施,子女们按照我国的法定继承方式——多子继承,即每一个子女都拥有平等的继承权的方式分割了公司股份。但是,这种制度往往容易导致民营企业的四分五裂。使原本通过在创业者手中完成的资本集聚和规模发展不复存在。亲情和财产最终需要法律来裁决,旷日持久的诉讼把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拉入深渊,这是家族企业的一大悲哀。
    案例四:UT斯达康的境外紧箍咒
    UT斯达康在许多美国人眼里,它是一家中国公司;在许多中国人眼里,它是一家美国公司。它曾经连续17个季度打破华尔街预期,但却屡遭摘牌危机。它创造了中国电信市场的神话,却必须接受美国资本市场的苛刻监审。
    2004年7月28日,UT斯达康因为晚一天发布财务报表,且其毛利率由第一季度的28%左右下滑至25.4%,低于原来预期,引起投资者恐慌,当天股价下跌29.31%。
    2005年4月5日,同样是由于推迟发布财务报表,UT斯达康接到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通知,面临被摘牌的可能。而且从4月7日起,UT斯达康的股票交易代码从原来的四个字母“UTSI”增至五个字母“UTSIE”。纳斯达克市场规定,未能按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规定卷宗的股票,代号将增添后缀“E”,以提醒交易者注意。
    2006年3月20日,UT斯达康再次收到了纳斯达克通知,称UT斯达康并未提交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年度财报,违反了《市场规则》第4310(c)(14)条的规定。除非UT斯达康根据《市场规则》要求举行听证会,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在2006年3月29日将UT斯达康股票摘牌。
    在美国上市,虽然风光无限,备受追捧,但如果稍有不慎,拿铁的法规当儿戏,就有可能瞬间坠入谷底,麻烦缠身。UT斯达康的法律风险频频出现,正是美国资本市场严格监管的缩影。而在中国本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早一天晚一天恐怕只是忽略不计的疏忽,而在美国则要受到法律追究。
  (二)法律误区,代价沉重
    民营企业家往往片面认为只要不偷税不掺假就不会违法,其实他们的头脑中有许多法律误区,稍有不慎,就会闯入法律雷区,后果不堪设想。
    误区之一: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
    对于民企、特别是具有浓厚家族意味的企业来说,老板们往往认为,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买车买房、出国旅游、担保借贷等个人开销悉数从公司支取,公司的账户成了个人消费的提款机,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
    这种行为在上市之前也许风险不大,最多只是股东之间会产生纠纷,但是一旦公司上市,公司的钱就不是老板一家人的钱,而是广大股民的钱,是公众的钱了。如果老板们再从公司支取资金不走程序,不按规定披露信息,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则有可能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息披露不实,误导公众,而遭遇调查和诉讼。
    创维公司董事长黄宏生在香港的遭遇就是这种风险的体现。全国最大电视生产商之一的创维数码(0751),其前董事长黄宏生与胞弟、前执行董事黄培升,串谋其母骗取公司2500万股认股权及5100万元顾问费。2006年7月13日,两人被控串谋盗窃等四项罪,在香港法院分别被判六年有期徒刑。至此,这一历时一年多轰动业界的事件终于尘埃落定,黄宏生也告别了昔日的至尊地位,从神坛走向监狱。
    误区之二:以“私法”取代“公法”
    出于某种原因,有些民企认为《公司法》束缚手脚,“条条框框”太多,不利于企业运作。而企业内部的管理、股东之间的关系,只要大家相互协商一致,就可以制定独立于《公司法》之外的内部章程和规则。这种妥协和规定,内部和谐的时候也许谁也不会去计较,可以相安无事,但一旦出现纷争,闹上法庭,则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最终判定无效,并且只能按法律规定执行。所以民企最好是先理清这些关系,不要因为一时的权宜之计埋下企业发展的定时炸弹。
    北京某公司的章程就有这样一条规定:“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判断是否同意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正是这条规定引发一起涉嫌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公司用公司章程对向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条款进行限制性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负有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
  误区之三:小节不保无碍大局
    很多法律风险在国外比较普遍,而目前在我国却较少,惩罚性的判例就更少。但这些风险并非可以大意对待,特别是那些在海外上市或有分(子)公司的企业。
    百度就曾收到至少八家以上的音乐公司的律师函或者诉状,其中包括环球、百代、华纳等国际唱片巨头,指控百度侵犯了他们数百首歌曲的版权,并且要求百度停止MP3搜索业务。
    国外的公司许多是知识产权诉讼的老手,当你的公司规模小时,它即使知道有人在侵权,也会不理不顾,欲擒故纵,等你发展壮大以后,再诉讼。诉讼的成本是一样的,获得的赔付却较高。
    蝼蚁之穴能毁江河大堤。公司侵权的这种风险并不是被诉讼时才发生的,可能从公司一成立,确定经营方向、产品时就已经存在了,只是暂时没有爆发而已。一个小小的侵权违法行为,有可能酿成公司的祸乱。如今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侵占别人的劳动成果逞一时之能往往埋下大的风险,要么不爆发,一旦爆发,则有灭顶之灾。
    误区之四:宪法太抽象
    在一般人心目中,《宪法》十分抽象,其实距离企业非常近。企业经营不知不觉也会面临《宪法》难题,甚至会在不经意间违背《宪法》条款,惹火烧身。
    有一个案例:四川大学的一个大学生,毕业后向某公司求职。这家公司却拿出一个自己的规定——身高1.65米以下的不予录用,以此为由将这个大学生拒之门外。遭遇“闭门羹”的大学生认为这家公司侵犯了他平等就业的权利,遂起诉这家公司身高歧视有违平等权,而且胜诉。
    这种先例在国外也不少。微软公司的一个黑人职员工作多年总得不到提升,在被迫辞职后起诉微软种族歧视,最后微软不得不以赔偿该职员损失将案子了结。
    了解《宪法》及其变迁对于民营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因一时疏忽而掉进法律深渊实在是得不偿失。民营企业家法律危机一旦爆发,轻则导致惨重的经济损失,多年累积的财富帝国一夜之间灰飞烟灭;重则企业家将面临牢狱之灾。民营企业家一旦涉案,从社会评级上讲,再也不是昔日的商业巨贾,而是一个贴了标签的“阶下囚”,很难重新赢得社会的认可。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亿并造成172亿亏空,涉嫌动用近2.5万个账户操纵股价并累计赢利近百亿,一个由天分、狂想、贪婪构建的商业帝国倾刻间土崩瓦解,德隆集团原总裁唐万新正在监狱中艰难度日,标志性的八字胡已被狱警勒令剃掉,以往那种桀骜不驯的霸气也似乎随之而去。这就是民营企业家藐视法律的沉痛代价。
    (三)构筑“防火墙”
    一个成功的企业,一定是一个善于处理法律风险的企业;一个聪明的企业家,一定是一个善于运用法律的企业家。
    建立最好的防罪防火墙,是民企迫在眉睫要做的事。无论是从健康计,还是从成本计,预防远胜过亡羊补牢。
    将企业的防罪隔离带由远至近——竖起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的防火墙,消罪于萌芽;或准备充分的应急预案,即使法律风险引爆,也可从容应对,将损害减至最小,保全实力以东山再起。
    防火墙之一:完善公司治理
    对于上市民营企业来说,优先考虑的问题应是公司治理和对监管法律的遵守。尤其对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说,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风险通常是极具破坏性的。
    根据已公布的报告,如果一个公司因违规被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市价总值的平均下滑幅度是30亿美元。违规招致被调查,而调查又会降低投资者信心,从而造成股票价值的狂跌,这是恶性循环的典型例子。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避免负面风险,而且还能创造正面收益。高层管理人员的注意力可能主要集中在如何避免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负面风险方面。但是对于股东来说,他可能更重视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来提高公司市价总值的机会,以便其能够获得更高收益。
    要练好内功,聚精会神地完善公司治理,不要希图投机取巧走捷径。芜湖巨龙公司董事会成员集体蹲大牢,就是公司运作无序,离现代企业的规范运行十万八千里,董事长监守自盗,偷吃禁果,其余董事也都是逆子贰臣,一个个心怀鬼胎,这样一个乱哄哄的公司不倒才怪呢!
    防火墙之二:加强合同管理
    现代商业中,几乎所有的交易都表现为合同,因此良好的合同管理通常会规避法律风险,带来正面收益。
    在规范的商业市场中,一切所谓的分(子)公司的法律风险最终需要总公司来承担,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要通过集中管理合同,增强总部对分(子)公司主要商业运营方面的控制。
    德隆的一朝覆灭就是因其大大小小177个分(子)公司,有的甚至是孙公司,合同失控,谁都可以以德隆的名义跟客户签约,谁都可以打着德隆的旗号招摇撞骗,而一切法律责任都毫无疑问地要追究到德隆总部。
    防火墙之三:尊重知识产权
    眼下,中国民企因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的案件正处在高发期
    据浙江省高院披露,2000年至2005年底,浙江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 888件。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1823件,占46.89%;著作权纠纷案件749件,占19.26%;商标权纠纷案件537件,占13.81%;不正当竞争案件435件,占11.19%;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90件,占7.46%。审结3674件。2000年至2005年底,浙江省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71件,共70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57.52%的企业没有投入科研经费,仅18.10%的企业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产品。”这是浙江省工商联最近组织对浙江民企的一项调查得出的结果。
    通常,企业往往是从模仿起步的,完成从模仿到自主创新的转型,对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道坎。日本、韩国的很多企业也是从模仿起步的,但他们具备长期的战略眼光,成功地迈过了那道坎,从而使其半导体、电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反观国内民企却没有顺利迈过仿制这道坎,产业集群里的低价战略、恶性竞争,一个重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保护乏力。企业没有核心技术就难以持久发展;而企业要有核心技术,就必须要有良好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浙江永康五金行业《保护知识产权公约》的出现与实施,是浙江产业集群中的企业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顺利走上自主创新道路的一个积极的尝试。但仅仅依靠行业协会的单打独斗是不够的,消除仿冒之风、保护知识产权,让企业快速走上自主创新之路,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强制措施和法律后盾,以及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意识的形成与增强,这才是民企走上自主创新之路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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