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作的趋向 北约的军备合作由来已久,过去以抵抗苏联为动力,经费充足,成效显著。在冷战结束、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北约军备合作前景如何?北约负责防务保障的助理秘书长罗宾·比尔德的文章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历史上合作最成功的北约国家,如今都将资源从共同防务努力转向急需领域。北约面临着新的挑战。"北约在本世纪90年代的任务是以较少的资源保持对所有潜在对手的集体技术优势。"他指出,在新时期有新的合作动力。"有效的北约军备合作仍然是联盟安全的关键因素,当前军品需求日趋下降,防务资源不断削减,武器系统研制费逐渐上升,又有了实行新的多国兵力结构的要求。这样,确实出现新的紧迫形势,必须在联盟范围内推进更有效的防务采购。而衡量这方面成效的主要标志依然是确定重大的科研与生产合作计划"。 总之,在北约看来,有必要继续加强军备合作,但在方法上绝不能像过去那样。1992年5月,北约秘书长要求对北约军备合作的现行政策、体制和规程进行彻底审查,强调今后的合作要更讲究实效,更重视多国部队作战的通用性问题。 2. 加强合作的措施 北约军备合作的组织者是北约各国军备主管组成的"国家军备主任协商会"。该机构定期开会,研究北约装备研制与生产的政治、经济和技术问题。协商会响应秘书长的号召,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 (1)加强高层指导:除了北约国家的外交部长要集体负责对合作提供政治指导外,北约重新责成各国国防部副部长定期开会对军备合作进行审查与指导。 (2)进行体制调整:密切协商会同其下属机构的关系,加强各国军备主任代表的监督作用,从而加强协商会本身的管理职能。 (3)加强军事需求部门同武器采办部门之间的联系。 (4)合理配置北约的研究活动。 (5) 充分发挥工业界在军备合作中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北约军备合作的范围已不限于北约成员国,北约合作的概念已超出原来的军事要求"为了推进中欧与东欧国家的民主改革,包括对它们的防务机构实施有效的民主控制"。北约诸国近年来利用军备或防务合作为诱饵,积极同中欧与东欧地区进行对话。军备合作已成了美国及其盟国推行新的政治战略的重要工具。 (三)合作的方式或途径 美国与海外的军备合作,主要通过下列方式或途径进行。 1. 谅解备忘录 美国在军备合作中常用的一种方式是谅解备忘录,它是美国政府同别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就研究、开发、生产或后勤保障等合作事项达成的书面谅解协议。它详细规定合作项目的有关问题,如项目范围、设备/劳务提供、进度安排、职责划分、经费来源、后勤要求和其他具体技术与管理问题。协议条款要明确规定双边或多边复杂的关系,以免误解,确保各方协调一致。为落实备忘录规定的条款,通常需建立一个工作班子,其人员包括法律、合同、财会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的专家。 2. 资料交流协议 资料交流协议是根据合作双方国防部长达成的有关原则协定而制订的资料交流具体办法,它规定在两国指定的项目组织之间免费交流保密的或公开的军事资料。协议说明项目的一般情况与密级,有关的机构与职权,资料交换方法和其他需协调的细节。如同实施谅解备忘录一样,也要建立一个包括有关专家在内的资料交流机构。美军发现,资料交流名义上是双向的,但实际上往往是美国流出的多,流进的少。因此,美军要求有关部门应确保实现有来有往的双向互惠交流,并使流出的信息只限于特定的范围。 3. 军工合作生产 军工合作生产是美国政府根据国际合作计划允许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或某个制造商获得美国武器装备的制造、组装或操作维修的技术决窍,在当地进行生产以降低采购者费用的一种做法。美国尖端武器费用高昂,外国往往购买不起。为减轻负担,需求国采用美国技术在本国制造或组装,以向美国出售产品或劳务的方式进行补偿,所售项目不限于军品。合作生产的规模、范围各不相同,有的项目采购国只需投入少量资源,有的则需新建大型设施。有时,外国还可制造供美军使用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美方可能在所在国设立"驻厂代表办公室",以监管合同的实施。由于各国政治与文化背景的差异,合作生产需要加强合作者之间的协调,以便合作项目顺利实施,满足各方共同要求。 4. 民间军品出口许可证制度 在美国,民间军品出口须经国务院审批(军民两用项目由商务部审批)。国务院负责向美国军火商或外国贸易机构颁发美国军品出口许可证,这种做法有时也称为"商业直接销售"。其过程分两步: (1)军火商向国务院申请以展示技术资料方式向海外推销其产品; (2)如果获准推销并寻到买主,向国务院出示与外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并申请出口许可证。 每年约有4万项这类申请,国务院均要逐项审理。其中约有10%要送国防部检查,以防关键军工技术和装备输出国外,国务院在未收到国防部审查意见的情况下也可自行决定是否批准出口,所以国防部资助开发的敏感技术有可能通过此渠道外流,那不一定是军方疏忽所致。按规定,凡用军费搞的项目,在出口时应按比例向国防部交纳"临时成本补偿费"。补偿费要列入售价(椐国防部估计,可提高售价高达25%),不利于出口竞争,据报道,为扩大军品外销,美国政府已酝酿取消"临时成本补偿费"方面的法规。 5. 政府间军品外销活动 美国国防部"安全援助计划"中的军品外销工作,是指通过正式协议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出售美国的军用装备或劳务项目,这是美国军备合作的主要做法。外销协议要写明待售的项目、外销的一般规定及特殊要求、预计的价格等。美军有一套成熟的军品外销管理章法。重大外销计划须经国会审批。美国是世界头号军火出口国,其外销活动对支持美军武器采办和增强美国军工基础具有很重大作用。根据预期的外销需求,武器采办管理部门可提前申请"国防采办特别基金",专门用于外销计划中长周期物品的预先定购。用特别基金采购的物品,储存于军种仓库中,一旦需要,即可提取,满足外销需求。 6. 选择试验外国军事项目 为缩短研制周期和降低武器采办费用,美军重视利用盟国现有军事装备和技术成果。为此,它经常选择盟国的可望满足其当前及未来作战与训练需求的项目,进行对比试验,判定可否用于自己的采办计划。采办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的备选项目建议,申请专项经费(纳入试验与鉴定预算),并以适当方式(如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合作契约),使美国政府或工业界得以使用所选的外军装备与技术。所选试验对象,一般为武器系统的关键部件/分系统。 (四)国际技术转让 此处的技术转让,是指将军品等尖端技术项目的设计和生产资料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家的过程。这个过程存在于一切国际合作之中。一个国家在盼望通过合作与别国分享技术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敏感技术不落入他人之手,是个很难处理的问题。美国在这方面的原则是:"与友分享,防敌窃取"。也就是说,一方面,它鼓励同盟国或友邦通过合作以分享技术成果,而另一方面,它又存以戒心,不让其潜在敌人和不愿遵守其有关规定的国家获取它的关键技术。 1. 技术转让政策 美国人明白,在当今国际技术交流频繁和情报手段极其高明的情况下,要想永远保住某项技术秘密是不可能的,但是,寻求可兼顾"与友交流、对敌保密"的适当措施以延长自己技术领先的时间则是可能的。为此,美国国防部制订了"技术转让控制计划",该计划是美军根据《出口管理法》和《军品出口控制法》管理军品与两用项目出口的办法。国防部负责政策的副部长会同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主管统一协调美军技术转让的各项政策。在管理技术转让和军事技术与情报交流方面,美军依据有关法规提出的基本政策是: (1)在决定可否转让/公布技术资料时,要考虑政治-军事因素。 (2)为促进北约国家武器装备标准化,鼓励同盟国及早相互交流技术与其他资料。 (3)在需要交流保密资料时,要签订国际协议。 (4)在合同招标时,要向盟国承包商提供其投标竞争所需的保密或公开资料。 (5)既支持美国军工企业充当盟国主承包商的转包商,又鼓励外商争取美国武器系统的部件/分系统转包合同。 (6)如向盟披露保密军事资料,必须迅速向有关"自动数据系统"报告。 2.技术转让规程 根据美国国防部2040.2号指令,美军在审议、处理国际技术转让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与规程: (1)对技术、产品、劳务和武器弹药(下称项目)的转让建议,应逐项审理。 (2)对所提转让项目。要作政治审查、技术鉴定和军事影响评估。 (3)确保项目的转让①符合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的目标;②不危及美国的科技工业领先地位;③有益于美国及其盟国的军工基础,其效益至少与转让项目的价值相当。 (4)敏感项目的转让,要按与盟国达成的有关限制转让的协议处理。 (5)向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转让先进设计与制造决窍,只限于那些有助于实现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目标的范围。 (6) 反对向有潜在对手参加的多国组织转让敏感军事项目。 (7)要对转让对象进行评审,并做到:限制将美国的项目再转让或出售给其他国家用于损害美国的利益;在转售美国项目前获得美国政府批准;保管美国项目;对未经美国政府批准而转让美国项目的情况迅速向美方详细通报;转让有损美国安全的非美制项目。 (8)每年全面总结一次各种形式的转让工作,评估它们对美国安全的影响。 (9)支持国防部开展的旨在提醒全国各界人士注意西方有丧失技术优势危险的宣传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