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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国文件《会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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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
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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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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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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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8 16: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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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闻孙中山曾写一《民权初步》的小册子,即讲如何开会,并言其重要性不下于自己的三民主义;曾闻有一罗伯特议事规则,是讲如何开会的最有名的宝典;也曾在N个或洋或土的公司负责过某些会议的主持或纪要--参加“笨蛋”召集的会议是让人丧气的,更丧气的是自己主持时也出现场面失控。
是与国人相比,高鼻子喜欢在方案出来前吵而不是之后,更有契约意识和程序正义意识吗?在丧气之余,模模糊糊的乱想过,可上面两本书都不好看到,也就仅仅是想想而已。 于是,在
栖息谷
发现有《罗伯特议事规则》下载时的欣喜可想而知!
下下来啃了两天,又网上瞎搜索,居然找到了前中华民国政府以法律形式颁布的会议规范。
看了看,一些条文满有趣的,就边摘边评。 1、开会时间已至,不止开会额数者,得宣布延长之,延长两次仍不足额时,主席应宣告延会,或改开谈话会。 ==》咱们是不足额,就等。 2、主席之发言:主席对于讨论事项,以不参与发言或讨论貒原则,如必须参与发言,须声明离开主席地立行之。 主席如必须参与讨论时,如有副主席之设置,应由副主席暂代主席,如副主席亦须参与讨论,应选举临时主席主持会议。但机关的幕僚会议,由首长主持者,不在此限。 ==》这个“主席”,真的是“主持”,而不是大佬。要发言就不主持--因为你要评判别人意见,就与议程主持必然有潜在冲突。 “首长主持者,不在此限。”--》首长一发声,谁还好多说呢?看来幕僚会议上老大最后发言是有道理的。 3、发言次数及时间:发言应简单扼要,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以不超过两次,每以不超过五分钟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已轮流讲毕,或另有规定者不受此限。提案之说明,质疑之应答,事实资料之补充,工作或重要事项之报告,经主席许可者,不受前项之限制。 ==》潜台词是什么?你说没说完,是你的事,你要自己有动力和压力把自己的想法尽可能的在规则围剿下sell out 。 每个人都有表达的权利,但每个人的权利都要自己努力用好--否则,你自己丧失机会。 4、动议之附议:动议必须有一人以上附议始得成立。...... ==》 书面提案要副署,口头动议要有附议,方得以成立而列入议程,何也?避免有点子大王胡乱放炮,让动议者必须找一个同盟者的过程来避免过于草率的动议进入议程? 感觉一点也不“要让人说话嘛”的怕漏掉一两个好点子似的,呵呵!
5、动议之收回:动议未经附议前,得由动议人收回之。 动议经附议后,非经附议人同意,不得收回。 动议经主席接述后,原动议人如欲收回,须经主席征询无异议后行之,如有异议,由主席径付表决之。 动议经修正者,不得收回。 ==》一个想法如何由个人乱想进入到团队认真考虑的对象或者反之,这些“烦琐”的程序是为保障什么? .....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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