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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首先表示感谢,能提供这么多资料,我公司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今年在产权界定中,我公司强烈要求国资局(财政局)拿出具体措施,否则工会将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样财政局才拿出了初步意见,就是从2000年底到改制截止之日职工募股资金按借款走,利息为18%,但配股(以预提工资与福利进行配股)没有计利息然后根据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也就此问题向市政府请示,现正在等市政府批复,由于我集团公司1999年成立了一个股份制公司,工会以社会法人作为发起人,因此我公司职工股拟先委托工会管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你的案例中,内部职工股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的多吗?如果有,能提供给我吗?还有,根据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对于我公司的情况,评估基准日是去年,但是利润增长最快的时候也是评估基准日之后,你说评估基准日后产生的利润应该如何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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