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终时节,按惯例企业开始考虑给员工发年终奖了。但年终奖金如何发放,大有讲究。如果熟知个人年得税的有关政策,则可以节税很多。
假设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对其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根据这个规定,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800)×20%-375]×12=1758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5375=38625元;共计17580+38625=56205元。
现进行筹划,给出筹划方案一:将年终奖金分三次发放,作为后三个月的月奖金,每月发放奖金40000元,那么当月发放奖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税款。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800)×20%-375]×9+[(10000+40000-800)×30%-3375]×3=47340元,节税56205-47340=8865元。
再进行筹划,给出筹划方案二: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800)×20%-375]×12=41580元,节税56205-41580=14625元。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最基本的思路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但事情并不是绝对的,有时情况还恰恰相反。假设该员工月薪1万元不变,年终奖金只有1.2万元。则全年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不变:[(10000-800)×20%-375]×12=1758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20%-375=2025元;共计17580+2025=19605元。
按上例方案一的思路筹划:年终奖金分解后三个月的月奖金,每月4000元,那么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800)×20%-375]×9+[(10000+4000-800)×20%-375]×3=19980元,反而要多纳税19980-19605=375元;再按上例方案二的思路筹划,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奖金0.1万元,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1000-800)×20%-375]×12=19980元,同样要多纳税375元。
为何同样的筹划思路,在奖金数额不同时,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是因为,12万元奖金适用45%的高税率,与1万元月薪适用20%的税率相差悬殊,拉平收入差距有利于节税。而1.2万元奖金也适用20%的税率,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税,可多计一次速算扣除数,将奖金收入平均到12个月之中,反而少了一次速算扣除数,自然就会多缴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