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T新聞專區:John Borland
26/3/2004
原文網址 : http://taiwan.cnet.com/news/special/0,2000064597,20088521,00.htm
歷經五年的調查,歐洲反托拉斯官員尋求讓微軟改變商業行為,比美國執法者的要求更嚴厲。法律專家說,微軟托拉斯訟案產生兩種結局,主要反映歐、美政治情勢不同,和依據的事證不同,倒不是大西洋兩岸反托拉斯的理念不同。
反托拉斯著作等身的巴爾的摩法學教授Robert Lande說:「歐洲當局大致上的確採取比較嚴厲的作法。但我不認那種態度對本案造成什麼差別。基本上,這是不同的案子,不是兩個執法者對同一樁違法案例的看法有別。」
兩件訟訴案都根據一個核心指控,即微軟公司濫用它在軟體市場無人能敵的優勢地位。只是在歐盟檢方的懲處階段,才特別凸顯出兩案的歧異之處。
歐盟重罰微軟,反映出歐洲反托拉斯法重視市場壟斷者帶給競爭對手的影響,甚於對消費者的影響。因此歐洲當局比美國當局更強調微軟商業行為帶給昇陽電腦公司、RealNetworks這些競爭者的衝擊。
為了讓市場競爭得以延續,歐洲當局考慮到,微軟隨Windows搭載Media Player的作法,已妨礙對手在多媒體軟體市場競爭。對照下,美國上訴法院審理司法院控訴微軟一案時,就微軟把Internet Explorer瀏覽器納入Windows的行為,法官首要考慮的是消費者可能受到的影響,如漲價、功能變差等問題。
儘管關照的面向不同,兩件案子都根據相同的基本原則,目標都在保存一個競爭的市場,讓消費者成為最後的受益者。歐洲競爭政策委員Mario Monti曾在洛杉磯演講中指出:「簡單說,歐盟和美國在競爭政策上的共識是,我們各自干預市場的終極目標,應該是確保消費者的利益無損。」
「不同點被誇大了,」一位前歐盟競爭委員說:「假如市場上沒人存活,縱然競爭無障礙,消費者也無從受益。」
然而,當利害關係極其重大時,即使是些微的看法歧異,也可能造成實際結果迥然不同。歐洲當局早已表明,希望以此案立下先例,作為未來解決問題的參考依據,例如未來Windows可能納入種種新功能,包括搜尋、語音辨識等軟體。而規範未來作法這方面,是美國司法部處理微軟案時大致忽略的。
再者,美國反托拉斯專家指出,歐洲當局對此案的調查程度不及美國司法部深入。
1999年著書討論微軟案的德州達拉斯經濟學教授Stanley Liebowitz指出,柯林頓政府的聯邦檢察官起初主張把微軟一分為二,那是非常嚴厲的處分。「如果那個判決至今維持不變,我不認為歐盟現在的判決會顯得很特別。」
原先提議拆解微軟的處分最後遭聯邦法院推翻,理由是先前法官對若干重大反托拉斯議題的推論有誤,但原先判定微軟濫用壟斷地位的判決依然成立。Monti的裁決也會面臨歐洲更高級法院的類似檢視,而歐洲高等法院曾有駁回多項合併案判決的前例。
政治因素也可能導致Monti做出這種判決。美國司法部一直密切關注事情的發展,有人說,美方的壓力可能有助於緩和歐洲當局把對微軟的制裁局限於歐洲市場,而不是全世界。
另外,法律專家說,歐、美當局其實看待的是不同的事證。
美國當局處理的是網頁瀏覽器市場問題,著重的是微軟與瀏覽器創始公司網景通訊(Netscape Communications)之間的交鋒,而網景當初在瀏覽器市場已有穩固的地位。現在Monti面對的,則是像RealNetworks這些在多媒體播放軟體市場新興的公司,市場尚未發展成熟。
RealNetworks和Netscape確有驚人的相似點,尤其是都以落水狗之姿對抗微軟霸權。但在這兩起反托拉斯案中,許多細節和證據,從瀏覽器戰爭中咒罵連篇的電子郵件到作業系統綑綁各種軟體的技術優點等等,互不相同。
「這宗微軟案是獨一無二的,」Fenwick & West律師Emmett Stanton說:「這是不同事實、情況和焦點的組合。」(唐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