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是从事发电的一家民营企业,虽然从资产纽带方面与国有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因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高管人员都是由原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许多职员也是原主管部门的正式在册职工,所以原主管部门对公司有着实际操控力。
因为公司效益很好,而同隶属于原主管部门的另外几个公司却差强人意,所以原主管部门要求以我公司为核心成立集团公司,涵盖包括商贸、餐饮、房地产、燃料、物资等领域。但大家都知道,实际上我们对其他几个公司人、财、物都没有实际的控制力,成立这样的集团公司又有何意义?
小弟,今天在此请教各位前辈,有何高见?另外想了解下组建集团公司从法律上、政策上以及设计模式、操作上的规定和经验,有无这样的网站或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