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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23:1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合伙的艺术之一

 

王璞/文

 

2009年11月14日,“合伙的艺术”——第二届律师事务所管理论坛在京仪大酒店隆重召开。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学兵致辞。会上,来自金杜、中伦、君合、大成、金诚同达、山东德衡、广东广和、天津金诺、上海段和段、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等16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结合本所的管理特色做了主题演讲。
我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贾午光、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董春江、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桂明、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淳、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教授王进喜、人众人咨询公司总裁杜葵等特邀嘉宾进行了精彩的现场点评。
 
针对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外籍人士吕立山的精彩发言,我谈到:
 
作为管理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作为专业的管理人士,非常高兴受到律协邀请参加这样的活动。
作为有近百位合伙人的北大纵横的领导,我坐在这里不仅是点评,也是学习。
对吕先生的发言我有三个非常赞同的观点,也有三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观点。
第一个,通用倒闭了,中国汽车怎么走,中国所学什么。国际所的问题是大锅饭,这是我非常赞同的,中国所要注意这点,大锅饭要不得,高固定、低变动要不得。
第二个非常赞同的是大所、历史悠久的所可以采取今天和明天的交换,我今天推荐给你一个信息,帮你一把,你明天帮我推荐一个信息,帮我一把,这点我特别同意,不到这个槛上,你这样做就不行,我今天需要用这个钱供房、供车,你跟我说希望再介绍信息,那来不及,今天你就得给我费用,这是成长阶段问题,所的成长阶段和个人的成长阶段问题。
第三我特别同意的是专业人干专业事,你是诉讼方面的,他是别的方面的,你的信息给我,我的信息给你,对专业素养的养成,对工作能力的提升非常有好处,我经常讲这样一个故事,咱们两个合伙人在一个所里,一个项目是苹果、一个项目是梨,过去两个业务都做,外边的也做苹果和梨,今天不一样了,你把你的梨给我,我把我的苹果给你,这样你就俩苹果,我有两个梨,外面的人还是一个苹果、一个梨。客户需要什么都会选择我们,因为我们专业,因为我们能事半功倍。梨和苹果代表不同的专业领域。
 
    我觉得有三点需要探讨:第一,你讲到取消提成改为业绩奖金,这句话我不明白。提成和业绩奖金有什么区别?
    吕立山:提成就是没有基本工资。
    王璞:用我的思想里来解,您说的完全正确,我同意您的趋势,比如南极和北极,高固定南极、高变动北极,有的律师事务所100%变动,没有一点固定,提成制,还有的企业100%高固定,没有提成,跟绩效根本没关系,或者关系很脆弱,就是定好的比例,就像实业家投资一样,原始出资多少,最后就按比例分利润,跟过程贡献没关系,我占70%股份,挣100万,我拿70万,那是原始出资,这是高固定模式。到底高固定好还是高变动好,你们今天的发言已经表达了,两类都有,我个人认为现在还是在高变动到高固定的路上,高固定要不了,那是国际所被中国所必将超过的一个短板,通用倒闭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我个人认为现在律师事务所有这种危险,因为当期人的需求和所的发展阶段还没到那种程度。固定和变动时二八还是八二,要把握好。
    第二个问题点,您说不成熟的尽量别让他上来,现在的人比较急迫的想成功,如果以最高的标准要求他,成熟了进来,离成熟一年的时候他可能到别的所当合伙人了,一定要注意,不能拿在位者考虑没在位者的心理。另外岗位的锻炼是培养人的,至少起50%作用,你不让他当合伙人怎么锻炼,有一句悖论:人永远是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哪怕IBM总裁上任时候也不胜任。我们让他上来,只不过级别低点、点数低点、业绩差点、收入少点,那没关系,让他们在我们身边转,参加合伙人会,用合伙人责任要求他,这样才有可能把他培养成真正的合伙人,否则共产党部队的团长、军长怎么出来的,不是胜任的,是出来的,相马还要赛马。不是一个层面不到一个麻将桌上打牌这种理论是否适用,您讲收入差距大不好,就要淘汰,不宜过大,如果我们用更包容的心态看,大就大,你是一级,他是十级,既有国家主席,也有县官,甚至还有村长,都是公务员,我个人认为问题不大,一级一百万,十级可能十万,我觉得问题也不大,我们要用更包容的心态、更包容的机制设计使我们所达到各尽其能。大家都知道共产党的统一战线,尽一切可能凝聚人才。
    最后一个问题,合同合伙人和主权合伙人,合同合伙人、主权合伙人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是不是主权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吕立山:参与分红。
    王璞:用这个词我就同意了,其实只是用词的问题。合伙人分三六九等,有的人参与分红,有的人不参与分红,有的人参与表决、有的人不参与表决。不一定要用合同合伙人、主权合伙人来定义、分割,就是不同层级合伙人有不同的责权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2-10 23:16:46编辑过]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2-10 23:17:14 | 只看该作者
合伙人的艺术之二
 
2009年11月14日,“合伙的艺术”——第二届律师事务所管理论坛在京仪大酒店隆重召开。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学兵致辞。会上,来自金杜、中伦、君合、大成、金诚同达、山东德衡、广东广和、天津金诺、上海段和段、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等16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结合本所的管理特色做了主题演讲。
我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贾午光、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董春江、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桂明、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淳、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教授王进喜、人众人咨询公司总裁杜葵等特邀嘉宾进行了精彩的现场点评。
 
针对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段褀华的精彩发言,我谈到:
段律师展现出来的思想是我今天听到的最全面深刻的,什么原因呢?可能是之前有的人发言有保留,有的演讲题目是一个小角度,还有一个主要原因,不是创始人在讲。段律师经过生死之恋之后的思考非常深刻。
段律师分析了现在为什么要考虑采用项目激励模式,考虑采用与项目收入挂钩的模式,为什么?
我觉得两个背景,一个是中国的背景,共产党当年不能请上层社会的精英,他得找工人、农民,看到了这点,所以共产党成功了。段律师最近发现这个秘密,看到了中国这个情况,因此他的思想是最深刻、表达最全面的,但是他做的不是太好的,因为他明白迟了,我们这里有做的好的,有几年前醒悟现在成为行业里数一数二的。但是还不晚,现在还处于发展中。
第二个背景他分析的很好,为什么美国精细化能够达到那种程度呢?美国客户给钱的就是这种模式,按小时收费,每位合伙人每年一千多小时,每小时几百美元,中国行吗?中国有时候一个问题可能几百万、也可能几万,那看你的谈的能力了,当然这种能力也是专业能力、品牌能力的综合。这决定我们内部管理像美国一样是不可能的,这是市场和客户的决定,某种意义上我们的模式是客户决定的。段律师也谈到英国,英国和美国的区别是什么呢?英国可以养老,英国成为管理合伙人时候可以不在业务一线操作,美国合伙人即便成为合伙人,还要在一线做业务。我们要适度的改改,有些合伙人可以成为指导型、辅助型的,甚至自己没有权做业务型的,可以做辅导和管理,这是英国的背景,我觉得中国应该在这点上学点英国,解决各尽其才的问题。我觉得99%律师事务所,不管多牛的人都在做业务,对不对值得探讨。
这两个背景讲的非常清晰。我觉得段律师像一个伟人,像小平同志,为什么?一开始小平辅助周恩来、毛泽东时候也是推计划经济,后来醒悟了,小平就讲搞市场经济,现在一发不可收拾,在企业个体活力上比欧洲、美国还市场经济,通用之所以倒闭,就是因为大锅饭,段律师这个醒悟不亚于小平同志的悟道,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到底哪个好?现在来看,中国还是在高变动往高固定漂移的过程中,也许人的理想最终是高固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就是高固定模式,现在要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是高变动、低固定。走到后资本主义就是欧洲,法国就是后资本主义时代,快到共产主义时代,差一脚进门了。
最后段律师说到林彪到东北收编土匪,我跟你有个分歧,林彪队伍是扩大了,但不是收编土匪恶霸。而主要是把国民党竞争对手的人弄过来了,比如段总手下的人想要提成但是你不给,那就到我这来。还有一个工人、农民,他们都是想成为主流,把他们弄成主流了。林彪在东北的成功,这两个贡献远大于你讲的收编土匪恶霸,土匪进来后会使农民这一部队主流群体反感。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0-2-10 23:46:52 | 只看该作者

合伙人制度中国投行的未来?

 

2005年05月28日 11:01 证券时报

 

  1999年,当华尔街最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终于决定上市,结束了其长达130年的私人合伙人制度的时候,被外界认为是私人合伙制度在投行业的终结;然而却没有人可以否认,正是合伙人制度这种形式,使得西方的投资银行在100多年中,得以将才能最优秀也是流动性最高的业内精英集结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稳定而有效的管理架构,并先后产生了诸如摩根、美林、高盛等优秀的投资银行。

 

  与国外投行从合作人走向公众公司不同的是,我国投行目前还只是一个初级阶段,现阶段,在国内保荐人制度已经形成并将长期持续的时候,如何留住投行的核心人才,建立一种稳定而长期的业务团队,一直令各个投资银行困惑。

  高额的薪水、高比例的提成只会造成业内的互相攀比和成本的不断上升、却不符合投行精英对自己的长期职业规划,也难以真正留住人才;而从大的角度说,证券公司自身,何尝不需要一种建立基于公司产权方式的激励、约束或者所有制度?在我国证券公司近年问题频出、违规不绝于耳的时候,对原有体制的革新特别是能否引用西方过去成熟的合伙人制度便成为业内关注的问题。

  合伙制呼之欲出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保荐机构77家,只有保荐人648名。

  在两次保荐人考试之后,业内对保荐人资源的需求并未降温,由于现有包括IPO、再融资甚至最新出来的股权分置方案等业务都需要保荐人签字,保荐人实际已成为投行业务最有决定性的力量了。

  据记者了解,继中国科技证券在近日公开招聘保荐代表人5-10名后,来自西南地区的一家保荐机构也正在紧急招聘保荐人,除允诺立即有项目可以申报外,还许以1个月5万人民币水平的月薪,更吸引业界人士注意的是,这家公司还号称有业内领先的投行合伙人分配体系。

  据该保荐机构一位投行经理介绍,该机构确实是做过一个类似于合伙人制度的投行分配体系,大致内容是在每笔投行业务完成后,即将项目的一部分收入按比例纳入一个基金,该基金会分配给有资格参与分配的员工;根据该分配细则,该基金一定部分用于特别事项。

  参与基金分配的员工并不就是承做项目的员工,对于符合要求标准的人才来说,这是一种长期而持久、甚至可能终身的利益安排。

  该经理认为,公司设置这样的分配模式原因在于,现在投行人才的流失率过高、人员过于频繁流动不利于建立公司的长期稳定人才队伍、而员工也难以有归属感,而类似于西方投行合伙人制度的分配模式,可以让公司认可的人才能够长期留在公司,对于投行业务发展是大有帮助的。

  该分配体系目前还未正式运行。据了解,该保荐机构还建立了业内独特的管理人股权安排,以此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业内认为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合伙人形式;尽管目前,该公司由于股权变动问题,有关安排还未兑现,但据记者了解,新股东对此安排已基本承诺,一旦该公司股权稳定,相关的合伙制创新将随之而来。

  而世纪证券曾在此前的招聘保荐人广告中打出“建立合伙人制度”的口号,并表示,推行保荐人分级、动态管理,并参照保荐人的业务情况确定薪酬和奖励,据该公司一位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司尽管目前并没有实行合伙人制度,但如果保荐人对此需求很大、大家意见都一致,合伙制是可以考虑尝试的。

  该人士表示:“合伙人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司形式,意味着你在获得更多收益的同时,承担的风险也会更大,目前在业内如何实施,还没有什么先例借鉴。”

  合伙制改革难题待解

  “西南这家机构在产权改革上动作比较快,是因为它是民营的,机制灵活,而且对人才更加渴望。” 深圳证券业协会一位人士表示。

  深圳证券业协会做过一个关于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及合伙制的一个方案建议,据记者了解,该方案曾经在管理层的会议上进行过讨论,并得到了部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认同。

  “国外100多年的历史证明了合伙制的优秀,它简单、有效、科学,是符合我国现阶段投行发展的一个创新途径。”这位人士认为。

  然而合伙制在国内推行,也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障碍和部分公司股东的抵制。据了解,作为国内投行的老大,中金公司近年来就一直在试图建立合伙人制度,但目前从股东的反馈并不明朗,原因就在于股东担心股权被摊薄以及过多的内部人控制。

  合伙制从何处入手是个难题,如果仅仅是收入分配角度可能不能构成对合伙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一家合资投行的经理对记者表示,合伙人制度对保荐人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如果不是从公司产权角度进行改革,就是不彻底的,因为产权在别人手里,可以随时撤消你的分配资格,如果仅限于利益分配,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并不是完整的合伙制。

  而在产权改革的法律层次,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投行合伙人方面法律障碍倒不大,但法律空白却有很多,例如按照现有的法规,保荐制下投资银行是有风险的,其中有保荐代表人签字带来的责任风险、更有保荐机构承销的风险,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而投行部门只是其下属的一个部门,如果将投行部门独立出来进行合伙制,这样的机构能承担怎样的责任?能否承担责任?如何将风险和收益配比?这些都将是现实的难题。

  投行发展必由之路?

  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投行经理认为,尽管投行合伙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空白,也没什么先例,但这却是我国投行不应省略的、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从国外发展来看,目前国际的大投行都脱胎于合伙制企业,合伙制能够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合而为一,并给予有能力的合伙人以稳定而长期的高回报,从100多年的国际实证来看,合伙制对于保持公司业绩、提高合伙人积极性有着极大的作用。

    “美国投资银行的轨迹是从合伙制企业转到公众公司,其原因并不是合伙制有什么不好,而是因为日益扩大的全球业务和金融混业使得在人数规模上受限的合伙制企业必须做出公众化选择,但即使是高盛这样的公司上市之后,它仍保留着合伙制的一些特点,例如合伙人仍然持有公司大量股份、并依据自己积累的客户资源继续给公司服务等等。”来自深圳证券业协会的一位人士称。

  几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投行经理表示,与国外相比,中国投行业起步很晚,在经验积累和历练上与国外相差了100多年历史,在信用并不具备的背景下,却早早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和股份有限制度,从形式看是过于超前的,而从国外投行发展看从合伙人制度向有限责任、公众公司的过渡,是整个行业发展所不可缺少的过程,并顺应了历史背景的需要。但我国投行并不应跨过合伙制这个阶段。

  在美国,投资银行与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一样,都采用了长达100多年的合伙制,合伙制为这些机构快速地建立起自己的市场公信力。在这100多年承销股票和债券的过程中,合伙制的投行意味着合伙人承担了由于业务失误或是公司业绩下滑、业绩虚假带来的全部连带责任,这种沉重的压力使得合伙人更重视产品的质量的控制和风险的把握,也使得证券投资人对这些投行推荐的证券质量产生信心,进而对投行本身产生信任。

  业内人士认为,投行体制的变迁和发展历史是不可人为逆转的,合伙制促进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积累和个人职业生涯的长期规划,更造就了一个个有个性、有着良好职业操守的投资银行,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进行的公众化才是有基础的,这是我国投行应遵循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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