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开公司,都是为了赚钱盈利,但也不能总是剥削员工的利益呀。 劳动法也只是个摆字, 今年3,25日中山一家公司邀请我在他们公司工作,于是我辞去原来的工作,负责广往州区域,试用期合同签约是5000元,一共六个月,过后减3000,提供日常的办公设备拿2000底薪加提成,所有的费用均自已报销。 因为是新公司,和公司谈好,前三个月是前期推广和分析市场及收集客户资料的比较多,业绩可能没有,三个月后,稳定的客户已有10几家,公司又食言,把六个月改成了三个月,说试用合格了,转为正式合同,就把3000元去了。 我考虑到跑业务公司也就是提供一个平台,主要的收入还是来自业绩。想了想再努力一点就算了。 在销售过程中,公司的大多产品质量不断的出现问题,我不断的开发新客户和维护旧客户,因为相信公司的研发力量,公司的对我的考核我还是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业绩的。 在11月份,公司的质量又出现问题,有部分客户流失,因为是淡季12月份的定单量相对少了些。于是趁节日我不断的自已掏钱上门送礼和维护好关系,希望客户竟量再给我公司机会,等产品提升后,再有尝试用的机会。 这是我们公司这次又擅自改变政策,又变相把工资减了1000元,也没有事先通知,社保拖到现在一直没有买。而且太度很强硬,说可以选择不做。要公司按劳动法,让我自已去请律师,而且否认了的一切业绩。公司比我更懂劳动法。 现在12月份,算了算就是9个月,才短短的时就变更了第三次合同。而且旧合同又没有过期。我很喜欢这份工作,前期为公司自已投入和贴钱也贴了不到,因为只展望将来,一年到来,生活费都还没赚到。 可是公司的做法太让我失望。做得一次又一次的不开心,就放弃好了。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公司就足于违反劳动法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 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 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乎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可是初步打电话咨询劳动部门,要取证厂牌之类的东西,还有考勤什么的,还要去工商部门打印60元一份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 一直长期驻外哪有这些东西。 再请教律师,可是律师费要先支付,打起来也要可能会拖上半年之久,还要往长期从广州跑到中山黄埔镇。而且律师也不接这种小官司,除了哪些没有牌照的。而且律师提醒,如果一旦告了公司,以自已的名声就在行业类传开,以后的企不敢请。 想找媒体,因为这是普遍现像,个体的话,公司也没有什么名气,记者想取采访证可能也有难度,而我又不能纠结其它同事一起告公司,因为中国大多数人能忍就忍了,耗不起这长时间的拖延,因为费用算起来还要透支,为了生活有口饭吃就给公司剥削。 也许ZF如果不是可以歌本讼他们的政绩和功德的话,也是懒得出头的,因为这些只是小事,习以为常。 我说的不是个人,而是这样的社会现象,当这些事情发生在你们身上的时候,你们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