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转帖]国税总局:年底"双薪"不分别计税 纳税额增加

[复制链接] 0
回复
816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9-9-1 11:1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9月1日报道 昨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统一个税四个政策的执行口径,包括停止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明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征个税。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广州市已经按新政策执行。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早在2006年,广州市已经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明确“双薪”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税,即先将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再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税。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的做法,“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先除以12个月来确定税率。


  通知明确,以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的,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转让离婚房屋的所得,允许扣除相应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按照规定的税率交纳个税。


  解读


  “双薪制”新计税方法应出细则


  昨天,一位税务界专家就此解释,“双薪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不能简单理解为今后年底个人取得“双薪”后,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就都要先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度。因为年底还要涉及年终奖的问题,而年终奖缴纳个税还有单独一套操作办法。而且此前部分地区还把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合并,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这位税务专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年底应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否则各地税务部门将很难具体操作执行。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