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进退,是有选择自由的,利益可以作为选择的理由。
我想,个人更换雇主,确实应当有个底线,即不损害原雇主的利益,或能给原雇主给予相应补偿。这样就可以说他对原雇主讲诚信了。
在挑选新任雇主的过程中,个人应当有犹豫的权利,正如许多大件商品的购买上(如房产),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应当有反悔的权利一样,因为在雇佣方和被雇佣方之间,被雇佣方通常居于弱势地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
这绝非不讲诚信,对于一个个人而言,工作实在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这一点,雇佣方应当给予理解,应当明白,冯先生的选择符合人性,抱柱尾生是圣贤人物,普通人做不到,不能勉强普通人去这样做。
总结起来讲,看重利益和讲求诚信并不是对立的事情,而是可以妥协和平衡的事情,回头草也是吃得的,只要是符合双方的利益,而且不损害别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