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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操作中来说,是否解除合同公司一般都会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无必要,公司不会任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既然此案中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则说明:
1、王东行为性质恶劣,造成影响较坏;
2、既然王东要服刑,而公司的销售工作不可能停止,公司也不可能为王东空留职位直待其出狱,也不可能为其继续开薪酬以及交保险等等;
3、王东并不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
至于王东,作为驾车人员,行车要遵守交通规则是最基本的道理,而王东视而不见,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刑是咎由自取。可想象,一个连国家的法律都视为无物的人对公司的规章又如何会遵守?而这件事对公司在社会上造成的极坏影响又是不可估量,既然公司要解除与王东的合同,很能在这方面说明问题。正所谓国有国法,司有司规,你违反了国法,要给你惩处,违反了司规,公司照样要给你处罚。
人性化管理,并不是无原则的管理。违反了国法、司规,一样要惩戒,这不是“没人性”,如果对这种行为姑息,才是真正地对其他员工“没人性”。“
至于向心力,或许会有轻微影响。但要知道员工是公司的员工,不是属于某一个人,这方面的担心倒不必,正如上面第3点所说。
至于所说“光说说公司真正的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劳动法的实际情况吧,做人力资源的难道不知道吗?”嘛,试问,在中国,有哪一家企业完全照劳动法办事的吗?请告诉我,我想好好看看,为何这企业到现在还没倒闭,呵呵,这也是中国国情吧,企业也要生存啊。。。。如真有此“雷锋企业”,的确让人佩服!!而就劳动法而论,本就是“千疮百孔”(这是一位省劳动厅处长给我们上课时所说的),你说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就违反了?呵呵,劳动仲裁的结果可不是这样喔,除非这公司的人力部经理确实太笨太笨,笨得不可救药。
哈哈~~说实话吧,我也不满得很,工作比谁都做得辛苦,就是比别的经理拿钱少;忙着给别人加薪,就是不好意思提给自已加,生怕一说就犯错误,让领导看白了;哈哈~~~我也不满得很!!每个人、每件事都有它让人不满的借口和理由,我们应该就事论事,而不能以别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以别的事情来抵减自己应付的责任,不能以别的事来冲减事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这是一个对自己的认识问题。
对就对,错就错,照章办事,就这么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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