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十五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策略 企业巧用非全日制用工新规定 1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稳定性差、易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等缺点,企业不宜过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提供的工作岗位、经营情况、技术商业信息等,还应考虑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比例及人员类别。 2企业应注意区分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劳务合同等制度,加强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降低责任风险。 3企业应尽量签订非全日制书面合同或保存合同订立的证据,这直接关系到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目的以否实现,如在多重劳动关系中,“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实施,即首先要确立各非全日制合同的订立时间。 4较全日制劳动合同而言,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自由协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内容,但是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否则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5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企业可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来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当劳动者与其他企业后建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影响到劳动合同履行时,企业还可以向劳动者和后一企业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企业要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建立 的劳动关系在先。 6企业应善用非全日制用工可随时终止且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为防止劳动者滥用终止权给企业带来损失 ,如劳动者在企业处于科研关头等关乎企业信誉、效益及未来发展事宜时提出终止用工,企业可事先采取全日制用工形式降低风险,亦可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严格 考察或约定工资晋升条件、合同形式转换条件等,稳定劳动者人心,以减少劳动者随意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