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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不平等合同,千万别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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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5 22:4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找工作是件不容易的事儿,但是,找到工作之后如何选择对自己事业和前途有帮助的工作,尤其不能让一份工作耽误了自己应有的利益和权利。这是每个求职者的共同愿望,事实上,这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思想是任何时候都需要保持的,在签定用工合同的时候,尤其值得注意。


  笔者注意到,不少求职者求职的时候千般好万般好,面对一纸合同,他们总是有种不签白不签的心态。尽管工作难找,但是,对于不平等合同,宁可不签,也不能让自己今后的生活埋下隐患。


  由于现行的劳动人事法规中,对于不平等合同并没有太多的规范,只要不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签定就视为有效合同,因此一些细枝末节的合同条约,需要求职者自己的把握。如果发生不合理不平等的条约要敢于说出来,也要懂得放弃。根据了解,这些合同不规范的企业,大部分都不是运作正规的企业,进入其中工作也未必是好事。


  不平等合同种种


  口头合同


  只是口头约定的责、权、利,没有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使一些涉世未深的求职者极易相信冠冕堂皇的许诺。一旦发生纠纷,受损的自然是求职者。


  另外,诸如一年之后加薪20%之类的签定合同时的口头承诺,虽然对于合同本身没有太多的原则上的冲突,但是,求职者还是要意识到这些口头承诺是不可靠的,完全相信的话只能给自己带来损失。


  格式合同


  即由企业事先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一个聘用合同,只等求职者在上面签字或盖章。这种合同往往因为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导致求职者吃亏。


  格式合同是求职者最常碰到的合同之一,因为制定之后使用简便,显得有权威感,常常被一些机关单位和大型企业运用。但是,并不是这些单位的合同就万无一失的,求职者仍然需要就这些合同中模糊的地方求证,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律师帮忙修改这份合同。要知道,格式合同也是可以修正的。


  单方合同


  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只约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要如何遵守企业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劳动者的权力,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


  单方合同和格式合同往往是一起出现的,因为只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而不规定单位的,对于求职者的利益有很大的威胁。笔者认为,一旦遇到拿出单方合同的企业,最好还是避而远之。


  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职工工伤自理,或只是约定一些无关痛痒的条款,与国家法定的偿付标准相关很远。

  


  对于高层次的白领来说,碰到这样的合同可能性是很小的。这主要针对急于求职的职工。还是有一点要强调的是,这种生死合同以及包括那些不给付医疗保险的合同,对于身强力壮的年轻人而言也很重要。有些年轻人觉得自己身体强壮而不注意这方面的权益保障,一旦出了事故或生了大病,被单位依合同解约,真是哭不出来。


  两层皮合同


  有些有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为逃避检查,与求职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而另一份合同为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但些合同条款往往有利于用工者。


  对付这样的单位,一定要保留住自己签定的第一份合同,在危害到自己利益的前提下提出异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劳动部门仲裁。


  抵押合同


  有的企业要求求职者把证件及福利待遇工资抵押给企业,若求职者违反约定,则保证金没收,抵押物不退。用工者因此有了有恃无恐的把柄,求职者只好惟命是从。一些工资待遇丰厚的企业,也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或眼前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其招工时借机取利,强迫求职者交纳个人集资款和风险金。


  《劳动法》有规定,在应聘的时候,用工单位无权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明、也无权收取押金、风险投资金等钱物。


  此外,在聘用合同中,一般会有一些附加条款,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企业负责人拿出原文,仔细审看无异议后,再同企业负责人当面签字盖章,以防某些企业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另外,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不法分子无隙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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