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综合研究所今天在深交所网站上发布的一份名为《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指出,造成或影响2007年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因素包括立法欠缺、执法不力,另外行政监管承载过重、不堪重负也是重要的因素。 报告认为,法律因素、市场因素、主体因素和监管因素四个方面的因素,是造成或影响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主要因素。其中,法律因素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立法上的欠缺,直接导致了相关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猖獗;执法不力是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司法因素主要指对违法违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乏力。 市场因素是指证券市场本身滋生违法违规或影响违法违规行为发展的因素。2007年比较突出的市场因素包括:全流通、流动性过剩、股市震荡等。 主体因素是指各类市场参与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机或可能被违法违规者利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因素,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违规主体的违规动机和投资者因素等。 监管因素是指在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方面,存在对违法违规行为制约不足的体制性问题。 报告明确指出,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在缺乏必要权力制约机制的状况下,证监会监管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业务审批、发行审查、上市监管、违法查究、风险处置、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证监会还享有相当独立的立法权和规则制定权,并监督和指导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制定。除此之外,证监会还承担着市场发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职责。报告认为,正因为行政权力对证券市场的全面干预,不仅使上市公司成为中国最为稀缺的资源,也造就了现有的股市文化及种种负面的股市行为。 报告指出,我国的自律监管职责几乎全部集中于交易所,缺乏必要的层次。由于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之外,还需承担组织交易、维持交易系统正常运作等其它职责,仅仅依靠交易所一己之力,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全部的违法违规问题。 另外,由于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的制约,自律监管通常以比较柔性的道义劝说、质询、谴责等方式进行,监管的刚性和震慑力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