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相同的特征,如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同其他法律相比,具有自己的基本特征:(多选)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个国家有许多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宪法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马克思曾用“宪法――法律的法律”(单选)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我国宪法序言中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它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多选)(国体、政体问题)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所谓根本任务保证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促进根本任务的完成,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问题涉及的也都是国家的根本问题。至于其他法律,是在符合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而规定的某些方面的制度。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意思:(多选)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或者说,宪法是其他一切其他法律的渊源, 如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民法只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换言之,其他一切法律都必须从宪法中找到出处或“合法性”;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所以,我国宪法序言宣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第3款也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要求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更加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单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不是与会代表——单选)的三分之二以上(单选)的多数通过。”较之其他法律,宪法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
2.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它表明我国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授予和限制国家权力,是近代宪法的精髓。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了解即可)一种是列举式。如我国宪法第二章用18个条文列举了公民的26项基本权利。另一种是限制式。如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限制议会通过制定法律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不管是哪种方式,宪法都要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划分界限,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终极法律依据。
3.宪法是国家的“政治法”: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所表现的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所体现的也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但是,统治阶级不能随心所欲地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它必须考虑本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单选)并以这种关系作为依据确定宪法的某些内容。
所谓政治力量对比,首先是指阶级力量对比,(单选)宪法所表现的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是非常明显的。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决定谁是统治阶级。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它表明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强大。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统治阶级在宪法中所确定的统治方式即以这种强弱悬殊程度为依据。前者决定宪法的历史类型和本质;后者决定本质相同的各种宪法之间的形式以及若干内容方面的差异。
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固然居于首要地位,但它绝不局限于阶级力量对比,(单选)政治力量对比较之阶级力量对比的含义更为广阔,(多选)既包含着与阶级力量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如资产阶级中有工业资产阶级阶层、金融资产阶级阶层,政党中有民主党、共和党等;也包含着与阶级力量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如具有民族凝聚力的民族团体组织,具有性别、年龄等因素形成共同利益的妇女、青年组织等;还有因政见不同而在一个阶级、组织、集团中出现的各种政治派别。
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全面的。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只是着重于某个侧面,(单选)如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只表现关于民族方面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和一般法律相比,具有全面地、集中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特点。
(三)宪法的分类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宪法存在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因此可以对宪法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生产关系或社会制度的类型,可以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2)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宪法——如我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宪法——如英国宪法。
(3)根据宪法修改程序,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经过特别的机关或者制宪会议按照特别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宪法,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别严格,有些国家的宪法中甚至规定了不可修改的“刚性”条款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多数是刚性宪法;|法律教育网原创|柔性宪法是指不需要经过特别机关和特别程序,与普通法律一样程序制定的宪法。需要注意的是:现在世界各国,除了英国宪法之外,几乎再没有什么严格意义上的柔性宪法了;所以这样的分类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4)按照宪法制定主体可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授予或者以其诏令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或者制宪会议或者举行公民投票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民众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君主和人民的代表机关协定而制定的宪法。
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宪法分类方法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宪法分类强调宪法内容、宪法文化与宪法地域的特点,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区分不同类型宪法之间的共性与差异性。如根据宪法的社会基础和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还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规范宪法和名义宪法、联邦宪法和单一制宪法。另外,根据宪法文化的特点,宪法还分为欧洲宪法、亚洲宪法、非洲宪法和美洲国家宪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