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沃尔玛(中国)、谷歌中国等12家企业实际捐款捐物的披露情况与承诺不符。对此,大部分当事公司“高声喊冤”。商务部在其后的回应中指出,地震发生后许多外资企业都作出了积极捐款捐物的承诺,但一些企业的捐赠要选择适当具体对象和捐赠渠道,企业所承诺的款物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逐步落实到位。同时,也存在部分企业的承诺捐赠完成后,未向有关部门通报,致使个别网民对有关企业产生误解。事实上,最新的消息显示,部分外企捐款实际已经兑现,有些公司的捐款数额甚至还超出了承诺。 老实说,从一开始我就不太相信诸多外企会不约而同上演一场“捐赠秀”。相对于某些统计数据,我宁愿相信跨国公司相对完备的制度与价值体系,所以对舆论所持“对未到位捐款多等几天再说”的冷静,我深以为然。商务部最新的回应,也证实了这一点。不过这样一来,倒显得此前商务部未经核认即公布数据的做法,有失轻率或所虑欠周。 大概我们早已深谙某种“对付”外企之道,那就是曝光,使其处于舆论不利的地位,从而通过“倒逼”的方式来达成某种意图。此次对12家外企捐赠行为的披露恍然让人看见这样的“路径依赖”。事实也证明,商务部统计数据甫出,即受到公众高度关切,也同时将这些外企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样的做法,显失厚道。一则作为政府统计数据,应更具公信力;二则企业捐赠均需与相关部门或组织订立相应合同,商定捐赠期限。比如贝塔斯曼集团表示,全部捐款项目将在未来3-5年内实施,玫琳凯1500万元是分三个阶段兑现,诺基亚的捐赠则分为救灾和重建两个阶段。只要没超出约定期限,就不应大棒挥舞,这是应有之契约精神;三则即使真有企业未及时履行承诺,我们要做的也不该是先曝了光再说。毕竟对于企业而言,社会形象重于一切。 只要立足于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就能够找到恰当办法敦促企业积极履行承诺,而不是发起道德胁迫,舆论倒逼。国外司法界通行“允诺禁反言”的原则,即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食言,否则相关组织与部门有权通过司法机关予以强制执行。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通过《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随后,民政部在2000年颁布了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就在地震发生前几天的4月28日,又颁布实施了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就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公权部门更应谨守合同约定,而不是轻率地诉诸舆论,启动民愤,使其处于社会舆论不利之地位,从而挫伤了社会进行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不可否认,“捐而不赠”曾经成为灾难时一笔很沉重的历史账。但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形下,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就必须本着法律之精神。今年2月23日,湖南湘潭电视台播出了当地企业救灾捐款未全部到账的新闻。当地民政局甚至发出“最后通牒”,称将以2月29日为大限,公布“爱心老赖”的名单。对国内企业捐赠尚且设定一个 “最后通牒”,为何对一些外企就不由分说地直接曝光,难道这也存在内外之别? 作者:杨耕身 来源: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