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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可享税收减免15%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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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3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一系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须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明确六大认定条件

  《办法》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根据《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一是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是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跟销售收入挂钩,包括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至20000万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00万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八大领域获国家重点支持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作为《办法》的附件昨天也一并作了公布,详细列举了八大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细化到每类技术项目,并且有具体要求描述。这八大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据悉,《办法》旨在明确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门槛,从而更好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旧的两个认定办法——1996年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2000年发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将停止执行。

  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要吸引力还在于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办法》,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5+1地区”(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

  此次发布的《办法》未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将来在创业板上市时是否可享受优先或优惠政策的问题。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未就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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