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税收征管方面则开创了中国地方税收征管的先例。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评估、审批等事项均由湖北省负责, 湖北省税务机关应将上述事项副本转交给重庆税务机关,并会同重庆税务机关进行稽查,重庆税务机关对三峡税收征收管理有知情权和异议权,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国税总局裁决。 “属地”纷争 在上述政策安排出台之后,相关的分歧和争议并未结束,尤其是随着三峡电站建设即将完成,税收收入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湖北和重庆两个省级行政区域逐渐开始了对三峡电站的“争夺”。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一位研究人员透露,一个时期以来,湖北省的税务机关多次反映,目前这种方案采取个案处理方法,缺乏制度规范性,弊端甚多,而且不符合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湖北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现行政策测算,如果不与重庆分成,在2003年到2009年之间湖北省可得增值税收入23.45亿元,而如果分成只能得到3.67亿元。 一份由湖北省国税局课题组撰写的、名为《三峡电站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研究》的报告认为,经过计算和估算,从2003年到2009年,三峡电站累计可提供各类税收248.78亿元,除了留给三峡总公司的183亿元和中央的42亿元;湖北省获得分配3.67亿元,重庆获得分配19.77亿元,是湖北的五倍还多。 这份报告是由湖北省国税局局长刘勇领衔的课题组在2007年7月份完成的,课题组成员之一湖北省国税局税收科研所所长刘浩明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属地原则”是三峡电站税源问题争论的核心。 所谓属地征管原则,也称为“属地原则”,是指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上述报告认为,目前三峡电站的财税分配政策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的属地征管原则相悖。 湖北省方面在报告中认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生产地、经营地、核算地和机构所在地,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峡电站的税收应该由湖北负责征收。“发电税收的税源是电力,电力产生于电厂的发电机,三峡电站的电厂与大坝相连,无可置疑三峡电站的税收的发生地在大坝所在的湖北宜昌市。” 对此,重庆市方面则有不同的看法。重庆市国税局相关课题组撰写的一份报告认为,判断某地政府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它是否为收入来源地,也称“税源产生地”。 这份报告由重庆市国税局局长潘力领衔的课题组在2007年7月份完成。而在中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地”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税源产生地”,如果某“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地”,那么该地政府就对这个企业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税收管辖权包括征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为了便于征管,征收管理地可以只有一个,但是在属地入库的原则下,多个“地(区域)”的政府在法律上都享有税收归属权,都应该参与税收分配。 报告认为,税收归属权是“属地原则”的核心体现,征管地可以只有一个,但是归属权必须在多个“属地”政府之间进行横向分配,否则就是对属地原则的否认。 重庆方面的报告认为,三峡电站的税收管辖权属于谁,关键要看三峡电站的“生产地”在哪里,三峡电站由大坝区和水库区两个部分构成,库区和坝区必不可分,离开库区或者坝区,三峡电站都无法发电。库区重庆和坝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共同的“生产场所”。两地在法律上都享有税收收益权,都应当进行合理的分配。 此外,对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地分享的做法,双方也有争论,湖北省方面认为,这种做法不仅改变了城建税的缴纳地点和使用途径,而且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本身就是法定的地方税,不存在分享的问题,这种安排“越位侵犯了地方的合法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