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字画、瓷器、玉器、珠宝等各种财产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分两种情形征收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之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拍卖财产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导致拍卖师落槌的最高应价就是最终拍卖成交价格。 三、拍卖财产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38号文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减除财产原值,具体分为五种情形: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2、是减除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指拍卖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3、就是要减除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四、核定征收的拍卖所得 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对于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其它拍卖品,一律按拍卖收入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外回流文物主要是由各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管会”)根据海关入境记录来认定被拍卖文物是否为“海外回流文物”,拍卖机构根据文管会出具的认定材料按照2%的征收率来代扣代缴税款。与3%的征收率相比,2%的征收率体现了国家对海外回流文物在国内拍卖的一种鼓励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