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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法律不能迁就“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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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6:0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两年的顾雏军,因为关系到国企改制中敏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关系到以郎咸平与张维迎为代表的两派经济学家的观点之争,顾雏军做了案例,其戏剧性变化的社会地位引人注目。顾雏军因之大大地有名,其标本意义与改革初期的傻子瓜子老板年广久和稍后的资本运作“大师”牟其中有得一比。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布,判决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3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据报道顾雏军在整个过程保持沉默;其律师和家人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坚持无罪辩护。

  顾雏军案的审理是相当慎重和艰难的。2006年11月、12月曾多次开庭审理,历时两年多迟迟没有下判决。这是为什么呢?

  顾雏军确有“隐情”或者说“冤情”。顾雏军对上市公司科龙电器虚增利润指控曾辩称,所谓虚增利润,实际来自家电行业销售惯例,即将已形成销售意向的库存纳入销售收入,不是故意虚增。他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也予以否认,主要理由是,企业的这一行为当时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应该视为合法。

  顾雏军说的是实话。但是,正如佛山律师徐玉发所说,我国《会计法》明确禁止了顾所提的惯例。违法的做法却是行业“惯例”,这种“惯例”就是所谓“潜规则”。从理论上,就像不合法的协议无效、非法采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一样,违法的“惯例”不能成为免责免罪的理由;然而,这里又涉及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若只判顾雏军有罪,别的搞同一“潜规则”的人判不判?

  至于虚报注册资本这一企业行为当时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也是许多地方在招商引资和国企改制中实行的“潜规则”。法院一审判决仍然认定了顾雏军这一罪名,这表明“政府特许”再也不能成为企业免责的法宝。

  由此看来,顾雏军案的判决确实具有相当重大的警世意义,甚至有向“潜规则”宣战的示范价值。

  讳无可讳,当官、经商乃至做人的底纸若不断被突破,违法乱纪的“潜规则”就有变成明规则的风险。 这种社会现象,不是泛泛的教育所能遏止的,而应教育、法治并举,这两者都要落实到制度建设,特别是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机制的建设。

  不迁就“潜规则”,让法律硬起来,而且不是选择性地执行,这一点对于我们改变社会风气,遏止少数人的道德沦丧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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